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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农林局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制度
索 引 号:014109859/2008-0006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农林局
生成日期:2008-09-23 公开日期:2008-09-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加强我局定密解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农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常州市农林局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定密解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农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密和解密工作要遵循依法操作、准确界定、严格管理、有序运行、责任清晰,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充分利用信息资源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事业单位定密和解密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并授权涉密信息审核人员负责局机关各处站定密和解密工作的日常管理。局审核人员在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保密局的指导和监督。局审核人员的任职资格由市保密局授予,经局领导正式授权后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制定和调整本单位定密范围;

    ()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单位国家秘密的定密和解密工作;

    ()负责审核、确定以局名义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负责变更以本局名义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等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并负责解密工作;

    ()负责局信息公开、信息提供、信息上网的保密审查工作;

    ()参与泄密事件的密级鉴定和对信息公开有争议事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定密工作的内容和程序。定密工作包括确定国家秘密的等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和在相关载体上做出标志四项内容。

    ()确定秘密等级。局审核人员以国家保密局会同农业部制发的《农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其他相关的保密范围规定为依据,及时确定和调整局机关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生效;各处站负责人按照局机关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本处室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和密级;以局名义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由拟稿处站负责人初定密级后报局审核人员审核,并填写《国家秘密定密解密审核登记表》。

    对泄密事件中涉密内容的鉴定工作由局审核人员组织实施,其鉴定意见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

    ()确定保密期。保密期限有两种方法确定:1、对能够预见具体解密时间的国家秘密,可以根据国家秘密产生时间至解密时间的长短确定保密期限或根据某事件发生、截至的时间确定保密期限。2、对无法预见具体解密时间的国家秘密,可以按照“绝密”级3 0年,“机密”级2 0年,“秘密”级1 0年的规定确定保密期限。处站产生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由处站负责人确定,以局名义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保密期限由局审核人员确定。

    ()确定知悉范围。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已具备了相应等级国家秘密的涉密资格;2、因工作需要必须知悉该国家秘密的。处站产生的国家秘密其知悉范围由处室的负责人确定。因离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涉密岗位的人员,不得再列入知悉国家秘密的范围。确因工作需要知悉某份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需经局审核人员提议和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上级另有要求的除外)

    局对外提供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即扩大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保密审查工作,由局审核人员牵头组织或负责实施,保密审查意见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后生效。

    ()标志国家秘密载体。国家秘密确定后必须在其载体上做出标志。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除在其封面或者首页按已确定的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做出明显标志外(如机密★3个月),需要在较大范围传达贯彻或有可能对外提供相关信息的文件资料,应当在属于国家秘密信息的具体部位做出标注(如“注:本页第四行和第七行的数据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又如,“注:本页第三自然段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含有几种国家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应当按其中最高的秘密等级、最长的保密期限在文件上做出明显标志。局审核人员和处站负责人负责实施或监督标志国家秘密的工作

      第六条  解密工作的内容和程序。解密工作包括变更国家秘密的审查、解密审查、解密通知、公布内部信息的审查四项内容。

         ()处站负责人根据情况变化,可以向局审核人员提议变更局机关产生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知悉范围或保密期限,局审核人员负责对处站的提议进行审查,提出变更意见,也可以根据局领导的要求主动审查局机关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提出变更知悉范围和保密期限的意见,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后实施。

    ()局审核人员应定期对局产生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进行解密审查,列出解密目录,报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后生效。

    ()局审核人员负责对批准解密的文件资料加盖解密章并向各收文单位制发解密通知。

    ()局内部信息需要向申请人或社会公开,需要在新闻出版物上发表、出版或需要在公共计算机网站、网页上披露的,必须经局审核人员进行信息公开前的审查并报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

        第七条  对定密工作和解密工作的监督。

    ()局审核人员每年年初要将本局定密、解密工作情况,定密范围调整、变更情况填写《国家秘密定密工作年度统计报表》,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报市保密局备案并接受市保密局的指导和监督。

    ()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对本单位应该保密的信息而未被列入定密范围,或者应该公开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开的问题,向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议。局审核人员应根据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的要求,参与处理复议事项。

第八条   本规定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20088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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