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水资[2003]5号
各取水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市区取水工程计量设施的安装、维护、更换和年检工作,现规定如下: 一、为保证地表水、地下水取水计量的正确性,所有地表水、地下水取水工程,必须在直接取水的管路上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选用流量仪或水表,并逐步向智能化计量设施发展。 二、计量设施的安装、维护、更换,由市水利局统一组织安排,并在计量设施与管道的连接处加以铅封,任何用户不得私自拆装或更换计量设施。 三、计量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市水利局将计量设施安装清单抄送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由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计量法》规定确定强制检定周期,指定常州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承担强制检定工作。 四、新建地表水、地下水取水工程的计量设施,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施工时直接安装,市水利局在核发取水许可证前查核并加以铅封;已建在用取水工程尚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市水利局统一组织安装,费用由用户自理。 五、计量设施因损坏、周期强制检定等原因需要更换的,由市水利局提供计量设施周转(目前只提供水表),并统一组织更换。水表修理、更换的费用由用户承担,检定费由市水利局承担。 六、用户必须于水表损坏之日即向市水利局提出换表申请,换表人员必须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完成更换。换表期间的用水量,按照开泵时间和水泵的额定流量计算计量。 七、用户对计量设施和铅封必须妥善保护,对人为损坏计量设施或铅封、水表损坏而不报换的行为,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外,自破坏计量设施或铅封,水表损坏而不报换之日起,按水泵的额定流量,每天二十四小时满负荷运行计算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特此通知。 二○○三年三月十二日 主题词:取水许可 计量 管理 通知 抄送:各区水利局。 常州市水利局办公室 二○○三年三月十二日印发 共印400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