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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开展渔业生产单位合法性审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59/2011-0007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本机关政策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农发〔2011〕87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生成日期:2011-08-12 公开日期:2011-08-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开展渔业生产单位合法性审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渔业生产单位合法性审查的通知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文件

常农发〔201187

                                                        

各辖市、区农林(业)局:

为进一步推动《水域滩涂养殖证》(简称养殖证)制度的实施,保证渔业生产合法规范,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渔业生产单位合法性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对象

渔业规模化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及水产品、水产种苗跨区域经营的渔业生产单位,尤其是本年度承担各级各类项目的水产苗种和养殖生产单位。

二、审查内容

1、渔业生产单位养殖证持有情况,是否在核准范围内进行生产;水产种苗生产单位持有《水产种苗许可证》情况,是否按照按规定的范围、种类进行生产。

2、种苗来源具有质量《检验报告》和《检疫合格证明》情况,跨省引进种苗是否在24小时内向本地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水产种苗生产单位是否具有原、良种场证书复印件和品种审定证明复印件,种苗进出口行为是否具有相关的批准文件及申请报告。是否按规定执行水产种苗生产记录、合格证与检疫申报制度,委托检验是否与质量检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是否按照协议规定开展质量检测,是否具有监督检验报告。

3、渔业生产单位生产场所是否在规划区域内,养殖水质是否具有检测记录,无公害产地的相关证书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在认定范围内进行生产。

4、投入品采购、使用是否规范,是否实行索证索票采购,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投入品购买凭证和真实完整的购买清单(见附件1),是否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是否存在使用国家禁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过期药以及无标签的不明药物的行为。

5、水产品清洗、整理、保鲜、包装、储运过程中是否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使用标识、证书、标志、标牌是否规范,是否按规定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或者产地证明。

6、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养殖用药记录、养殖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等三大记录,相关记录是否建档保存二年以上。

三、审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1、审查分工

各渔业生产单位设立内审员,内审员由水产品质量安全内检员担任,负责本单位的符合性审查,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整改措施,组织实施整改。各辖市、区渔政机构必须明确两名渔政执法人员担任审查员,没有渔政机构的由负责渔业执法人员担任,审查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生产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内审员进行内审,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对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进行立案查处。市渔政站负责全市渔业生产合法性审查的组织、指导和督查工作。

2、审查程序

实行各单位内审、各辖市区审查、市督查的渔业生产合法性审查程序。我委将组织内审员和审查员进行合法性审查培训,解读审查内容与标准要求;各单位内审员根据审查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列出不符合项与整改措施,并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后实施整改,建立合法性审查台账,并按合法性证明目录(附件2)整理一套《合法性证明材料》和《材料真实性声明》(附件3)报所在地渔政机构申请审查;审查员通过逐项核查、询问笔录、现场察看等方式进行审查,填写合法性审查表(附件45)和公正性声明(附件6),对不符合项进行取证,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期满进行整改验收,对验收不合格项立案查处;市渔政站对各辖市区进行随机督查,主要督查材料真实性和审查公正性。

3、时间安排

审查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一是准备培训阶段(20118月),由各辖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列出具体审查对象名单,确定审查员和具体审查单位内审员,名单(附件78)于2011820日前报市渔政站,我委在8月下旬组织培训;二是审查整改阶段(20119月),各辖市区按照审查程序分别进行自查自纠、审查整改工作;三是验收督查阶段(201110月),各辖市区组织整改验收,市组织完成督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迅速行动。渔业生产单位合法性审查工作是法律赋于渔业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机构的重要职能,也是规范渔业单位生产行为的要求,更是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的重要抓手。各地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制订审查工作方案,落实目标和责任,迅速行动,真抓实干,将渔业单位合法性审查工作抓紧抓好。

2、强化督导,即查即改。在组织各渔业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的同时,组织专门检查组,深入基层进行督促指导。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坚持边审查边整改、以审查促整改,最大限度地促进渔业单位守法生产、依法经营。

3、突出重点,确保实效。要针对渔业生产特点,以水产品质量安全为核心,抓住持证经营、投入品管理等重点环节,彻底排查隐患,加大监管力度,促进渔业生产单位提高法治意识、质量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生产行为,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4、严肃纪律,依法行政。渔业生产合法性审查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充分的证据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审查的公正性。涉及整改的依法予以整改,涉及立案查处的必须调查取证进行查处。对不接受审查或不整改的单位,将通报批评并立案查处;对包庇违法行为和弄虚作假的审查员和审查机构负责人,一经查实,将按《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等进行处理。

5、广泛宣传,舆论监督。渔业生产合法性审查的过程也是渔业法律法规宣贯普及的过程,各地要充分利用网络、农务通短信、广播等各类媒体,加强对审查员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渔业单位负责人和内审员的宣传发动,加大审查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教育引导渔业生产单位增强守法生产、依法经营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各地要认真分析、及时研究解决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审查档案,审查结束后,围绕审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等方面认真总结,形成总结材料报市渔政站。

 

附件:1. 渔业生产投入品购买清单

2. 渔业生产合法性证明目录

3. 材料真实性声明

4. 水产种苗生产合法性审查表

5. 水产养殖生产合法性审查表

6. 审查机构公正性声明

7. 项目单位和内审员名单

8. 审查机构和审查员名单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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