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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推行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罚制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1x/2005-0000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交法[2005]6号 发布机构:交通局
生成日期:2005-03-28 公开日期:2008-03-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明确公路、航道、运输、海事、交通建设管理类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情节较轻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关于推行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罚制的通知

常州市交通局文件

常交法[2005]6

 

 


 

各辖市(区)交通局,局属各执法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作风建设,在交通执法过程中,体现以人为本,教育为先和处罚相结合的人性化执法理念,树立交通执法良好形象,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推行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罚制,即对于以下违法行为轻微或初次违法,及时纠正或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后果,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较轻的,原则上以教育为主,免于行政处罚。

一、公路管理类

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公路或附属设施损坏,当事人自行纠正的。

2、超过公路限长、限宽、限高标准的车辆行驶公路,未造成公路损坏且经教育当事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3、造成公路路面轻微污染或公路路面轻微损坏,当事人立即改正、恢复原状的。

4、非故意造成公路路产损坏,能及时报告路政部门并按规定予以赔偿的。

5、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经教育后能主动及时拆除的。

6、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交通标志,经教育后主动及时拆除的。

7、发现车辆行驶中未随车携带养路费缴讫证,事后能及时提供有效缴讫证明的。

8、非故意连续欠缴养路费3个月以上的车辆,车主能及时按规定补缴养路费和滞纳金的。

二、航道管理类

9、非故意侵占、损害航道及航道设施,且情节轻微,经教育及时改正的。

10、在航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设置影响助航、导航、交通安全标志、标牌、倾倒垃圾、取土、耕种及其他设施,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教育及时纠正、恢复原状的。

11、在航道管理区域内违法修建建筑物,经航道管理部门警示后能主动及时拆除的。

12、损害航道设施,能及时报告并按规定予以赔偿的。

13、非故意欠缴航养费,经警示后能及时补缴的。

三、运管管理类

14、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但无道路运输证初次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活动,违法行为轻微的。

15、道路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未按规定填写运单的。

16、未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车辆,事后能提供有效道路运输证件的。

17、使用副页不齐全的道路运输证从事运输,事后能提供有效副页的。

18、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搬运装卸活动或者擅自变更经营范围,当事人及时改正的。

19、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填写维修检验记录,但记录能基本反映维修情况的,经教育能及时纠正的。

20、客、货运经营者由于客观原因未在规定时间维护和检测车辆不超过7日,初次被发现且及时予以纠正的。

21、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水路营业性运输,初次被发现且及时纠正的。

22、货运车辆在核定装载情况下为防止货物扬散、脱落加高栏板,为防止气瓶碰撞在运送民用燃气瓶的车箱内加装固定栅栏的。

四、海事管理类

23、船舶在江苏省内河水域内航行,不按规定挂船名牌,标明船名、船籍港,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教育及时纠正的。

24、船舶未按规定悬挂国旗,或悬挂轻度污染、破旧轻微的国旗,经批评教育及时纠正的。

25、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情节轻微,经教育及时改正的。

26、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不积极施救,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的。

27、船舶轻微超载(实际干舷为法定干舷90%以上),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在出港前及时纠正的。

28、船舶未按规定安装有效消声设备,或进入城市功能区未按规定使用声响设备,经批评教育能及时纠正的。

29、船舶停泊未按规定配足值班船员,经批评教育能及时纠正的。

30、不按规定停泊、停靠,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教育及时纠正的。

31、不按规定形式拖带,不遵守分道航行规定,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教育及时纠正的。

五、交通建设管理类

32、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施工,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纠正的。

希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交通  行政  管理  通知                                 

  抄送:江苏省交通厅、常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常州市交通局办公室                  2005年3月29印发          

                                                 共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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