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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提高文明执法水平的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1x/2006-0000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交法[2006]11号 发布机构:交通局
生成日期:2006-06-16 公开日期:2006-06-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大力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完善执法公示制,推行人性化执法,建设和谐交通。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提高文明执法水平的意见》的通知
常交法[2006]11号

常州市交通局文件

常交法[2006]11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全面提高文明执法水平的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交通局,局属各执法单位:

交通行政执法内容多,涉及面广,社会性、公益性、服务性很强,一直是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领域之一。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文明执法水平,既是全面提升交通依法行政水平的必然要求,同时对于建设“为民、务实、清廉、高效”和服务优良、人民满意的交通行业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全省各地各执法门类在行政执法中出现了如片面执法,乱处滥罚,利益驱动,执法不到位、不规范、不文明和与民争利、失信于民等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使交通行政执法形象受到了损害,有的甚至还产生了恶劣影响。这值得全市交通系统深刻反思,引以为戒,必须采取措施,切实改进。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厅有关精神,解决当前交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市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提高文明执法水平的实施意见》(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应根据该《意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细化措施,明确有关事项,建立相关制度,并大力推进,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务求取得实效。尤其对《意见》中提出的第347121314项要求,各单位要在7月底前制定相关制度、措施,并书面报送市局政策法规处。市局将于下半年就贯彻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督查结果将作为本年度工作评议考核的重要依据。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提高文明执法

水平的意见》

 

 

                             二ΟΟ六年六月十六日

 

 

主题词:行政执法  规范  意见  通知                           

  常州市交通局办公室                  2006年6月16印发        

共印12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全面提高文明执法水平的实施意见

 

为解决当前交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文明执法水平,加快推进全市交通法治化进程,促进交通系统行风建设,根据省厅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文明执法水平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1.各单位要正视当前交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充分认识到抓好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文明执法水平工作事关交通行政管理职能的稳定、事关交通整体形象,是一个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一旦处理不当,可能危及到交通部门的根本。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工作,在这项工作中,各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机制,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尤其是在当前交通行业面临着严峻形势的时期,对发生违法、违纪“三乱”等重大事件的,一律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完善执法公示制

2.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对照本部门、本单位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三定”规定,全面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准确梳理执法依据,严格界定行政执法职责、范围、内容、标准等,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依法确定执法单位、部门、执法岗位的具体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评议考核制度,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的交通行政权力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水平。

3.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执法公示制,增强交通行政执法的透明度、社会知悉度,实现交通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当前尤其要把交通行政执法便民措施、交通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制、交通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许可条件、执法结果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内容作为执法公示的重要内容,真正做到透明、公开。公示的内容要做到准确、实用,执法结果的公开要全面、客观,不得人为过滤关键信息,以充分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三、推行人性化执法,建设“和谐交通”

在规范交通执法行为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大力推行人性化执法。要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投资环境为基本立足点,正确处理好执法原则性和灵活性、执法动机和执法效果、部门执法和社会形象三者之间的关系,努力建设“和谐交通”。

4.严格执行省厅和市局推行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罚制,同时,各单位要在市局制定的32类交通轻微违法行为免罚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和条线管理要求,进一步拓展轻微违法行为免罚的范围,细化明确轻微违法行为的界定标准。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一律不予行政处罚;对可罚可不罚的轻微违法行为一律免罚。

5.对违法行为较轻、危害后果不大的违法行为,要以教育为主,引导和促进当事人自觉遵守管理规定,原则上处罚不高于法定标准的下限;要适当降低对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和标准,从严控制罚款;要切实纠正以罚代管,只处罚不纠正违法行为的错误做法。

6.在执法过程中,要大力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让当事人真正了解和知晓交通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理解和支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减少矛盾冲突,促进全行业良好法治氛围的形成。

四、统筹协调,规范上路上航检查工作

7.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做好上路上航检查的统筹协调工作。要坚决杜绝多部门多单位同时在同一路(航)段多头检查。国道省道、五级以上干线航道涉及两个以上执法部门管辖的,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执法检查工作;除执行上级统一安排的专项整治执法和紧急任务、突发事件外,一律不得在统筹安排之外擅自上路上航进行执法检查。

8.对没有明显违章的车船不得随意拦截检查,更不得双向同时拦截车船,严禁任何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追车检查。各基层交管所要集中力量做好源头管理,不得上国省道和航道拦截车船进行检查、处罚。

