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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在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中推行“廉政合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67/2008-0001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水办[2008]6号 发布机构:水利局
生成日期:2008-04-18 公开日期:2008-04-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在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中推行“廉政合同”
关于在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中推行“廉政合同”的通知

常水办[2008]6号


关于在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中

推行“廉政合同”的通知

 

各辖市(区)水利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省水利厅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中逐步引入“双合同”制度,即:在工程参建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合同”。通过在工程参建单位之间签订“廉政合同”的形式,将合同双方在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权利与义务进行了约定,对约束工程参建单位各方行为,提高工程参建单位之间的相互监督意识,促进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水利重点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确保工程建设的“三个安全”,现就在我市水利重点工程建设中推行“廉政合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别工程类型,积极推行“廉政合同”。凡是通过招投标形式进行工程承发包和重要物资采购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合同”。非招投标形式进行工程承发包和重要物资采购的工程建设项目也要积极创造条件,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形式引入并签订“廉政合同”。

二、纳入招标文件,规范“廉政合同”形式。各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建设的特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设定“廉政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形式,并将“廉政合同”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通过要约和承诺的形式进行签订,保证“廉政合同”的合法成立。

三、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廉政合同”落实。工程参建单位签订“廉政合同”后,应积极并诚实地履行合同约定,保证工程建设的健康进行。有关行政监督、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廉政合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廉政合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促进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保证工程建设的“三个安全”。

四、非水利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各辖市(区)和有关建设单位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好的做法与经验或有什么意见与建议,请及时报常州市水利局监察室,以便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附件:1、《常州市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试行)》;

      2、《常州市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试行)》;

      3、《常州市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试行)》。

 

                           ○○八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水利  工程  廉政  合同  通知

常州市水利局办公室              2008年4月18印发

                                          共印20


常水办[2008]06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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