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常州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本委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委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公开信息,依法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做到信息真实可靠、公开规范及时、措施方便利民、服务高效诚恳。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机关及委属具有公共行政职能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委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发布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政府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四条 本委信息公开范围
(一)主动公开
1、机构概况类信息,包括机构主要职能、机构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直属单位等;
2、政策法规类信息,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3、规划计划类信息,包括中、长期规划、阶段性规划、年度工作规划等;
4、业务工作类信息,包括本单位各类业务文件、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工作总结等;
5、本委的业务信息,主要包括:
(1)本委制定或为主要责任部门参与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2)涉及公众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动植物疫情、灾情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市农业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实施、监督检查及招标采购情况;
(4)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标准;
(5)本委各类行政许可及非许可类审批事项的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理时限;
(6)本委工作人员招考、录用情况,公开选任干部的有关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7)本市农产品“三品认证”企业名单;
(8)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年度综合统计信息、市场价格、行业统计信息和行业生产动态管理信息;
(9)本委制订的农业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相关预警信息及应对措施情况;
(10)本委的其他业务工作动态。
(二)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工作秘密的;
3、属于商业秘密的;
4、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公民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 除本规定第四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委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七条 本委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常州市政府门户网站、本委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同时还可以根据公开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二)信息公开指南手册或办事指南手册;
(三)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其他会议;
(四)常州“农务通”;
(五)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八条 本委主动公开的信息不收取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本委信息主动公开流程
第十条 各处室站应按照本规定确定的信息公开内容和分工,或按照上级领导的指示和决定,主动提出需要公开的具体信息,并根据第九条规定流程,由市场信息处发布相关信息。
在市政府网站农委信息公开版块公开的信息,信息提供处站应按要求提供信息名称、内容概述、产生日期、文件编号、发布机构、信息全文等相关内容。市场信息处依公开的时间顺序对信息进行编号(即索引号)后上传发布信息。
第十一条 公开信息应经过各处室站负责人、委保密员、分管领导三级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的具体要求详见《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定密解密工作暂行规定》、《常州市农业委员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
对不能确定是否属于保密范围的,应送上级主管部门或市保密委审查确定。
第十二条 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各处站应当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第九条之规定完成主动公开相关信息的程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件类信息的公开,由文件起草部门按照委相关发文制度和保密制度完成第九条规定的审查,文件正式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交政策法规处登记备案,交市场信息处发布。审查程序完整的,市场信息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布信息,并于2个工作日将已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及保密审查单移交给委办公室汇总归档。
非文件类信息的公开,信息提供部门应在信息产生或获得的5个工作日内,依次交委保密员和分管领导审查。委保密员及分管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政策法规处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审查程序完整的,市场信息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布信息,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已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及保密审查单移交给委办公室汇总归档。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信息,应当按照《常州市农业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向委政策法规处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以及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通过常州政府网站网上申请公开的,由委监察室负责通过电子政务市长信箱受理。
第十四条 本委施行信息公开首问负责制,首问责任人有义务将申请人带至委办公室进行申请,并提供其他帮助。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申请人可在网上申请或填写提交《常州市农业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网上申请地址为“常州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书面申请受理部门为委政策法规处,并设立公开咨询电话:85682238、85682239。
受理部门应建立受理台账,在收到申请的同时进行登记,并告知政策法规处。
依申请公开信息属主动公开范围的,受理人员直接指明获取途径。公众申请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受理人员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公众申请转到各相关处站办理。各处站在收到公众申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由处站负责人、保密员、分管领导依次审查,并在《依申请公开办理流转单》上签字后,提交委办公室。委政策法规处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并出具《依申请公开结果告知书》。
答复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答复意见、答复时间、答复形式等记录归档,并在3个工作日内抄送法规处备案。
第十六条 职能分工
依据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各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的职能分工,本委各处室站均有信息公开的职能,应当及时提供本处站的公开信息,按时完成公众申请的答复,对公开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并负责向申请人解释相关信息。
委政策法规处负责牵头本委信息公开工作,其他各处室站在职能范围内负责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各处室站应明确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负责人员,设立信息公开工作台账。委各分管领导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批等信息公开工作负责。
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主要职能分工如下:
(一)政策法规处(行政服务处):
1、负责牵头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编制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以及本局信息公开工作的信息汇总、情况汇报;
2、设立信息公开咨询电话,负责依申请公开的受理、答复工作;
3、负责编制更新《信息公开指南》;
4、负责本委涉及信息公开的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5、负责本委的政策法规类信息、行政服务类信息、权力公开类信息的提供、公开工作;
6、配合监察室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督查考评。
(二)办公室:
1、负责政务公开、对外新闻发布;
2、设立专职保密员,负责本委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订信息公开保密制度及有关规定,并落实执行;
3、负责本委信息公开的登记备案、归档工作,按要求进行汇总,及时编制《信息公开目录》,并按规定及时送交市档案局等部门;
4、负责本委的规划计划类信息、主要业务工作类信息、重点工作类信息及应急管理类信息的提供、公开工作。
(三)人事处:
负责本委的机构概况类(含人事类)信息的提供、公开工作。
(四)市场信息处:
1、提供市政府网站本单位信息公开版块和本单位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的相关技术配合、支撑;
2、负责对公开信息的上传、更新工作,并在上传前对保密审查单进行程序完整性审查;
3、负责将已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及保密审查单在公布次日移交给办公室汇总归档;
4、负责动态类信息更新和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业务信息公开工作。
(五)监察室:
1、受理在线投诉和公众举报,并每年组织听取对本委信息公开工作的改进意见;
2、对本单位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公开信息的发布、更新、受理情况进行督查和考评工作。
(六)其他各处和直属单位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业务信息的提供、公开工作。部门职能范围以三定方案及委有关规定为准。
本委制订的农业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相关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由各处室站依职能提供、公开相关信息。
在除市政府网站农委信息公开版块和委网站以外的其他途径进行信息公开的,由信息提供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如涉及多个部门的,应确定一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公开的信息应按第九条之流程进行审查,由组织实施部门负责程序完整性审查及资料移交工作。
第十七条 农业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的信息,由相关信息提供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核实并报委领导批准后,采用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不得拖延或隐瞒。
第十八条 新闻媒体报道或者社会舆论与农业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相关事实不符的,委办公室应当会同相关信息拥有单位及时公开予以澄清。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突发重大公共事件”包括:
(一)农林业生产、渔业作业、森林防火等方面的重大安全事故:
(二)各种突发污染事故造成的农业环境或渔业水域重大污染;
(三)自然灾害、疫情造成的严重减产、威胁产业安全、社会稳定的事件;
(四)其它对农林各业有严重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二十条 各处室站应当在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向委政策法规处提交上月信息公开情况报表和详细目录,由委政策法规处审核汇总后交委市场信息处于5日前上报市政府办公室;上年度信息公开情况报表和详细目录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委政策法规处提交。
委政策法规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公布本委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处室站的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委年度工作考核,并对本部门的信息公开职责负责。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委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委监察室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委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