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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1x/2003-0000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交财[2003]3号 发布机构:交通局
生成日期:2003-04-30 公开日期:2003-04-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全面整顿道路收费站点,对超限运输进行专项整治,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规范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标本兼治。
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常交财[2003]3号

常州市交通局文件

 

常交财〔20033

                                                       

 

 

各辖市(区)交通局,市运管处、市公路处:

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巩固我省公路基本无“三乱”的成绩,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治理整顿工作顺利推进并全面完成。

 

附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治理向机动车辆乱

      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OO三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车辆  道路  收费  治理  通知                             

  常州市交通局办公室                   2003年5月4印发  

共印15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03]29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治理向机动车辆

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00三年四月十六日

 

 

 

 

 

 

 

 

 

 

 

江苏省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

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意见

 

2002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以下简称《通知》)。200211月,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0212月,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又专门召开全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电视电话会议,对治理和整顿工作进行了专题部署。为贯彻落实好《通知》和《实施意见》精神,确保我省治理整顿工作顺利推进并按时全面完成,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道路是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重要动脉。保障道路的畅通和安全,充分发挥道路应有的作用,关系到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关系到人民生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省委、省政府一直十分重视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收费点工作,从1993年以来采取措施治理公路河道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取得了明显成效,确保了全省路通河畅的良好秩序,我省2001年被国家评为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省份之一。但是也应该看到,目前涉车收费和运输秩序中间题仍然不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涉及机动车辆的各种收费名目繁多,运输企业和车主负担较重;二是部分道路收费站点设置不尽合理;三是摊派现象在某些地区和部门时有发生;四是车辆运输中超限超载现象严重,对交通安全和公路。桥梁造成了严重危害。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加重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负担,而且助长不正之风,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影响投资环境,阻碍经济发展,损害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必须下决心坚决予以整治。

这次治理整顿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充分认识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坚决按照《通知》精神和《实施意见》的要求,针对企业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取消涉及机动车辆各种不合理收费项目和整顿道路收费站点为重点,加大标本兼治和监督检查力度,在抓落实、抓深入、抓成效上下功夫,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廉政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二、突出重点,整体推进

(一)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向机动车辆的各种收费项目。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意见》(苏发[1997]13号)和《通知》、《实施意见》规定,全面清理向机动车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对不符合规定的各种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符合规定但标准过高的要降下来,重复收取的要予以合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种摊派必须立即取消。从2003年开始,省政府对涉及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项目。政府性集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凡在公布目录以外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二)全面整顿道路收费站点。

1、凡属《通知》中规定的七种情况之一的收费站,一律取消,并限期拆除收费设施。具体为:一是未经省政府批准的收费站,或虽经批准但擅自变更位置的收费站;二是不属于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的收费站;三是已经还完贷款和集资款,或者经营期已满的收费公路。城市道路、隧道上的收费站;四是将未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与收费公路、收费桥梁等捆绑,违规增设的收费站;五是虽属于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但尚未建成即先收费的收费站;六是不符合国家收费公路或收费公路收费站设置规定的收费站;七是其他违反国家规定应当撤销的收费站。严禁将上述已取消的违规设立的道路收费项目的收费转移到未被取消的道路收费站继续变相收费。

2、对现已转让收费权的道路项目,要按照《通知》和《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进行清理整顿,按国家规定批准收费期限届满的,要停止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按国家规定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其收费权的转让,属于国道的,必须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属于省道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收费权转让后,应严格执行原批准的收费年限和收费标准,收费年限应连续计算,不得以经营转让或上市融资为由,延长收费年限或提高收费标准。

3、对符合保留条件的站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交通厅。财政厅重新核定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报省政府核准后,向社会集中公告。各收费站点必须做到审批文件、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监督电话五公开。

4、对收费公路和城市道路实行总量控制。省政府将研究制定省内收费公路总量控制和收费还贷公路实行统一管理的具体办法,并逐步实行,从而达到对省内的收费站点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和合理布局。

5、继续推进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工作。进一步完善省内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体制,通过联网收费,减少主线收费站点的数量。对省(市)际收费站也要主动与有关省、市友好协商,争取联合设置,一次性完成通行费收缴工作,从而减少收费站点,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

(三)开展对违法超限运输的专项整治行动。

超限运输尤其是超重运输是掠夺性使用公路的短期行为,是公路的“头号杀手”,对公路的危害十分严重。要迅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反超限运输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省政府确定,2003年为全省“超限运输专项整治年”,省成立超限运输专项整治机构。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部门也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建立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机制。要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先急后缓、突出重点”的原则,科学进行超限运输检测点的规划和布局,建设和完善公路超限运输管理设施。各有关执法部门必须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从源头和运输过程严厉打击超限运输行为。

