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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加强规模养殖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59/2012-0005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农发〔2012〕57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生成日期:2012-04-16 公开日期:2012-04-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加强规模养殖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规模养殖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文件

 

常农发〔201257

                                                                                                             

关于加强规模养殖场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农林(业)局:

 近期,新闻媒体相继报道一些省份查获经营、加工病死畜禽违法案件,严重影响畜产品消费安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为保障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防止病死畜禽危害,切实加强对规模养殖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根据《》(苏农办牧〔201221号),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畜产品消费安全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乃至全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安全畜产品已成为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但部分地区还存在经营、加工、销售病死畜禽现象,个别不法商贩为谋取不义之财通过各种手段走乡串户收购、加工病死畜禽,极易造成疫病传播,影响畜牧业的健康发展,甚至危及人体健康,与现代畜牧业发展极不相符。对此,各地要引起高度重视,从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高度出发,提高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履行职能,切实规范养殖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病死、死因不明畜禽必须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处置。各地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能,规范处置行为,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措施落到实处。

(一)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责任。规模养殖场是病死畜禽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部门责任,广泛宣传,履行相应告知义务。要尽快与辖区内规模养殖场(户)签订责任状,履行监管职能,明确规模养殖场(户)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责任主体,所有规模养殖场(户)都要做出守法生产、保障质量安全承诺,严禁病死畜禽流出养殖场,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规模养殖场(户)发现病死畜禽时,须立即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畜禽,要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二)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规模养殖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培训,宣传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的危害性,提高群众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进一步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现场程序,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要求,监督指导养殖场主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要认真做好无害化处理数据的统计上报和现场证据采集工作,确保数据真实、统计无误、证据齐全、报送及时。

(三)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各地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全面纳入动物卫生监管范围,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措施得到落实。要结合各地实际,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广泛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定和有关补助政策,认真排查监管中的薄弱环节。要责任到人,分片包干,实施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一对一”监管。对因病死畜禽监管不力造成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将严肃追究监管责任人及主管部门的行政责任。

三、依法行政,严肃查处经营、加工、运输病死畜禽违法处理行为

经营、加工病死畜禽已成为一种社会公害,是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各地要以高压态势,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经营、加工、运输病死畜禽违法行为。要创新工作机制,主动出击,全面做好规模养殖场养殖环节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经营、加工环节案件查处工作。一要建立举报制度。各地要公布举报电话,加强对各种举报线索的调查处理。对群众举报的证据确凿、性质严重的案件,要做到快速出击、查有结果。二要实施黑名单制度。对病死畜禽不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违法失信的规模养殖场(户)列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控对象并予以曝光,同时取消对规模畜禽养殖场国家投资和政策性补助,取消生态健康规模养殖、畜产品质量安全等畜牧业六项示范创建资格。三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各地农业部门要加大与质监、卫生、工商、公安沟通协调,进一步发挥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种病死畜禽经营、加工等违法犯罪行为,整顿和规范肉食品市场秩序,对查获的大案、要案,及时移交公安部门进行严惩,形成各部门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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