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农业委员会文件
常农发〔2012〕44号
各辖市、区农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和省农委春防视频会议要求,扎实推进我市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省农委《》(苏农牧 [2012]20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春防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模养殖场的程序免疫与防疫监管工作
对实行自免的规模场,各辖市、区要采取“三明确三落实”方式组织做好防疫工作,即要求规模养殖场明确本场防疫负责人、明确主要动物疫病免疫程序和要求、明确防疫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度,落实防疫人员、落实免疫设备及技术、落实工作责任,由乡镇兽医站派员现场指导免疫,并及时开展监测跟踪免疫实效,对免疫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
二、加强散养畜禽的突击免疫工作
对不具备自免条件的小规模养殖场及散养畜禽,按照“五统一”要求,即统一免疫程序、统一免疫操作、统一标识档案、统一报告制度、统一免疫进程,组织村级防疫员成立免疫小分队,采取集中行动、分工合作、逐场逐户实施免疫工作。尤其要加强对林下生态小规模散养畜禽的集中免疫,防止成为免疫工作的薄弱地区甚至盲区,确保不留防疫死角。
三、加强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
按照市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重点加强种畜禽场的病原学监测与净化,从源头上加强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在做好常规监测和应急监测的基础上,加大定点定时持续监测力度。发现病原学监测阳性的,要及时上报并按规定处置。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和举报核查制度,对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疫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强春季畜禽常见疫病的防控工作。
指导养殖场(户)切实加强仔猪、羊腹泻等冬春季常见疫病的防治,特别是加强对猪流行性腹泻和猪传染性胃肠炎等的防控,严格采取消毒和隔离等生物安全措施,加强饲养管理,实行全进全出制度。加强羊痘等疫病的防治工作,及时发现,迅速处置,对老疫区要指导养殖场(户)及早开展免疫。认真组织开展布病、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的检测及阳性畜的无害化处理,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
五、加强检疫与监督执法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农业部“六条禁令”,规范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严格按规程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严禁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加强规模养殖场、屠宰场、活畜禽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的监管,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对动物防疫条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处理。加强省际畜禽运输检查消毒站管理,提高对输入性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安全监管能力。加强规模养殖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管,确保病死畜禽数量据实申报,无害化处理规范有效。
六、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应急管理工作
按照“早、快、严、小”原则,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机制;结合防控形势及畜禽养殖需要,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增强应急预案的实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切实加强应急物资、制度、队伍的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应急预备队制度、疫情监测预警及举报核查制度、应急物资与资金贮备制度、动物疫情监测评估制度、定点联系督查制度。加强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与实战演练,全面提升规范有序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能力与水平。
各辖市、区要根据春防行动方案,扎实推进春防各项措施有效落实,确保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群体免疫密度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100%。要切实加强对基层春防工作的督查与指导,各辖市、区要分阶段组织开展督查指导,并在春防结束后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并于5月5日前将春防总结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农委将在春防期间组织工作督查,并于4月底进行春防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将在全市进行通报。
联系人:罗坚强,联系电话:18651990399。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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