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试行)。 一、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本局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局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公开信息,依法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做到信息真实可靠、公开规范及时、措施方便利民、服务高效诚恳。 二、本局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三、信息公开范围 (一)主动公开 1、机构概况类信息,包括机构主要职能、机构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直属单位等; 2、政策法规类信息,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3、规划计划类信息,包括中、长期规划、阶段性规划、年度工作规划等; 4、业务工作类信息,包括本单位各类业务文件、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工作总结等; 5、本局的其他业务工作动态。 (二)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工作秘密的; 3、属于商业秘密的; 4、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公民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 五、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六、信息公开流程
七、保密审查机制政府信息保密审查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1、市水利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在内的保密审核工作。 2、各处室负责人为本处室归口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第一责任人。 3、对某项政府信息难以判定是否涉密时,有关处室应及时向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领导小组认为必要,可进一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部门报告,按照答复意见妥善处理该项信息。 八、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第六条之规定完成主动公开相关信息的程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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