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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农林局农业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59/2008-0004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农发〔2008〕111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农林局
生成日期:2008-10-08 公开日期:2008-10-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了规范农业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给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常州市农林局农业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常州市农林局农业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农发〔2008〕111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农林局农业建设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农林(农机)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农业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探索和构建科学化、规范化、相对稳定的农林项目管理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惠农政策和支农资金的管理的规定,给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常州市农林局农业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农林局农业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

常州市农林局农业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农业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等方面的透明度,努力使农业项目在阳光下运行,让政府放心,人民群众满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农林局年度预算内安排的所有农业建设项目。
 
                           二、受理与立项

第三条  农业建设项目由承担项目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根据农业产业规划和本年度农林工作重点,制定本年度项目招投标指南,经分管局领导审核报党组研究同意后,向全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条  按照招投标指南,全市各农林企事业单位、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农业专业合作社等,只要符合招标指南要求的均可申请立项参与招投标。

第五条  承担项目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负责各申报单位的项目受理,及时整理汇总各具体项目的申报单位及相关情况,并做好专家评审前的各项准备。

第六条  承担项目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牵头组织专家组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审排序。市农林局建立农林项目评审专家库,并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和实施要求,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出熟悉项目情况的专家79人,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所申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项目评审邀请局纪检监察和行风监督员参与监督。

第七条  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由承担项目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汇总并将专家评审情况及时与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商,提出拟立项的实施单位的意向和建议,报局党组研究。

第八条  经局党组研究确定的拟立项实施单位及其基本情况、建设内容、安排资金等,报分管市领导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示一周,广泛征求意见,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  经公示无疑义的,予以正式立项,签订项目管理合同并下文予以执行。
 
                           三、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行合同化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市农林局签订项目实施合同,辖市区农林(机)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鉴证单位,并经三方盖章后生效。合同分别送存于相关业务处站和计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监察室等。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局相关处、站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辖市区农林(机)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农林局相关业务处站做好项目的检查督促等,为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市农林局分管局领导对分管的相关项目负总责。

第十二条  承担项目管理职能的相关处、站会同辖市区农林(机)主管部门对各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帮助解决。如发现项目无法执行或继续执行无意义时,报请局领导同意后可中止项目执行,同时收回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注意收集保存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完整数据档案资料,有条件的单位,试行计算机网络化全程管理,对非保密信息数据有义务进行公开,实行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自从项目资金下文起每季度要主动向所辖市区的农林(机)主管部门、市农林局相关业务处、站报送项目实施进度,项目实施完成后报送项目总结并提出验收申请。市农林局相关业务处站要及时将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的实施情况在局域网予以发布,以备局领导和农业项目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成员了解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适时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十五条 承担项目管理职能的相关处站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集中中期检查。项目实施完成后,由相关业务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并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局党组和局农业项目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绩效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基本情况,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主要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相关整改措施建议等。
 
                            四、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对市农业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帐核算并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内容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各辖市区农林(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农业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挪用或移作它用等行为。凡资金使用违反合同规定的,一经查出,立即中止项目的执行,并收回项目资金及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市农林局成立农业项目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由纪检组长任组长,计财处、法规处、监察室等职能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邀请行风监督员参加,负责对已验收评估的项目进行抽查。通过抽查对项目评估验收报告作出评价,若发现项目验收评估报告与实际有较大出入的,将追究项目管理处站和项目验收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并责令其整改。
 
                            五、奖惩

第十九条 对农业项目实施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在下年度农业项目安排时优先予以考虑。对农业项目实施中管理不善、执行不力、验收未通过的单位,将予以通报,并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收回项目资金,且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二十条  加强诚信建设,建立项目实施单位诚信评价机制。对弄虚作假或将项目资金移作它用的,一经发现,将终身取消农业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农业   项目   管理   通知                                

   常州市农林局办公室               2008108印发 

  打印:董           校对:陈文龙           共印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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