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8年度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
可证和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农林局: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部令38号)和《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08年度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和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备案审查工作,请各辖市、区认真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饲料生产企业认真填写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年度备案报表(附件1)和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附件2),备案表要求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3份。
二、饲料生产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各2份:
1、生产许可证、审查合格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饲料行业特有工种(饲料检验化验员、中央控制室操作工、设备维修工)持证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5、通过体系认证的企业,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年度备案表、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电子文本可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或江苏动物卫生监督网上下载。
四、各辖市、区要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不定期实地抽查,重点检查生产规模大、生产条件变化较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秩序较为混乱的企业,抽检企业数量不得少于获证企业的20%。要加强对饲料原料的监控,凡列入行政许可范围的饲料原料,其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应许可证并附有标签,严禁使用无证企业生产的饲料原料。对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企业,要责令停产,并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对基本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整改后仍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连续两年不上报备案审查材料且经督促拒不改正的,以及停产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以及破产或被兼并的企业,应将企业名单报市,由市统一报省,并建议注销其生产许可证;对群众举报存在问题的企业应进行实地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上报市畜牧兽医局。
五、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生产许可证和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备案审查工作法制要求高、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辖市、区要高度重视,专人负责,认真审查,将生产许可证、审查合格证备案材料及本地备案审查情况总结于2009年2月20日前报市畜牧兽医局综合处。
联系人:姜德兴,联系电话86977893,传真86991579,电子信箱:czsxmsyj@yahoo.com.cn。
特此通知。
附件:1、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备案表
2、 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