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常州市公安局
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文件
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常农发〔2012〕15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农林(业)局、公安局、经信局(经发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农牧〔201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农委、公安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共同制订了《常州市“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常州市公安局
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常州市“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瘦肉精”监管,防止流散在社会和个人手中的“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产生新的危害,根据省农委、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农牧〔2012〕8号)部署安排,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开展为期2个月的“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活动。具体工作部署如下:
一、清查收缴范围
“瘦肉精”的清查收缴:以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为重点,兼顾《“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中所列的其他品种(同类物质中涉及的人用药品不在此次清查收缴范围之内)。重点在养殖场(户)、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已登记或未取得登记的化工企业、医药企业、兽药企业及相关销售网点组织开展清查收缴。
含“瘦肉精”饲料的清查收缴:全国“瘦肉精”破案会战中涉案饲料企业的饲料产品以及其他饲料企业的育肥猪、肉牛和肉羊饲料产品,在饲料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组织开展清查收缴。
二、清查收缴步骤
(一)宣传发动。自即日起至2012年1月31日为宣传发动阶段。由省农委统一印制的农业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682号公告,已逐级发放到各地,要求将公告张贴到各街道、村镇、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养殖、餐饮、相关生产企业等场所。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宣传手段,将公告内容及收缴政策措施告知辖区内的每一个清查收缴对象,督促主动上缴。各地公安和农业部门将全国“瘦肉精”破案会战中涉案饲料企业名单告知辖区内的饲料企业、饲料销售网点和养殖场户,督促立即停止销售、购买和使用这些企业的饲料产品,并主动上缴储存的产品。
(二)“瘦肉精”清查收缴。“瘦肉精”清查收缴活动分限期上缴和集中清查两阶段进行,在组织限期主动上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集中清查。
一是组织开展限期上缴。2012年1月16日至2月10日为限期上缴阶段。各地农业、公安、经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针对清查收缴范围分别组织开展限期上缴活动,对在限期内经自查没有“瘦肉精”的,要向主管部门上交《承诺书》(样式见附件);限期内主动上缴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拒不上缴而在其后的清查、整治、案件侦破中查获的,一律依法从严惩处。
二是组织开展集中清查。2012年2月11日至2月29日为集中清查阶段。在限期上缴的基础上,各地农业、公安、经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针对清查收缴范围组织开展 “瘦肉精”集中清查行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及可能藏匿地点的检查,对于化工企业、医药企业、兽药企业,要重点检查企业外租的生产线、车间以及仓库。清查行动中要做好详细检查记录;对养殖场(户)等企业要重点检查原料库、药品库及饲养、生产现场情况,对于集中清查出的“瘦肉精”持有者,立即移交公安机关,一律依法从严惩处。
(三)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采取重点清查和全面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即对涉案饲料企业的产品进行重点清查,对其他饲料企业的产品进行全面排查。
一是对涉案饲料企业的产品进行重点清查。2012年1月16日至2月10日,各地农业、公安部门要对涉案饲料企业及其销售网点进行现场再清查,对其产品流向进行再追查、再清缴。限期内主动上缴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拒不上缴而在今后的排查、整治、案件侦破中查获的,一律依法从严惩处。
二是对其他饲料企业的产品进行全面排查。自2012年2月11日至2月29日,各地农业部门以辖区内饲料企业和饲料销售网点为重点,兼顾生猪、肉牛和肉羊养殖场(户),全面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要加大饲料产品抽检力度,监督检查要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发现含“瘦肉精”饲料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四)“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的销毁
对于收缴的“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除公安机关留样作为证据和鉴定检测使用外,统一交由当地农业部门登记、封存和销毁。同时,各有关部门将收缴的产品信息登记造册,逐级上报。
(五)清查收缴总结。各地农业、公安、经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请于2012年3月2日前将本次清查收缴工作的总结报送市对口部门,市各部门分别形成部门清查收缴工作总结于2012年3月5日前上报省相关部门。
三、职责分工
各地各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农业部门负责养殖场(户)、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兽药企业、饲料企业的清查收缴,经信部门负责化工企业的清查收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医药企业的清查收缴,其他环节由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组织清查收缴。在清查收缴中发现的“瘦肉精”涉案线索,按照农业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规定移送同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由各级农业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农业、公安、经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工作的认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靠前指挥,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要把此次清查收缴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周密部署,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任务分解到人,建立“一对一”清缴机制,为工作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狠抓工作任务落实。各地有关部门要在本方案要求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合理的收缴政策措施,在限期上缴期间,要将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发布依法收缴公告发放到每一个清查收缴对象,将收缴政策措施广泛告知清查收缴对象,督促主动上缴,发放公告情况要通过“签收单”等形式留存。对于“瘦肉精”集中清查和其他饲料企业产品排查,在清查收缴范围内,要进行逐一清查、逐一登记造册,特别要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可能藏匿场所的清查,不留死角。
(三)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各地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瘦肉精”清查收缴由各级农业、公安、经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同级农业、公安、经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要建立信息通报机制,一旦发现新的涉案“瘦肉精”或饲料企业,立即进行通报,迅速组织清查收缴工作,防止问题扩散。
(四)积极鼓励社会监督。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公布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要公开奖励规则,重视各类举报线索,对有关“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的举报并经查实的,要按照《江苏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市级相关部门举报电话为:市农委,81667978;市公安局,86684010;市经信委,85681216;市工商局,81980059;市食品药品监管局,86603745。
(五)统筹做好信息发布。要加强宣传,正面报道各地各部门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的有力措施。对于清查收缴出“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的情况,各地有关部门按条线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由国家相关部门商农业部统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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