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农林局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常州市农林局督查工作制度》已经局党组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大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农林局督查工作制度》 二OO七年三月五日 常州市农林局督查工作制度 为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使农林局的各项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实,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关于加强重点工作督查的意见》(常发[2007]3号)精神和省市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局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工作内容 (一) 市委、市政府、省农林厅、海洋与渔业局、农业资源开发局、农机局、林业局等(以下简称省有关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在我局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 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及省有关部门领导同志关于农林工作的批示、交办事项的执行和办理情况; (三) 市人大、政协等部门转来征求我局意见或需我局答复、解决等事项的办理情况,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人民来信来访办理情况; (四)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等市相关部门转来需我局办理的事项; (五) 农业重大项目工程和目标管理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六)本局文件及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七)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全局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提出的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 (八)局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九)全局各处、室、站、所、中心(以下简称处站)及工作人员行政效能情况; (十)其他需要督促检查的重要事项。 二、督查工作的程序 (一)交办 1、文件、报告、批示等 凡上级或有关部门来文、部署的重大工作,或下级报告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局领导批示由有关处站办理的事项,办公室应及时将局领导的批示件(或复印件)转送有关处站办理。同时将局领导的批示复印二份,一份留存,一份送监察室,监察室负责督办。 2、会议决定事项 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和全局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确定需重点督办检查的事项,会后由办公室根据会议要求,及时填写《交办事项处理专用单》(见附表一),送有关承办处站,并复印二份,一份留存,一份送监察室,监察室负责督办。 3、时限要求 如来文单位和领导批示有办复时限规定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结束;如来文单位和局领导批示未明确办复时限的,承办处站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束。 (二)办理 承办处站在收到交办事项后,应明确经办人,确定具体的时间进度和办理要求。经办人要及时向处站负责人报告办理情况,处站负责人要督促经办人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办理完毕。有些事项需要相关处站协办的,协办处站也要指定专人积极配合,按办理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办理意见。 承办处站办理完毕后,应在《办文单》或《交办事项处理专用单》上认真填写处理结果,经处站负责人签字后及时反馈监察室。对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的,由经办人书面(须经处站负责人签批意见)向办公室和监察室说明情况。逾期未有反馈的,将对相关人员提出批评,并限期完成。 三、督促检查工作落实 建立交办事项督促检查责任制。督查工作主要是对办理时限及办理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督办和检查,各处站主要负责人是完成领导交办任务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并督促检查办理情况。 局办公室和监察室是全局督促检查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全局重要工作事项督促检查是办公室和监察室的重要职责。局办公室应及时将局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局重大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等填写交办事项处理专用单分别送相关承办处站和监察室,相关承办处站应按要求及时办理,局监察室则要及时汇总、掌握局各项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及办理时限要求,了解并向领导报告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特急件要重点督查。 局办公室和监察室应对办理结果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事项,退回原承办处站重新办理。办理结束后要做好有关归档立卷工作。 对逾期没有办理完毕,且承办人无反馈意见的督办事项,监察室要进行跟踪督查,必要时向承办处站下达《重要督办事项催办单》(见附表2)。如在规定时间内仍无回应的,应报告局长,由局长或分管领导对处站主要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无正当理由,继续不办理的,必要的将采取组织处理。 局办公室和监察室将按季度对交办事项办理工作情况进行专题通报,并将重点工作督查情况列入处站工作目标考核。 附表1 交办事项处理专用单 年 月 日 编号 交办事项 | | 来源 | | 领导批示 |
| 办理要求及时限 | | 交办日期 | | 主办部门 | | 经办人 | | 办理结果 | | 办结日期 | | 办复文件标题及文号 | | 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 | |
附表2
重要督办事项催办单 年 月 日 编号 督办事项 | | 《交办事项处理 专用单》号 | | 主办部门 | | 要求办结日期 | | 有关要求 | | 办复结果 | | 承办单位 负责人签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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