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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农业机械政策性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59/2009-0000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推委办〔2009〕1号 常农机发〔2009〕4号 常 财 农〔2009〕6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农林局
生成日期:2009-01-19 公开日期:2009-01-2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常州市农业机械政策性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农业机械政策性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推委办〔2009〕1号 常农机发〔2009〕4号 常 财 农〔2009〕6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农业机械政策性保险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推委办、农林(机)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38号)、《关于开展农机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农机法[2008]9号)以及《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常政办发[2008]70号)等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推委办、市农机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常州市农业机械政策性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常州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常州市财政局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常州市农业机械政策性性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机安全生产,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38号)、《省财政厅省农机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机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外金[2008]31号)、《关于开展农机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农机法[2008]9号)及《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常政办发[2008]70号)精神,结合常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对从事农业生产作业的农业机械实施农机政策性保险(以下简称农机保险),各级财政提供保费补贴。本市农机户和各类农机服务组织(以下统称为农机户)可根据相关保险条款参加农机保险。投保的农业机械必须为该农机户购买使用,并在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注册登记的农业机械。

第三条  农机保险采取保险机构商业自营模式,全市选择一家具备政策性农业保险承办资格的保险公司开展承保业务。

第四条  农机保险的机种暂定为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专营或兼营道路运输的除外)及联合收割机,险种暂定为拖拉机交强险和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省定两个险种)以及司乘(接粮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定险种)。

第五条  拖拉机交强险保费为≤14.7KW的为80元、>14.7KW的为120元。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保费为665元,司乘人员人身意外险保费为每人每年100元(拖拉机驾驶员1人,联合收割机为驾驶员及接粮员各1人)。拖拉机交强险责任限额不超过12.2万元,联合收割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限额不超过10万元,人身意外险责任限额死亡伤残每人不超过2万元,医疗费用限额每人不超过1万元。

第六条  对于省定险种的补贴,各级财政提供的保费补贴原则上不低于保费总额的80%,其中省级补贴比例为20%,市级补贴比例为20%,辖市、区补贴比例为40%,农机户自负比例为20%;对于市定的险种的补贴,各级财政提供的保费补贴原则上不低于保费总额的60%,其中市级补贴比例为20%,辖市、区补贴比例为40%,农机户自负比例为40%

第七条  农机保险的保险费农机户自负部分由农机户一次性全额缴清,其余部分由各级财政定期与承保保险公司结算。

第二章  组织体系与职责要求

第八条  在市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市及辖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级农机保险的试点、方案的制订和组织实施,监督保险公司落实承办方案,做好投保理赔及服务等相关工作,具体工作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安排农机保险专项财政补贴资金,并及时审核、划拨。各辖市、区财政局要根据本地农机保险开展情况,于每年10月底向市财政局提出下年度农机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

第十条  保险公司负责农机保险投(承)保业务的开展和定损理赔具体工作,保险公司应与市农机主管部门签订授权经营协议,并按照协议认真履行各项义务,按照保单承担对各投保人全部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通过市场化机制分散和化解经营风险。

第三章  投保与理赔

第十一条 参保的农机户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

第十二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结合农机年检,协助参保农机户与保险公司做好投保工作。

第十三条  承保保险公司应提供上门服务,尽量为农机户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原已投保的拖拉机交强险、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以及司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在续保时应当统一按照农机保险的要求调整到位。

第十五条 承保保险公司应设立24小时服务专线,365天(或366天)全天候接受被保险人的报案,重大案情应及时报告市农机主管部门。

承保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专人进行现场查勘。

因承保保险公司原因无法现场查勘的,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出险说明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承保保险公司应报市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发出《拒赔通知书》。

第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农机户出险索赔,将所需的理赔单证提供齐全后,承保保险公司的赔款时间必须做到:

赔款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不含5000元),当场结案;赔款人民币5000—30000元的(不含30000元),1个工作日结案;赔款人民币30000—100000元的(不含100000元),2个工作日结案;赔款人民币100000元以上,3个工作日结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承保保险公司应编制农机保险情况表(格式另行下发)和农机投保理赔报表,于每月末后5日内报同级农机部门。农机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报财政部门,据以结算保费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经审核确认后,将保费补贴资金下达到各辖市、区财政局。

第十九条  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省、市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省、市级财政国库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各辖市、区财政局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再由各辖市、区财政局国库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保险经办机构。

各辖市、区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也要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条  各辖市、区财政局根据农机承保保险公司开具保单金额和农机保险情况表,及时将保费补贴资金支付到农机承保保险公司,不得拖欠,同时告知本级农机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辖市、区财政、农机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6日内分别向市财政局、农机局报送保费补贴资金季报。

第二十二条  各辖市、区财政局应随时掌握保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年度执行中,如因投保数量超过预计数而出现省、市级保费补贴资金不足时,由本级财政先行垫付,并及时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弥补。

第二十三条  各辖市、区财政、农机主管部门应当于年度终了后12日内分别向市财政主管部门、农机主管部门报送保费补贴资金年度决算。

第二十四条  对于承保保险公司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市财政局将依法追回相应补贴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承保保险公司和市及辖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安全教育活动,促进农机安全生产。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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