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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市区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67/2003-0000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水资[2003]1号 发布机构:水利局
生成日期:2003-01-06 公开日期:2003-01-0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区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有关规定
关于市区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
常水资[2003]1号

常水资[2003]1号


市区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和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有关规定

 

钟楼、天宁、新北、戚墅堰区水利局,市河道管理处、长江堤防工程管理处、市水政监察支队:

为切实加强市区河道的管理,依法征收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按照《常州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常州市市区河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对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和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征收工作规定如下:

一、市区河道及其配套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的原则。

二、下列河道由常州市河道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

关河、北塘河(青山桥至外环路段)、东市河、南市河、西市河、北市河、锁桥河、通济河、横塘浜、双桥浜、三井河、高家浜、会馆浜、龙游河、刘塘浜、澡港河、采菱港(大运河至武进交界处)、白荡河、南运河、后塘河、德胜河。

其它河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按照河道管理权限规定,分别由各区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河道管理处受理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水利局统一审批。

四、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实行谁管理谁负责征收的原则进行。

 

 

 

                            ○○三年一月六日

 

 

 

 

主题词河道  管理  规定  通知

常州市水利局办公室            ○○三年一月六日印发

                                          共印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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