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0年常州市渔业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农林(业)局、长荡湖渔管会:
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2010年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海管 [2010]15号)要求,结合我市渔业安全生产的实际,我局制定了《2010年常州市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全市渔业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
附件:2010年常州市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附件:
2010年常州市渔业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全省海洋与渔业工作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遏止渔业生产中较大和重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我市渔业生产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结合我市渔业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深化渔业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开拓管理思路,创新工作方式,着力解决影响渔业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努力实现我市的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与好转。
二、整治目标
2010年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目标是:杜绝发生渔业生产人员死亡事件出现,一般事故发生率明显下降。
三、整治重点
(一)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监管制度。坚持渔业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建立健全渔业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向渔船作业人员传达恶劣气候预报信息;坚持渔政管理人员24小时开机与节假日值班制度;加强渔港建设管理,加强捕捞渔船出港签证制度;全面推进渔业互保,强化渔业安全补偿机制;完善渔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严格执行渔业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二)加强渔船监管工作,确保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和维护渔区社会稳定。 完善渔船检验告知程序,严格控制新增渔船,规范渔船检验标识与档案。对“三无”船舶(出厂合格证、发票、检验证书)不予受理检验;对擅自变更船体或主机的,不予通过年检,对擅自改变用途或不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予以吊销证书;对超龄渔船与船员分别予以吊销证书;对检验不合格或未经检验的渔船,船检部门不得发放检验证书,渔政监督部门不得发放捕捞许可证,渔港监督部门不得签证让其离港。落实渔船编组生产制度和渔船“定人联船”制度,对异地生产作业的渔船要以船籍港为主管理的原则,实行跟踪服务,确保渔业船舶生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稳定。
(三)加强渔港基础建设,强化渔港安全管理。各辖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创建“文明渔港”的要求,加大渔港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进一步加大渔港管理力度,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与工商、消防、边防等部门合作,对停泊港内的渔船加强监督,整顿渔港停船秩序,建立消防值班制度,确保渔船停泊的安全,积极争创全国“文明渔港”。
(四)加强渔民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开展专题宣传工作,大
力宣传安全发展理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渔船安全生产知识,力争宣传工作到港、上船、进村、入户,千方百计提高渔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的自觉性。严格执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和持证上岗制度,严把船员尤其是内陆非渔劳力的培训和考试关,继续开展以船东和船长为主要对象的培训教育,重点加强渔船大风中航行技能、避碰规则、锚泊时号灯号型使用、科学装载、养殖排筏安全措施、自救互救技能等内容的培训和考核,着力提高渔民群众专业技能和应对突发险情的处置能力。
(五)实施打击非法捕捞专项行动,建立良好的渔业生产秩序。积极开展以查处非法捕捞为重点的护渔专项行动,重点是抓好渔船标识整治专项行动、打击“三无”渔船以及从事电、毒、炸鱼等违法作业的渔船,通过实施打击非法捕捞专项行动,建立起良好的渔业生产秩序。
四、时间安排
整治工作从4月上旬开始至11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组织部署阶段(4月上旬至4月30日)。各地建立健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结合当地特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至11月15日)。各地要按照专项整治的任务目标和工作措施的要求,逐项抓好落实。不定期地组织自查、互查,对安全隐患多,事故多发地区实行长期监控,进行重点检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清除隐患,我委将定期组织安全生产联合督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11月16日至12月15日)。各辖市(区)开展总结验收工作,11月25日前,由各辖市(区)将专项整治总结上报我委渔政站。12月10日前,我委在各地总结验收的基础上组织抽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辖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提高对渔业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各级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组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合作,检查、督查专项整治的开展,务求实效。各辖市(区)要围绕全年控制指标的要求,层层分解落实,强化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各基层单位和船头。对于各类事故调查处理,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追究责任。
(二)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安全生产氛围。各辖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大力普及渔业安全生产知识。积极组织渔业从业人员的培训,伏季休渔期间,在渔区就地举办各类船员培训班和渔业安全生产讲座。继续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深入渔区、渔港开展渔业安全知识的宣传,以丰富多彩的活动,营造出良好的渔业安全生产氛围。
(三)加强生产组织,不断完善渔船事故救助机制。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按照自救、互救与援救相结合的渔业事故救助原则,各辖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渔民群众通过建立渔民社团、互助组织等方式,提高渔船编队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提高渔船相互救助的能力。要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船的应急救助能力建设。加强对渔政执法人员和渔业行政执法船船员有关水上救助技能的培训。渔业行政执法船要配备必要的救助装备和医疗救生药品,完善安全值班和备航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要加大渔船船东互保工作力度,在稳定渔船船员人身平安互保工作的同时,努力开拓渔船保险工作,为渔业生产提供安全保障。
(四)加强安全检查,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制度。各辖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通过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的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并及时加以整改,减少渔业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要加强渔业安全生产信息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和事故专报制度。坚持主要领导带班制度,保持通信联络畅通。重大情况和突发性事故必须及时处理和上报,并跟踪掌握事态进展情况,随时续报,不得迟报、漏报,坚决杜绝瞒报、谎报。
(五)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建设。开展渔政机构标准化创建工作,所属渔政机构要积极争取参照公务员管理,合理配置相应岗位与人员,明确权限与职责;开展渔政人员准军事化培训;配备执法车船、水质监测仪器、GPS卫星定位仪和调查取证等设备;要求渔政机构与财务相对独立运行,加强渔政人员管理与考核,提高渔政工作效能。
我委将按照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各项要求,结合全市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各地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对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