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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贯彻实施《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业监管内容》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1x/2005-0000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交安[2005]11号 发布机构:交通局
生成日期:2005-10-18 公开日期:2008-03-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职责、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检查监督内容。
关于贯彻实施《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业监管内容》的通知
常交安[2005]11号

常州市交通局文件

 

常交安[2005]11

 


关于贯彻实施《交通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行业监管内容》的通知

 

各辖市(区)交通局、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有关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和从业单位: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务院39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交通厅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和《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切实履行交通主管部门在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市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编制了行业管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业监管内容》,主要提供给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受委托的管理机构实施行业安全管理时使用,也可以作为建设单位和其他从业单位内部安全管理的标准。请有关单位组织学习和贯彻实施。

附件:《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业监管内容》

 

 

 

 

 

 

 

 

 

 

 

 

00五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安全  管理  通知                                 

抄送:省交通厅安全处、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常州市交通局办公室                      20051018日印发

共印12

 

附件: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业监管内容

 

第一部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职责

 

监管内容

监管方式

1、建立交通工程安全生产行业监管体系。

1)监管部门、人员落实,职责明确;

2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正常,或者已委托给有关部门或机构。

查文件

2、贯彻执行有关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及时部署上级工作,要向建设及从业单位大力宣传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技术标准,普及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组织、督促有关人员参加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

查工作台账

3、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查资料

4、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查资料

5、依法受理辖区内交通建设工程有关质量、安全监督的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受监率100%

查资料

6、主管部门应将依法批准开工的建设工程的有关资料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查记录

7、督促建设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查建设单位

管理情况

8、督促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及运行,定期考核

查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管理体系;查考核办法和记录

9、依法定期组织对受监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并发布检查通报。安全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查记录

查现场

10、负责工程交(竣)工前对受监工程的相关从业单位进行安全业绩评价。出具项目安全评价意见书。

查资料

11受理对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参与受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如实上报。

查记录

12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查行政许可的有关档案

13、依法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查记录

 

 

 

 

 

 

 

 

 

第二部分:对建设单位的检查监督内容

 

监管内容

监管方式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查资料

2、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查现场,问询

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查资料

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查现场,问询

5、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查资料

6、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部门备案:

查资料

7、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从业单位。

查资料

8、在招标文件中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安全保障方案和技术措施提出明确的要求,施工单位以往的安全生产业绩应作为其资格预审能否通过的重要条件和评标时衡量其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施工单位中标后,建设单位应与其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查资料

9、建设单位应根据所管项目的特点建立健全自身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以及与从业单位签订的合同要求对从业单位的安全行为加强管理。

建设单位应督促其负责的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进行检查。

查管理情况

10、工程正式开工前应向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主动接受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

项目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将参建的各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及管理的综合情况和对其初步考核评价意见报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查资料

11、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使工程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相关工程交(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向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项目的总体验收。

查资料

12、特大型桥隧和大型构造物;交通繁忙而不能中断交通的特大型改、扩建项目,施工地点附近有大型易燃易爆设施等有较大安全风险的施工以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要严格审查;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制定出安全应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查资料

13、涉及构造物承重结构变更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供变更设计图纸。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报批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

查资料

 

 

 

第三部分:对监理单位的检查监督内容

 

监管内容

监管方式

1、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查监理大纲

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查记录

3、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

查现场

4、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查记录

5、编制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大纲和计划,有月度安全监理分析材料,并报建设单位

查资料

6、建立安全监理相关台账 并正常纪录,监理人员日常安全监理记录真实具体。

查台账

7、建立安全监理网络、机构,安全监理规章制度齐全、实用,建立安全监理责任制并实施内部考核。

查资料

 

 

 

 

 

 

第四部分:对施工单位的检查监督内容

 

监管内容

监管方式

1、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查资料

2、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查资料

3、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查财务帐目

4、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查管理资料和现场

5、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查合同

6、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查现场

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查资料

8、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查台账

9、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查现场

10、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查现场

11、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查现场

1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查资料和现场

13、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查登记台账

14、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查现场

15、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查资料

16、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查资料

17、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查台账

18、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查台账

19、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查资料

20、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查资料

21、施工单位应当接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政府安全监督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单位下达的整改意见通知,施工单位要立即予以整改。对于因施工单位严重违章操作、被政府安监机构责令停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发生的损失自负。对于因此而造成工期延误的,施工单位还要按照合同规定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

查资料

22、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

查档案

23、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向建设、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

查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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