常州市交通局文件
常交质〔2007〕3号
关于发布《常州市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确保试验检测数据能做到客观准确、真实可靠,有效防止试验检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发挥其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和指导施工的作用,依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制定了《常州市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定》,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请各有关单位在交通项目施工管理工作中切实遵照执行,并及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反馈常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附件:1.常州市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定(试行)
2.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书申请表
3.常州市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能力要求
(试行)
4.工地试验室验收记录表
5.工地试验室监督检查记录表。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交通建设 工地 试验室 规定
常州市交通局办公室 2007年3月23日印发
共印15份
附件1:
常州市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建设工程含公路、桥梁、隧道、航道、船闸、港口码头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养护改造工程其设立在工地现场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试验室,以及承建交通建设工程的固定预制场、固定沥青拌和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常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受市交通局委托负责对市质监站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及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工地试验室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应当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担试验检测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数据和报告,不具备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和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书的,不得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章 工地试验室的设立和验收
第五条 凡在我市从事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建立与项目检测要求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
1、投资规模在1000万以上(含1000万)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或投资规模在500万以上(含500万)的养护改造工程;承建交通建设工程的固定预制场、沥青拌和场(如固定预制场试验室即为本公司中心试验室,纳入中心试验室管理)。
2、建设规模为独立大桥及以上;新建、改建、扩建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5公里以上。
3、施工、监理单位所属的检测机构已取得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等级证书》。
不具备以上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的现场试验检测工作应当委托取得《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的其他检测机构。
第六条 取得《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根据工地现场的条件,授权工地试验室从事检测活动,授权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
试验检测机构对其建立的工地试验室进行监督管理,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活动负责。
第七条 工程开工前,符合设立工地试验室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工地试验室,并申领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书。
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先向项目业主提出申请,经项目业主现场核实符合合同文件要求和试验检测条件后,上报市质监站。
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经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后先向项目业主提出申请,经项目业主现场核实符合合同文件要求和试验检测条件后,上报市质监站。
固定预制场和沥青拌和场在建立试验室时向市质监站提出申请,每年复审一次。
第八条 不具备条件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施工、监理单位、预制场办理委托试验手续后,将有关手续报送市质监站,经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质监站确认后,受委托单位可从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
第九条 申请工地试验室验收应提交如下材料(1式3份):
1、申请表;
2、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及业务范围(证书副本);
3、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授权书;
4、对外委托试验参数需提供受委托试验检测机构的《等级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5受委托设立工地试验室的除提供以上资料还须提供受委托试验检测机构的《等级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委托合同;
6、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7、本项目执行的标准、规范、规程文件清单。
上述证书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也可直接提供彩色扫描件。
第三章 工地试验室管理
第十条 工地试验室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环境状况、管理水平和实验检测用房,具体要求见附件一。取得《工地试验室合格证》的,其试验检测资料方可作为质量评定及交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一条 工地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必须通过计量检定 ,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按照规范标准要求的检测频率和取样规定进行试验检测,其提供的试验检测数据必须客观准确、真实可靠,发挥其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和指导施工的作用。
第十二条 《合格证书》由省站负责统一监制,有效期至承接工程结束。
第十三条 工程未结束前,监理、施工单位不得将现场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移作他用,确因试验检测项目结束,现场不需要的仪器设备,经本工程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书面同意后,报市质监站核准,方可移作他用。
第十四条 工地试验室只能承担本项目部的试验检测工作,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业务。
第十五条 受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方便服务工程的原则确定是否建立工地试验室。建立工地试验室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进行现场试验检测工作。
受委托试验检测机构距离工程项目工地较近,交通方便,不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应当向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提出书面申请和可行的检测方案,并经建设单位和市质监站同意。
第十六条 对超出工地试验室业务范围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需委托取得《等级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
第十七条 桥梁橡胶支座、钢绞线、锚具、混凝土外加剂需对外委托试验的,可在监理见证下由施工单位送检,试验数据双方共享。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市质监站应当对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工地试验室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是否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有无超范围检测;
3、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4、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5、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校准情况;
6、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7、工地试验室设备和检测人员变化后能否保持原有试验检测工作水平;
8、工地试验室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真实性;
9、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质监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停工地试验室的检测活动:
1、工地试验室超出批准的试验检测业务范围的;
2、核准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未经批准移作他用的;
3、违规分包、转包试验检测任务的;
4、采用无效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
5、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检测报告的;
6、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影响工程质量,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7、检查得分在70分以下(包括70分)。
第二十一条 暂停工地试验室检测活动的,试验检测机构一年内不得设立工地试验室;情节严重的,将上报省质监站,建议降低或撤消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并将不良行为记入施工、监理企业档案,作为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年审、降级、注销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试验室检测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质监机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暂扣检测人员证书或调离试验工作岗位:
1、不能遵守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造成不良影响者;
2、因试验检测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3、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者;
4、冒用试验检测机构名义承接试验检测业务者;
5、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检测人员证书者;
6、涂改、转借、出让检测人员证书者;
7、在日常试验工作中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
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活动,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
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书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一、基本情况登记表
工程项目及标段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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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监理)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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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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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工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工地试验室设立方式 |
自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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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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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单位试验检测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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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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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试验室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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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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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室负责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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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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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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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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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地试验室
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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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委托试验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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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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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项目及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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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试验人员情况登记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职务 |
职称 |
试验检测资格 |
试验检测证书编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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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试验设备情况登记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计量(校准)否 |
使用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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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地试验室执行的标准、规范、规程清单
五、审查意见
项目经理部(监理组)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项目经理部(监理组)所在单位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
监理组意见:
驻地监理工程师: 总监: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工程主管部门(或指挥部)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
省、市质监站审查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