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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水环境整治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67/2006-0001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生态环境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水综[2006]23号 发布机构:水利局
生成日期:2006-05-22 公开日期:2008-03-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水环境整治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常州市水环境整治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常水综[2006]23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区水环境整治

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宁、钟楼、戚墅堰区水利局,市水利投资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和全市市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动员大会要求,市区水环境整治工作已全面展开。为了规范市区水环境整治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优质、高效、保量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实现市区水环境整治的预期目标,根据国家、部、省有关质量管理工作的规定,研究制定了《常州市区水环境整治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参建各单位认真学习,并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水环境整治  质量管理  规定  通知

常州市水利局办公室               2006年5月22印发

                                           共印30

常州市区水环境整治建设项目

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1为了加强对市区水环境整治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部、省有关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2、凡属常州市区水环境整治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本《规定》执行。

3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4、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建立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5、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把好建设前期工作质量关,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3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4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5建设单位必须将设计文件报市局审查。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设计批复中提出的意见,建设单位要认真加以落实。

6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7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向市水利局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8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9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后,要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按照水利部发布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执行,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10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2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3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4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5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6、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8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9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1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2、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1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常州市区水环境整治工程项目由常州市水利局质量监督站负责质量监督工作。

2、质量监督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参建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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