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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农村客运站、亭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1x/2007-0000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交发[2007]77号 发布机构:交通局
生成日期:2007-12-17 公开日期:2008-03-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规定了农村客运站亭建设的组织领导、资金,客运站经营的条件。
关于印发《常州市农村客运站、亭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交发[2007]77号

常州市交通局文件

 

 

常交发〔200777

                                                    

 

关于印发《常州市

农村客运站、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交通局,市运输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农村客运站、亭的管理,促进我市农村路、站、运一体化、协调发展,提高农民群众出行质量,繁荣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现将《常州市农村客运站、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汽车  客运站  管理  办法  通知                          

  常州市交通局办公室                 2007年12月17印发        

共印15

常州市农村客运站、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客运站、亭的管理,促进我市农村路、站、运一体化、协调发展,繁荣新农村经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常州市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客运站、亭,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镇(街道)和行政村建设的、为客运班车进出或停靠及旅客乘车等提供服务的设施和场所,包括农村客运站和农村客运候车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客运站、亭的建设、管理和经营。

    第四条  市、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客运站、亭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组织领导。

    市、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客运站、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客运站、亭为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客运站建设应当符合建设规划要求和遵守国家客运站建设行业标准,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将农村客运站建设纳入交通基本建设计划,在确有需要的乡镇建设与之经济发展、交通需求、客流量相适应的等级客运站。鼓励社会多方资金投入农村客运站建设,并采取股份合作、租赁经营、委托经营等经营模式。

市交通局在国家、省交通厅客运站补贴的基础上,安排配套补助资金。对新建的农村客运站补贴20万元,扩建、改建的农村客运站补贴10万元。

    第七条 从事农村客运站经营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从事农村客运站经营应提交以下材料: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业务操作规范、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及相应的设施、设备证明;

    ()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农村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内容和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第九条  客运站内可以从事为旅客候车、食宿提供便利的相关经营活动,客运站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时不得影响客运站功能。

第十条  农村客运站需终止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30日前告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进站经营者。

农村客运站终止经营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

    农村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l 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十一条  农村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如实报送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进农村客运站经营应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客运车辆进站手续。 

第十三条  农村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同客运经营者签订进站合同,不得拒绝依法经营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第十四条  农村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及时公布进站客车的车辆类别、运营方式、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安排好车辆停放和进出站,疏导旅客,维持秩序。

第十五条  农村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规定设置旅客购票、候车等服务设施,保持站场环境整洁卫生,为旅客候车出行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六条 农村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车辆核定载客人数售票,严禁超载车辆出站,防止人货混装,保证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  农村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和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八条  农村客运站经营者可以向进站车辆收取客运代理费,具体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九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农村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国家、省市道路运输管理的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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