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水综〔2009〕69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 问题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水利(水务)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方案》(水建管〔2009〕571号)和《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方案》,做好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我局制订了《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排查问题是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基础,直接关系到整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效。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求真务实,精心组织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及时上报统计数据,确保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主题词:水利 建设 专项治理 方案 通知 抄送:省水利厅治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常州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常州市水利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7日印发 共印30份
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 排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方案》,按照市水利局《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现就组织开展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排查的范围和重点 (一)排查的范围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项目为重点,对下列我市水利建设项目进行排查:①2008年以来立项的项目;②2008年以来实施招标投标活动并在建的项目;③2008年以来竣工项目。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对市水利局(含直属单位)组织实施的水利建设项目进行排查,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重点排查;各辖市、区水利(水务)局负责组织对辖市、区水利(水务)局组织实施的水利建设项目进行排查,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重点排查。对于总投资额小于上述限额但大于200万元(含)的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水土保持单项工程,要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由负责组织实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排查工作;对于其他投资项目(非政府投资和未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也要对核准、备案、用地、规划、环评、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排查。 (二)排查的重点 1、工程项目决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是否依法合规,是否存在擅自改变规划、未批先建、违规审批、设计深度不够、不按程序变更设计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 2、招标投标活动。水利招标投标活动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监管不力等问题。 3、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水利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是否严格,是否存在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管理力量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监理不到位,质量与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资金管理使用混乱等问题。 4、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是否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不合规,违规使用资金,物资采购监管薄弱,严重超概算,工程配套资金不到位等问题。 5、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是否公开透明,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制度是否建立并得到落实。 6、监督整改和案件查办。稽察、审计、监察等整改意见是否落实,有关投诉和举报是否得到及时受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是否及时得到严肃查处等问题。 各有关单位在认真查找上述重点问题的同时,可以结合实际确定排查重点。 二、排查的主要环节 (一)找准突出问题 各辖市、区水利(水务)局、局有关处室和部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查找工程建设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存在的突出问题,摸清存在问题的底数。 (二)深刻分析原因 针对发现的问题,从制度建设、主观思想、权力制约和监督、行政监管、市场环境等方面,分析原因、查找漏洞,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和要求,为建立健全防治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三)分类做出处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排查出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认真处理。对一般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认真整改;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要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带有共性的问题要从加强制度建设的层面,研究和采取治本之策。 三、排查的时间和方式 我市水利项目排查工作自2009年11月开始,至2010年2月结束,分为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两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2009年11月—2009年12月) 各辖市、区水利(水务)局、局有关处室负责水利项目排查摸底汇总工作,填写《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排查登记表》(见附件1)。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对本单位负责建设的项目进行自查自纠,各辖市、区水利(水务)局、局有关处室对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各辖市、区水利(水务)局、局有关处室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梳理自查项目,细化自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填写《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项目自查情况表》(见附件2);各辖市、区水利(水务)局、局有关处室负责填写《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项目排查情况表》(见附件3),交综规处汇总。 (二)重点抽查(2009年12月—2010年2月) 各辖市、区水利(水务)局、局有关处室要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抽查督导工作。原则上,辖市、区水利(水务)局负责对辖区组织实施的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局有关处室和单位可参与抽查工作;市局负责对市和辖市、区组织实施的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对于问题较为突出的辖市、区,市局、辖市、区水利(水务)局应进行联合抽查工作。重点抽查的面不得低于20%。 排查工作结束后,各辖市、区水利(水务)局、局有关处室负责填写《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情况统计表》(附件4)和《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附件5),经综规处汇总后,逐级上报,并对项目排查情况和履行审批监管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总结。2010年2月10日前,各辖市、区水利(水务)局、局有关处室将排查工作总结报市水利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联络处(综规处)。 为便于计算机汇总,请勿随意变更报表格式。在报送书面报表的同时,报送电子文档(以电子邮件形式)。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工作责任 各辖市、区水利(水务)局、局有关处室和部门要高度重视排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面排查不留死角、严格检查不走过场。要结合实际,对本部门、本单位排查工作的时间进度、工作步骤和工作方式等做出具体安排,细化工作内容。要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明确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建立工作台账,严肃认真地填报排查工作统计表,并由单位领导负责任地签署意见。对自查不认真、填报不实,在重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要对有关单位的领导实施严格的问责。 (二)严肃工作纪律 各辖市、区水利(水务)局、局有关处室和部门要真抓实干、求真务实。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彻底清查,找准问题,认真整改。要把监督检查作为推动排查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加强对自查自纠情况的重点抽查和督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严肃工作纪律,对主动认识和纠正问题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从宽处理;对排查工作中走过场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补课”;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拒不纠正、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加强协同配合 各辖市、区水利(水务)局、局有关处室和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树立全局观念,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形成整体合力。在排查工作中既要确保监督检查到位,又要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对于中央、省、市和地方联合投资的项目要加强协调,明确责任主体,认真开展排查。要做好专项治理工作与中央、省、市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衔接,对中央和省检查组负责检查的中央和省新增投资扩大内需项目,由各有关单位自行组织排查,原则上不再重复安排抽查。 (四)加强制度建设 各辖市、区水利(水务)局、局有关处室和部门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分析,区分不同情况,准确分类定性,明确处理的政策界限,正确适用法律和纪律,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社会和法纪效果。要把排查工作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要坚持边排查、边规范,以查促改、以查促建。对排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刻分析原因,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从政策层面的长效机制上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排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市水利局治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联络处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狄胜阳 电 话:85682190、85682187(传真) 邮 箱:873023@163.com 通信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常州市行政中心3号楼B座527室 邮 编:213022 附件:1、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排查登记表 2、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项目自查情况表 3、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项目排查情况表 4、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情况统计表 5、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 6、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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