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关于转发省畜牧兽医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活禽经营环节防疫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59/2008-0002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公告公示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农发〔2008〕23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农林局
生成日期:2008-02-04 公开日期:2008-02-0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转发省畜牧兽医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活禽经营环节防疫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畜牧兽医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活禽经营环节防疫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常农发〔2008〕23号

各辖市、区农林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活禽经营环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规范活禽市场经营行为,确保活禽及其产品消费安全,近日,省畜牧兽医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活禽经营环节防疫监管工作的通知》(苏牧医[2007]19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活禽经营市场经营状况,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农林、工商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进一步强化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节日期间市场稳定供应,确保城乡居民消费安全。

附件:省畜牧兽医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活禽经营环节防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二○○八年二月四日

各地要成立联合工作班子,把活禽经营市场整治当作当前及2008年的一项重要工作,狠抓落实,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地兽医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活禽检疫力度,所有出栏出售的活禽必须经检疫合格,凭检疫证明运输、销售。对机械等原因死亡的禽只,责令市场主办者严格无害化处理,严厉打击逃避和拒绝检疫行为。同时要加强活禽市场的监测工作,对活禽经营市场要采取每周定点监测措施,凡检测出病毒的,一律强制采取措施,并追溯来源,追查免疫情况,做好应急处置应对工作。各地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强市场监管,检查督促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建立溯源登记制度,查验检疫证明,对没有检疫证明的活禽一律不得批发和零售经营。

各级工商、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于系统内从业人员失职、赎职行为的,要予以严肃查处,确保活禽经营环节禽流感防控工作扎实推进。

以上通知,请即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兽医  通知                            

常州市农林局办公室         2008年2月4日印发  

共印35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