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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59/2012-0001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农发〔2012〕14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生成日期:2012-02-10 公开日期:2012-02-2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常州市“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的通知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常州市公安局                 

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常州市商务局      文件

常州市卫生局                   

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常农发〔201214

                                              

 

关于印发《常州市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

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辖市、区农林(业)局、公安局、经信局(经发局)、商务局、卫生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深入推进瘦肉精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的通知》(苏农牧〔20127号)要求,市农委、公安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八委(局)共同制定了《常州市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常州市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

      2、常州市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联络员名单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常州市公安局

 

 

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常州市商务局    常州市卫生局

 

 

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附件1

 

常州市“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

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

 

为深入推进瘦肉精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做好案件的督办工作,加大对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江苏省农委、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卫生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八委(厅、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的通知》(苏农牧〔20127号),制定本机制。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原则,完善法规制度,健全协调机制,强化全程监管,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

(一)涉案线索范围

1.检测发现的线索。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销售、餐饮和出口等环节,在肉及肉制品、畜产品、饲料产品和尿样中检出瘦肉精的。

2.检查发现的线索。在日常检查和巡查中发现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

3.举报发现的线索。各地、各部门接到群众关于瘦肉精的举报信息并经初步核实的。

4.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的线索。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的肉及肉制品检出瘦肉精的。

5.新闻媒体曝光的线索。新闻媒体曝光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

(二)移送程序

1.承担检测任务的单位和开展检验的生产经营企业,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样品含有瘦肉精的,应当立即向样品归属地的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

2.有关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或企业检出瘦肉精的报告或通报,或在检查中发现有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情况,或接到群众有关瘦肉精的举报并经初步核实,涉嫌犯罪的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瘦肉精牵头监管部门,并报告当地政府。

3.公安机关收到线索后应立即进行核查,对涉嫌犯罪的要迅速依法立案侦查;对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在接到线索之日起2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通知移送部门,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4.各有关部门移送线索后,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源头追查,同时在行政职责范围内继续对线索开展调查处理,并随时向公安机关提供对于追查源头有价值的进展情况。

5.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后,要加强对已办结瘦肉精案件的分析,及时将案件侦破情况和有关瘦肉精犯罪的特征和范围通报涉案线索提供部门,以便有关部门提高搜集线索的针对性。同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涉案物品的追查,跟进开展相关行政处罚。

(三)移送内容

1.检测发现的线索应提供检验报告、取样时间和地点、问题样品的来源等基本情况。

2.检查发现的线索应提供检查时间、被检查单位的名称和产品、检查发现的问题等情况。

3.举报的线索应提供举报人及联系方式、举报地点、举报对象、举报内容等情况及举报内容的核实情况。

4.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的线索应提供通报内容。

5.新闻媒体曝光的线索应提供报道内容。

三、瘦肉精案件督办

(一)督办案件范围

1.领导指示、批示的案件。

2.上级交办和上级要求督办的案件。

3.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重大案件。

4.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

5.各地报送的重大案件。

6.其他需要督办的案件。

(二)督办方式

案件督办可采取发函督办、挂牌督办、现场督办等方式实施,案件涉及多个部门的,也可实施联合督办。

(三)督办工作程序

1.接到案件后,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并确定是否需要立项督办。

2.督办立项后,各有关部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立即研究确定督办方案,明确督办负责人、督办方式、督办内容、案件办结时间、信息报送和案件办理要求等,并立即向承办单位部署督办事宜。

3.承办单位对督办案件要高度重视,根据督办单位的部署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开展严格、快速的调查处理工作。

4.承办单位要定期报送案件办理情况。各有关部门通过案件动态跟踪、信息收集、上下反馈或检查调研等措施,全面准确掌握督办案件的办理情况。

5.承办单位在案件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案件办理情况报告,报督办部门。报告内容包括:案件基本情况;案件调查办理过程;有关证据材料;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违法性质认定及案件办理结果等。

四、保障措施

一是建立案件会商制度。各有关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加强案件会商协调。对重大复杂的案件,要召集瘦肉精专项整治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一起讨论研究,共同开展调查。在调查取证方面,要做好移送证据的转化和衔接工作;在案件定性方面,必要时可征求法院、检察院意见。

二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要充分发挥瘦肉精专项整治协调机制的作用,各部门要相互通报瘦肉精案件查处等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推动各部门共同查处。督办案件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通报有关情况。

三是建立联合行动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要适时开展瘦肉精整治联合行动,认真清查清缴,深挖线索,查清案源,彻查瘦肉精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点。对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实行联合办案,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是建立奖惩考核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承办单位案件办理工作的奖惩考核。对于办理准确、及时的,给予表扬。对违反本机制要求,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涉嫌包庇或故意瞒报,拖延、推诿的,应给予批评处分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建立联络员会议制度。各地应建立联络员会议制度,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确定的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例会是联络员会议的基本形式,由联络员会议组织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通报情况,协调解决瘦肉精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附件2

 

常州市“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

与案件督办工作联络员名单

 

余海峰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畜牧兽医处处长

       常州市公安局

周晓娟     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张文彪     常州市商务局

       常州市卫生局

       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常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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