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生产(经营)企业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农林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饲料质量安全执法年行动的部署和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对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实现规范化管理,根据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检查工作的通知》(苏牧函[2009]51号)要求,现就加强和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调查摸底。目前,我市各饲料生产企业全部依法纳入了监管范围,并建立了相应的档案数据库,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单位的监管工作还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因此,各地要以饲料生产经营单位执法检查活动为抓手,认真组织调查摸底,将本辖区内的所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单位悉数纳入监管范围,逐一建立档案,做到一点(单位)一表(样式见附件1),并装订成册建档备查。各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单位情况统计表须于6月28日前报市畜牧兽医局。
二、统一检查内容。为规范检查记录,省畜牧兽医局专门制定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检查记录》的规范格式(详见附件2、3),并统一印制下发(一式三联),市畜牧兽医局将统一到省领取后下发各地。
三、规范填写记录。各地对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要切实加强检查活动的记录工作,做到有案可稽。要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检查记录》的内容进行逐项检查,做到客观公正;要认真填写,做到字迹工整,内容清楚;整改要求要点中要害,切实可行;处理意见要合法合规,严密无瑕。检查记录表格并未涵盖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监管的全部要求,在检查工作中,如发现有表格中未列明的其他重要事项可填入表格“其他情况”一栏,如不够填写,可另外附页。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地每半年要对辖区内所有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至少巡查一次,上、下半年巡查应当分别于每年6月25日前和12月25日前完成,并将检查记录第一联分别于6月28日前、12月28日前报市畜牧兽医局。
五、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各地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饲料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对大案要案及影响饲料质量安全的重大问题和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
六、加强服务指导。各地要加强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的服务指导,广泛深入开展培训和宣传活动,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质量可追溯体系,督促企业学习掌握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及时纠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偏差,不断提升企业依法生产、守法经营的能力和水平。
七、加强组织领导。饲料质量安全事关养殖业健康发展,事关人民群众消费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地务必要把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监管力量,严格监管制度,认真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杜绝重大饲料质量安全事件,不断开创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新局面。
联系人:姜德兴,电话:86977893,13584554130,地址:常州市清潭木梳路经纬巷4号,邮编:213015。
特此通知。
附表:1、常州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单位情况统计表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检查记录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检查记录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