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第一次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农林局,武进区农机局: 为了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农业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省农林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第一次农业、渔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省农机局和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机排气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全市第一次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特制定《常州市第一次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常州市第一次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二OO八年一月十日 附件: 常州市第一次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25号)、《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农业源普查工作的通知》(苏农办环[2007] 3号)、省农林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第一次农业、渔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农环[2007]7号)、省农机局和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机排气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等文件的通知》(苏农机管[2007]29号)等有关要求,为做好我市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摸清全市农业污染物排放基本情况,实现农业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控制,结合常州本地实际,编制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目的 农业污染源普查是摸清农业污染底数直接而有效的途径,也是农业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通过全市农业污染源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主要农业污染物的区域分布特征、类型和产生、排放量及其去向;了解我市农机排气污染源及太湖流域农村生活污染源情况。通过对设立在我市的种植业污染系数测算基地和农村生活源污染测算点的持续监测和检测,提供污染物产生、富集和流失系数。以农业污染源总量普查和污染系数测算相结合的方式,为我市农业污染源污染防治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段资料:2007年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农机和太湖流域农村生活污染源,对象为分散农户、专业户、养殖场、农场、农机拥有者及太湖流域各镇、村。 种植业污染源普查主要针对粮食作物(包括谷类、薯类)、经济作物(包括水果、花卉、油料、茶、果、草、中药材等)和蔬菜作物(包括叶菜类、瓜果类、茄果类、根菜类、豆类、花菜类)的主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以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为调查对象,针对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及处理情况开展调查。 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以池塘养殖、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滩涂养殖、工厂化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鱼、虾、贝、蟹规模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开展调查。 农机普查对象为常州市境内主要农田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变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机动植保机)的拥有者,主要为分散农户、农机大户、农机服务组织和农场,开展农机排气污染调查。 太湖流域农村生活污染源以我市武进区、金坛市和溧阳市三地为调查对象,对农村生活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开展调查。 (三)普查内容 1、种植业污染源 主要普查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情况。普查内容如下: (1)肥料。分化肥、有机肥两大类。调查内容:肥料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时期等。 (2)农药。包括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等。调查内容: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农药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时期等。 (3)农膜。调查内容:地膜厚度、覆盖面积、使用量、回收量等。 (4)秸秆。调查内容:秸秆产生量、直接还田量、露天焚烧量、随意丢弃量、饲料利用量、燃料利用量、堆肥利用量、材料利用量等。 2、畜禽养殖业污染源 主要普查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普查内容:畜禽种类、养殖组织模式、存栏量、出栏量、饲养阶段、畜禽体重、采食量、精粗饲料主要成分含量,粪便和污水产生量、清粪方式、利用方式、利用量、排放量,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方式、处理能力、运行时间和运行状况等。 3、水产养殖业污染源 主要普查鱼、虾、贝、蟹等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普查内容:养殖种类、养殖方式、养殖模式、养殖产量、养殖面积、饵料、肥料、渔药的使用、养殖排水情况等。 4、农机排气污染源 主要普查农田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变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机动植保机)按时间和机型的分类保有量,测算主要农田作业机械分类排放系数、分类机具的年加权平均功率值和年平均工作时间等相关参数,根据相关公式来计算农机排气污染物的年排放总量。 5、太湖流域农村生活污染源 主要普查不同经济条件、不同生活方式下的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产生情况。普查内容:农村经济状况、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产生量、处理方式、无害化处理量等。 (四)污染物系数测算点 1、种植业 地表径流水体总磷、可溶磷、总氮、硝态氮、铵态氮以及毒性高、用量大、难降解的1-2种农药(各地根据作物施药的具体情况确定,以下同);地下淋溶水体总氮、硝态氮、铵态氮、1-2种农药;农田地膜残留量。 2、太湖流域农村生活 生活污水的产生量及所含的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氨氮和pH;生活垃圾的垃圾组成、产生量、含水率、容重、总氮、总磷等。 三、普查技术路线与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1、农业污染源普查 采取分类抽样与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参考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市农业源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 根据我市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的区域布局,在综合考虑影响农业源污染物产、排因素的基础上,分类普查、监测农业污染物产、排数量,获得我市主要类型农业污染源的产、排污系数。 依据各类农业污染源在产排负荷中所占的比重,明确全市农业污染源普查结构、普查规模、普查重点,核算农业源污染物产、排数量。 2、农机排气污染源普查 按照实验室检测、现场监测与排放系数测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市级指导、地方配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按照普查分类标准,统计辖区内农机分类保有量,经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农机排气污染源普查办公室。 (二)普查步骤 我市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与全省农业污染源普查同步进行。 1、准备试点阶段(2007.5-2008.1) 成立常州市农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落实普查经费,开展宣传,组织动员;制订普查方案,开展普查培训,建立普查工作队伍。 2、全面普查阶段(2008.2-2008.12) (1)填报阶段(2008.2-2008.6) 各辖市(区)农业源污染普查机构完成普查工作和数据汇集、整理和录入,建立档案和进行审核验收。在2008年5月20日前,各辖市(区)农业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将本地区普查数据汇总,报市农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和汇总。 (2)汇总阶段(2008.6-2008.7) 各辖市(区)农业源污染普查机构接收下发的二次普查数据制度,完成基层数据的汇总、审核和校正,形成本级汇总数据和审查数据库。同时形成本区域内普查报告上传市农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报告编制阶段(2008.7-2008.12) 市农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汇总数据进行校核、加工、分析, 编制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农业污染源普查报告。 3、总结发布阶段(2009.1-2009.10) 建立市级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和报告,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开展自下而上的验收和评比并进行表彰,向本地污染源普查办公室移交普查工作档案。 四、普查工作方法 (一)种植业污染源 以常州市行政范围内所有乡镇和分散农户为调查对象,以乡镇为基本单位填报乡镇种植业基本情况普查表(表N301)。