超限运输整治要始终坚持规范执法,严格禁止徇私枉法,确保不发生“三乱”行为。对利用职权放纵、包庇超限运输或利用超限运输整治之机搞“三乱”的违纪违规人员,有关职能部门要严肃查处。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与反超限专项整治行动有机结合起来,达到相互促进、良性互动的效果。

(四)严格执行向机动车辆收费和设置道路收费站、检查站的审批管理制度。

按照《通知》和《实施意见》要求,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资项目。收费公路和城市道路的收费期限,由省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向机动车辆实施罚款,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执行。

在公路、城市道路、隧道、桥梁上设置站点,必须依法进行并报省政府审批。交通部门实施日常的路政和运输市场管理、公安部门上路执勤时,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道路收费站点工作人员上岗时,检查人员必须持有省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核发的检查证,收费站点应持有省价格主管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必须持有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员证。持证人员只能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执行检查、收费任务。

(五)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

对在道路上乱设站点,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的,要严格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令[2000]281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对有关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公安机关和交通、建设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依法行政,文明服务。要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六)加强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和道路站点车辆通行费收缴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要按照规定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罚款要全部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转让收费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权取得的收入,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各级财政部门也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将这部分资金分别专项用于公路和城市道路建设。各级审计机关应加强审计监督。

(七)规范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安全技术检测。

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检测站的条件,注重从制度上堵塞漏洞。要加大对检测站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禁强制机动车所有人到指定修理厂和尾气治理点修理(调试)。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不力的,追究驻站民警、车管所领导、公安交管部门领导等相关人员的责任。2003410日前,在全省开展一次检测站整顿复检复查工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大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市场整顿和规范力度。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不得经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认真进行整顿规范,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一律取消并改成经营服务性收费。

为避免同一项目的重复检测,切实减轻企业和车主负担,交通部门在进行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监测时,在交通部门规定的有效期内,对公安部门年检时安全性能检测中的相同项目应予以免检,并相应核减检测费用。

(八)标本兼治,加大治本力度。

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关键是继续深化各项改革,从源头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把这项工作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同时,要加强对车辆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和管理,严禁“大吨小标”货车出厂和销售,严禁非法改装车辆。要严格执行“生产准入”和“行驶准入”制度。对已经投入使用的非法改装车辆和“大吨小标”车辆,要集中力量进行整顿,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治理车辆违章超限超载等突出问题。

三、精心组织,分步实施

全省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收费站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清理、自查自纠阶段。

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并向社会公布。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政府性集资项目,由省政府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今后,凡在省政府公布的目录之外收费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这一阶段工作必须在20035月底之前完成。

(二)整顿道路收费站点阶段。

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和《实施意见》的要求,对现行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设立的收费站点进行清理整顿。首先要摸清情况,进行分类登记汇总。在此基础上,凡属《通知》要求一律取消的收费站点,要坚决取消,并限期拆除相应的收费设施。符合条件保留的收费站点,由有关市和部门对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重新核定后,报省政府核准,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省政府对经批准在道路上设置的所有固定站点实行集中公告。凡公告之外的道路站点一律取消。这一阶段工作争取在20035月底前完成。

(三)组织验收阶段。

省政府组织对全省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验收工作。这一阶段工作争取在20036月底前完成。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一)落实治理整顿职责分工。

省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对全省治理整顿工作实施统一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工作,为全省治理整顿工作起到表率作用。各地区、各部门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道路站点的情况,要及时报送省减负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治理整顿工作负全责。各地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切实承担起本地区治理整顿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的责任。

涉及向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项目的清理工作,由省财政,价格部门会同省减负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实施。各地区、各部门未经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项目、政府性集资项目和各种摊派的清理工作,由各地区、各部门自查自纠,对越权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应向社会公布取消。

整顿公路收费站点和收费公路实行总量控制工作,由省交通部门会同省减负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违法超限运输的专项整治工作由省交通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整顿城市道路站点工作由建设部门会同省减负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综合性能检测站工作由省公安部门,交通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治理货车“大吨小标”工作由省经贸部门会同省减负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实行治理整顿工作责任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通知》和《实施意见》要求上来,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工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各级政府要指定一位领导同志主管这项工作,健全工作机构,建立责任制度,突出工作重点,明确目标要求,制定具体措施,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对工作成效好的地区和部门要予以表扬,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有令不行、违法违规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要把治理整顿工作所取得的成效,作为考核、评价各级领导工作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区和省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在道路上违规设置站点的行为。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突出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宣传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对违反国家规定、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形成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要发挥各级人大和政协的监督作用,通过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等形式,推动工作开展。要重视社会监督的作用,形成有效的监督网络。各地区、各部门要定期检查督促贯彻落实《通知》和《实施意见》的情况。要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和审计。各地要结合行风评议和执法监察,促进治理整顿工作的落实。

 

 

主题词:交通  道路  整顿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4月17印发  

共印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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