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交通局文件
常交法〔2007〕11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港口行政审批
综合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局属各执法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港口行业管理,更好地履行交通部门行业管理职能,促进交通行业管理的精简、统一、高效,现将《关于加强港口行政审批综合管理的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港口 管理 意见 通知
常州市交通局办公室 2007年11月29日印发
共印8份
关于加强港口行政审批综合管理的工作意见
一、实施背景
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是当前交通部门为彻底解决多头分散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以及队伍膨胀等弊端,保证交通行政管理的精简、统一、高效、廉政,进而提高执法水平,保障和促进交通生产力的发展改革课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国民经济发展迅速,尤其是外向型经济的快速增长,为我市港口业的快速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港口建设也从众多落后的自然岸坡式的小港发展成为今天设备齐全、设施先进、大小配套、初具规模的港口群。但由于管理体制不一、市场主体多元化等因素,我市在港口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和管理仍存在一定的职能交叉和管理空白,急需各相关管理单位加强协作,综合管理,从而使我市港口行业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进程。
二、实施目的
(一)整合港口、航道、地方海事、运管等交通管理资源,使交通执法力量、信息资源得到有效的整合、共享。
(二)以“创新、服务、节约”为要求,改变长期以来交通内部分口执法、多头管理的管理模式,进一步增强港口行政审批综合管理工作力度。
(三)在水路综合执法的基础上,尝试建立港口管理综合执法体系,建立起一支精炼高效、统一效能的港口综合执法队伍。
三、交通部门港口行政审批职能
(一)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交通部2004年第5号公告《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
许可主体:市港口局许可或初审。
材料目录:1、建设申请(注明建设必要性、时间、地点、联系人等);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许可条件:1、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2、项目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
(二)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七条,海法规[2006]349号《关于推行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的通知》。
许可主体:按航道等级由地方海事局许可或初审。
材料目录: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一式二份); 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4、施工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6、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影印件; 7、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影印件;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必要时); 9、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10、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11、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许可条件:1、施工作业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2、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3、已制定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4、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5、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三)建设与通航有关的临河、跨河、过河、拦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1款、《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许可主体:由航道管理机构根据航道等级许可或初审。
材料目录:1.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应附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2.申请书(申请理由、地点(航道名称、里程桩号、岸别)、涉及通航标准的技术尺度等);3.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材料(含用地、规划手续等);4.码头、港池:平面位置图、护岸结构图、航道平面图、航道断面图、港池断面图;取(排)水口:平面位置图、航道断面图、取(排)水设计横向流速;船厂、护岸、房屋及设施:平面位置图、航道平面图;5.保障航道正常通行和航道及其设施安全的措施文本;6.清除施工遗留物的方案文本(含清除期限、废弃物弃置地点等);7、护岸、绿化恢复或补偿方案。
许可条件:1.确需建设与通航有关的临河、跨河、过河、拦河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2.符合航道规划;3.已履行相关工程项目批准手续(未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除外);4.符合《内河通航标准》、《港口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不降低航道原有的通航条件;5.具有保障航道正常通行和航道及其设施安全的措施。6.具有清除施工遗留物的方案和措施。7.在限制性航道上,建设桥梁应当一孔跨过通航水域。
(四)使用非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
依据:《港口法》第十三条。
许可主体:由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初审。
材料目录:1、建设申请(注明建设必要性、时间、地点、联系人等);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许可条件:1、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2、项目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
(五)初步设计审查
依据:《港口法》第十五条、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许可主体:由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初审。
材料目录:1、申请文件一式2份;2、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3、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印件1份。
许可条件:1、建设方案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2、项目建设主要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3、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4、符合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
(六)施工图设计审查
依据:《港口法》第十五条、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许可主体:由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初审。
材料目录:1、申请文件一式2份; 2、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2份;3、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1份。
许可条件:1、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初步设计;2、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3、工程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稳定性计算正确;4、指导性施工方案合理;5、图纸、施工说明表述清晰、完整。
(七)港口经营许可
依据:《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交通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许可主体:由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
材料目录: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3、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4、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5、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6、证明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许可条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八)建设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
依据:《港口法》第十七条。
许可主体:由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
材料目录:1、建设申请(注明建设必要性、时间、地点、联系人等);2、项目立项批复;3、项目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等审批文件;4、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
许可条件:1、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2、项目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3、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
(九)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
依据:《港口法》第三十五条,交通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许可主体:由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
材料目录:1、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请书;2、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3、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有关安全制度、操作规程、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许可条件:1、作业人具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2、作业范围符合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核定内容;3、作业人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
(十)在港口进行涉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
依据:《港口法》第三十七条。
许可主体:由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
材料目录:1、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2、工程设计报告及施工方案;3、工程施工有关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许可条件:1、工程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2、工程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十一)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
依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交通部2003年第9号令《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
许可主体:由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
材料目录:1、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申请书;2、港口经营许可证;3、港口设施的有关项目审批文件及竣工验收报告;4、安全评估、评价报告;5、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其中至少有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 6、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劳动保护、设备设施维修保养等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7、事故应急预案;8、消防、环保部门的核准意见。
许可条件:1、符合《港口法》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2、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备、设施;3、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至少有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5、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管理、作业人员;6、具备事故应急预案;7、取得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
四、综合管理措施
为加强我市港口行政审批综合管理,更好地履行交通部门行业管理职能,对建设与通航有关的设施、但不涉及港口建设的申请事项时,由我市航道管理部门与地方海事管理部门进行航道通航标准以及通航水域施工作业许可并联审批,在并联审批过程中,由航道部门对是否符合通航标准先行审查。
申请人申请建设港口事项时,由于涉及我市港口、航道、海事部门以及运管等部门管理职能,因此,根据实际情况,对涉及本意见中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审批,并实行以下综合管理措施:
(一)实行港口行政审批“一门式”受理制度。对涉及港口及相关业务的十一项行政审批统一由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受理,并由行政审批中心交通窗口进行并联审批。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窗口要根据港口行政审批具体事项,制定相应的审批业务流程图。
(二)完善定期信息通报制度。建立由交通局办公室、港口处、法规处;市航道管理处、市地方海事局、市运输管理处等单位组成的港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与交通其他具体管理机构之间的沟通反馈机制。每半年由市交通局办公室牵头召开港口管理联席会议,及时上报港口管理信息,通报管理情况、研究解决问题。
(三)建立港口管理综合稽查制度。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改革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体制的要求,适应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积极开展水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探索。每年由市局港口处牵头组织开展一次港口管理联合执法行动,彻底解决港口管理的多头执法、交叉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健全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之间责权明确、配合紧密、反应迅速的联系机制,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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