乡镇内耕地面积在10000亩以上属于规模化农场,填报规模化农场种植业基本情况普查表(表N303)、规模化农场典型地块基本情况调查表(表N304-1)、规模化农场典型地块肥料施用情况调查表(表N304-2)和规模化农场典型地块农药施用情况调查表(表N304-3);耕地面积在10000亩以下的农场按分散农户对待。分散农户采样以乡镇农户数量的0.6%抽样比例,填报农户典型地块基本情况调查表(表N302-1)、农户典型地块肥料施用情况调查表(表N302-2)、农户典型地块农药施用情况调查表(表N302-3)。具体调查、抽样方式和填表要求按照农业污染源普查培训教材实施。 (二)畜禽养殖业污染源 依据养殖组织模式的不同,将畜禽养殖业分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三类。规模化养殖场是指饲养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场(参照国家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养殖小区是指在统一规划区域内,由多个养殖业主共同组成、按照统一操作规程养殖、管理的养殖方式;养殖专业户是指畜禽饲养数量达到一定程度的养殖户(参照国家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符合污染源普查规模要求的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全部普查,统一填写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表(表N305)。具体调查、抽样方式和填表要求按照农业污染源普查培训教材实施。 (三)水产养殖业污染源 依据养殖规模和经营权属的不同,将水产养殖业分为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两类。规模化养殖场是指养殖水面在一定的面积以上(参照国家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的水产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是指除规模化养殖场以外养殖规模在一定面积以上的水产养殖户或养殖单位(参照国家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符合污染源普查规模要求的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全部普查,其中池塘养殖和工厂化养殖填写水产养殖基本情况普查表(表N306-1)和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情况普查表(表N306-2);网箱养殖、围栏养殖等养殖方式填写水产养殖基本情况普查表(表N307-1)和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情况普查表(表N307-2)。具体调查、抽样方式和填表要求按照农业污染源普查培训教材实施。 (四)农机排气污染源 以全市境内主要农田作业机械的拥有者,普查对象包括分散农户、农机大户、农机服务组织,普查2007年内所有农田作业机械的保有量,填写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普查表(表S406)。具体调查和填表要求按照《江苏省农机排气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进行。 (五)太湖流域农村生活污染源 以太湖流域(武进区、金坛市和溧阳市)为普查对象,以乡镇为单位以农户总数的1%抽样,以农户人均纯收入和生活习惯分类,每种类别不得少于5户为基本单元抽样调查。每行政村填写农村生活污染源行政村调查表(表N308),样本农户填写农村生活污染源农户调查表(表N309)。具体调查、抽样方式和填表要求按照农业污染源普查培训教材实施。 (六)农业污染源污染系数测算 按照省农业污染源普查排污系数测算方案,为测算种植业污染系数,我市需建立三个污染系数测算径流监测小区、一个渗流监测小区和一个农膜监测小区,在此基础上开展一年的持续采样工作,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检测。检测数据汇总后分别测算出我市种植业和农村生活源的排污系数,最终完成全市监测报告。 (七)太湖流域农业生活源系数监测 按照太湖流域农业生活源排污系数测算方案,测算我市在太湖流域的农村生活源污染,需要建立18个典型代表监测点,进行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采样检测,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检测。检测数据汇总后分别测算出我市种植业和农村生活源的排污系数,最终完成全市监测报告。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 根据省农林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农业源普查工作的通知》(苏农办环[2007]3号)文件要求,市局成立了常州市农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常州市农畜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全市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 1、制订全市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编制市级农业污染源普查项目经费预算; 2、组织开展全市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3、对各辖市(区)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验收; 4、接收、检查、审核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向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农业工作组提交汇总数据,并按照第二次下发审核方案进行数据分类整理汇总; 5、进行我市农业污染系数和农村生活源污染系数布点(区)、测算工作,向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工作组提交监测数据; 6、建立市级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资料档案管理工作,并在普查结束后整理移交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办公室。 各辖市(区)应尽快成立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按照常州市农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要求,组建专业的普查工作队伍,配套专用的普查数据处理系统,设置普查专用档案存放和保管,全面负责组织本辖市(区)的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 (二)培训指导 市农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市级普查工作人员和辖市(区)级普查培训教师的培训。辖市(区)负责各自普查人员的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江苏省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常州市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普查人员在普查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普查指导员进行咨询解决,普查指导员应经常深入基层进行现场指导,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质量保证 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农业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所有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数据录入员、数据录入审核员等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市农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各地普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各辖市(区)农业污染源普查机构也要组织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检查。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四)宣传动员 各级农业污染源普查机构要认真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使社会各界和农民、养殖户充分了解农业污染源普查的目的和重要意义,消除农民、养殖户对普查的顾虑,为顺利开展农业污染源普查营造良好的舆论基础。要发动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农业污染源普查,组织、动员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经费保障 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指南》和《全省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要求,全市农业污染源普查(包括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制订,普查组织动员、培训,调查与监测,购置仪器设备,数据资料处理,检查验收等)所需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各级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应根据各自所制订的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尽快制定出相应的农业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报同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2007年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追加,2008年和2009年经费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农业污染源普查经费专款专用,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普查经费使用的管理。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农业污染源普查对象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普查数据准确、真实、可靠。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工作,对于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者伪造和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法处理。 本次普查所涉及的所有资料,必须按照档案管理条例由专人负责。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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