五、依法规范交通行政征收行为

9.禁止任何地区、单位和执法人员,擅自提高或降低交通规费征收标准,多收或少收交通规费;对交通规费征收中发现的开具“大头小尾”票据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禁止采用任何手段抢征交通规费。

10.对违规抢征抢收或多收的交通规费,当车船籍所在地规费征管部门要求当事人履行缴费义务或当事人要求退还时,应当无条件退还给当事人;对“五小”车辆养路费征收中社会投诉较多的变型拖拉机和电动三轮车的征费不规范行为,应加强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应对责任人员按规定严肃处理。

11.对水上特种秩序维护费收费标准和范围、公路通行费的征收范围和方式、公路路产、航道财产的赔补偿费的收费范围和标准等易发生矛盾和投诉较多领域,应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规范管理。

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12.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充分体现过罚相当,坚决纠正轻违章重处罚、重违章轻处罚、不违章也处罚的乱用裁量权的行为。各执法单位对实施的主要执法行为,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分级执法裁量标准,并尽量缩小每个环节的自由裁量幅度。

13.要规范行政案件减轻处罚程序,对照违法情节,认真核查当事人提出的减免处罚申请,按实际处罚金额与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的处罚金额级差,划定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执法单位负责人的减免处罚权限,明确内部审批程序。

14.认真落实重大复杂案件的集体讨论制度和讨论记录备案审查制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大复杂案件标准,严格执行,经集体讨论形成结论,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和撤销。要严格执行处罚和强制措施审批程序,根据委托或法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不得层层下放。

七、加大监管力度,形成强有力的监督约束机制

15.要形成以执法职能部门对所辖执法人员和自身执法行为的自检,执法单位法制、监察部门对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平行检查,执法主管部门或条线管理部门开展定期检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的“四检”体系。在实施执法监督过程中,要认真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完备监督检查台账,并建立上下联动和及时反馈信息的制度。

16.要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检查的密度、频度、力度,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不断规范执法行为。执法监督检查要多采用暗访方式进行。要强化外部监督,加大社会监督力度。探索实施回访管理相对人制度,定期对被处罚、被许可、被征收规费的管理相对人进行电话或面对面回访,及时掌握管理相对人对执法的反馈情况。同时,要充分发挥行风监督员、新闻媒体等社会层面的监督。

17.要加大对执法现场、执法窗口等管理薄弱环节的现场监督。凡具备条件的单位、执法窗口和执法车船、执法现场,都要采用安装现场监控设备等方式,增强监控的客观性、公正性。要采取措施加大对行政许可审查等隐性环节的监督。

18.要积极探索尝试岗位轮换、末位警示等管理机制,为执法监督提供机制保障。

19.要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凡涉及到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案件,都要迅速交办和调查处理,做到事事有交办、件件有落实,确保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办结率和群众满意率。

20.对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不讲情面,不护短,不包庇,本着“治病救人,惩前毖后”的方针,在系统内部严肃处理,从严要求,防患于未然。对执法中已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快速反应,举一反三,迅速消除在萌芽状态,绝不能使之演变为恶性事件。

八、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21.各执法单位都要组织对现有所有执法人员的在编在岗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核确认,凡不符合省厅要求的一律清退,收缴注销执法证件。坚决按照国务院规定,彻底清退临时工、合同工执法人员。严格控制使用辅助执法人员、协管人员,辅助执法人员、协管人员一律不得从事行政许可、调查取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

22.严格执法人员准入制度。对需领取交通执法证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对因工作需要确需申领政府执法证的人员,必须通过所属交通主管部门法制机构严格审核后方可领取。

23.进一步抓好在岗执法人员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确保在岗执法人员培训率100%,年度总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除业务培训外,还要注重职业道德、执法纪律培训。严格推行季度抽考制度,促进执法人员自觉、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

24.对被举报投诉较多、执法态度粗暴、群众和行政相对人反映强烈的执法人员,要暂扣执法证件,暂停执法资格,组织下岗培训学习,对违反国家治理“三乱”规定、造成重大恶性违法违规事件的执法人员,要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并按相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九、创新工作机制,促进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活动长效开展

25.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一时的治理整顿活动不可能全部发现和解决交通行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所有问题,特别是体制、机制性问题。各单位在工作中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和创新工作机制和制度,以机制和制度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文明执法水平,不断将该项工作提升到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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