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奖励、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按照法律规定所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的总和,是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确认行政执法行为效力、确定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的评议审查,是委内部的事后执法监督措施。
第三条 委政策法规处负责全委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分为自我评查和层级监督检查两种形式进行,以自我评查为主,层级监督检查为辅。层级监督检查,主要由省农委及市政府法制办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抽查与互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我评查每年2次,分别于7月、11月前后进行。
第五条 自我评查应从案件的实体和程序上进行全面评查。自我评查记录上应载明被评查案件存在的问题,由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和被评查执法机构负责人在评查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将评查结果书面通知被评查案件主办人员。
自我评查记录和自我评查结果随同行政执法案卷一并保存。
第六条 自我评查结果应纳入对行政执法案件办案人员的年度考核。
第七条 案卷评查时,需要办案人员说明情况的,办案人员应到场接受评查人员的询问;需要走访相对人的,被评查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八条 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与被评查单位交换意见,限期整改、纠正。
第九条 自我评查、层级监督检查结果不一致时,以层级监督检查结果为准。
第十条 凡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行政执法案件,其案卷不再评查。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标准按照基础标准和一般标准两部分实施。评查结果作为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评的主要内容。在进行自我评查时,参照适用省农委及市政府法制办的评查标准。
第十二条 案卷评查的基础标准是案卷合格的基本要素,是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标准,包括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体行政行为适当。
第十三条 案卷评查的一般标准是案卷文书的基本要素,是案卷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的标准,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四个阶段和案卷归档是否符合规范。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即:90分以上为优秀卷,60至89分为合格卷,59分以下为不合格卷。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下列要求标准进行:
(一)委要成立案卷评查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委分管领导和政策法规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委监察室、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有关人员担任。
(二)委政策法规处要及时对本单位的案卷进行自我评查。
(三)案卷评查人员要严格执行案卷评查标准。
(四)对评选出的若干优秀案卷,组织全委行政执法单位执法人员学习交流,交流会上同时展出不合格卷宗。
第十六条 对不接受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或不积极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单位,视为完不成年度依法行政责任目标,扣去相应考核分值。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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