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农业委员会文件
常农发〔2012〕46号
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兽药经营
清理和规范行动的通知
各辖市、区农林(业)局:
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3号)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所有兽药经营企业均应达到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的要求。根据《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通知》(苏农办牧〔2012〕11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兽药经营管理,决定开展全市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促进兽药GSP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企业诚信自律意识、质量责任意识、守法经营意识进一步增强;未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的经营企业退出兽药经营市场,非法经营假劣兽药的行为得到遏制,兽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二、工作重点
(一)开展兽药经营清理行动。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3号)有关规定,责令辖区内未达到兽药GSP要求的兽药经营企业自2012年3月1日起停止兽药经营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迟不得超过2012年6月30日,逾期不改正或仍未达到兽药GSP要求的,依法注销其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及时向本辖区工商管理部门通报兽药经营许可证注销信息。取缔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非法经营企业,并依法严肃处理。
(二)开展兽药经营规范行动。对辖区内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GSP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其经营行为。一查是否制售假劣兽药、超范围经营兽药,二查兽药GSP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供货单位的资质及产品批准证明文件,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合法身份证明文件,采购合同;兽药标签和说明书;采购兽药的有效凭证,采购、验收记录;销售兽药的有效凭证、销售记录等。对违法违规的兽药经营企业,依法严肃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兽药GSP实施成效。
(二)细化工作任务。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成效,不得流于形式,走过场。
(三)加强政策宣传。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通知》的宣传力度,将本次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具体政策要求贯彻到每一个兽药经营单位,确保清理规范行动的顺利实施。
(四)加强信息报送。切实做好本次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信息统计、总结报送工作,4月25日前将阶段性进展情况报我委动物卫生监督所,7月10日前报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工作总结及情况汇总表(见附表)。电子文稿请发送至:360679245@qq.com。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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