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交通局文件
常交法〔2006〕13号
关于印发《公路行政管理
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处:
为切实解决当前公路管理中存在的难点、疑点问题,不断提高公路行政管理质量和水平,市局组织市、区两级人民法院、省公路局及市法制办等有关专家研讨论证,形成了《公路行政管理若干问题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现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意见执行;各单位应做好执法人员对意见执行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做到熟练运用;对适用过程中反映的问题,要注意及时发现并向市局反馈。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公路行政管理若干问题指导意见》
二ΟΟ六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公路 管理 意见 通知
抄送:省交通厅、市政府法制办。
常州市交通局办公室 2006年7月13日印发
共印15份
附件:
公路行政管理若干问题指导意见
一、关于路政管理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规定,违法设置非公路标志、修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或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交通执法单位经责令限期拆除而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交通执法单位难以强制拆除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对拆除规模和难度较大的,交通执法单位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管理部门应严格根据路政管理和公路养护规范要求,加强公路巡查,发现情况及时作出处置,并建立健全巡查、处理和养护台账,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对因第三人造成的公路障碍发生交通事故的,公路管理部门应确保能够提供按路政管理和公路养护规范规定履行了巡查、处理和养护义务的台账记录,证明尽到管理和养护责任。
3.经过路政许可设立的非公路交通标志,公路管理部门必须加强许可事后监管,并做好监管记录;对非标设置不规范、妨碍交通安全的或影响路容路貌的,路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非标所有人拆除或修缮。
4.针对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划定以及实施“八路八口”工程后公路两侧边沟、坡脚发生变化影响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起算点的情况,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按各自职责抓紧开展工作,申请政府予以确定、划定,并设置标桩、界桩,以便于路政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关于养路费征管
5.对在报停期间被查获补办牌证或使用假牌证的报停车辆,可以作为直接证据认定报停偷驶,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除追缴全额养路费和每逾一日加收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外,并处以应缴费额1.5倍至2倍的罚款。
6.对申请车辆报停的,可以在当事人申请报停时,与之共同确定指定地点,并出具“报停车辆不得随意变动指定地点,因故确需变动的,应向当地征稽机构申报,否则以偷驶处理”的书面通知,以此进行报停管理。公路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到指定地点检查的方式稽查,加强对报停车辆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7.公路管理机构应切实按ABC管理模式开展工作。对因偷、逃、拖、欠养路费应缴滞纳金数额较大的,应按行政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三、关于通行费征管
8.对违反《江苏省公路条例》第46条规定,不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强行通过、故意堵塞收费车道,影响收费站正常收费、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据《江苏省公路条例》第51条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作出处理、处罚。
9.交通主管部门是公路通行费征管工作的执法主体,具体管理工作由其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实施。
10.对违反《江苏省公路条例》第46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按法定处罚程序实施;作出行政处理的,按省交通厅要求的程序规范实施。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都应规范制作相应法律文书。
11.为更好地调查取证,应在公路收费站(点)配置监控系统以及车辆设别器,对过往的每一辆机动车进行车牌号码及其颜色自动设别,同步记录车辆行驶方向、路经该收费站(点)收费车道号及通过时间;对其监控系统自动采集保存的该车通行费违法行为的图像资料和自动生成的收费数据、文字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公路通行费缴费义务人经收费道口设置的语音、文字等提示系统提示交费,仍拒不缴纳通行费,交通管理部门为保障道口畅通和管理秩序对其放行的,可认定为《江苏省公路条例》规定的“强行通过”。
12.依据《江苏省公路条例》第51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处理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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