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农业委员会文件
常农发〔2012〕75号
各辖市、区农林(业)局:
为切实加强全市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关于加强全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办牧[2012] 31号)要求,现就加强全市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全面落实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责任
各辖市、区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全面落实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责任制,签订生物安全责任书。要强化督查实验室责任落实工作,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切实落实责任到单位及个人。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造成生物安全事故的单位及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
除农业部指定保藏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保藏菌(毒)种或样本。违法保藏的,由市农业委员会监督其就地销毁或者立即送农业部指定的保藏机构保存。
三、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
要深入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各相关实验室应定期开展生物安全自查,严防意外事件发生。各辖市、区兽医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实行重点监控。对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验活动开展情况、动物病料管理、废弃物及污染物处理情况及菌(毒)种保藏情况等进行重点督查。对存在的生物安全隐患,各实验室要立即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各辖市、区兽医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认真做好应急处置和值班工作
各辖市、区兽医部门和各实验室要健全和完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保证应急预案落实到位,做到突发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国庆等重大节假日期间要全面落实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严格安全保卫措施,一旦发生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被盗、被抢、丢失、泄露等情况,要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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