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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低质量渔业船舶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59/2005-0000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农发〔2005〕52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农林局
生成日期:2005-06-09 公开日期:2008-04-0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低质量渔业船舶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常州市低质量渔业船舶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农发〔2005〕52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低质量渔业船舶

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农林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部、国防科工委、农业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召开的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四部委《关于印发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05]152号)、省海洋与渔业局《江苏省低质量渔业船舶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和《常州市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常政办发[2005]5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渔业船舶管理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常州市低质量渔业船舶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低质量渔业船舶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

 

 

 

                          二OO五年六月八日

 

 


 


附件:

常州市低质量渔业船舶专项治理

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保障渔业船舶的修造质量和生产作业安全,促进我市渔业经济的健康和谐发展,根据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会议精神方案和江苏省低质量船舶专治理活动实施方案,我局决定在全市开展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行政能力,针对当前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隐患,全面治理低质量渔业船舶,坚决打击非法违规造船,遏制不合格渔业船舶从事渔业生产,进一步稳定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维护渔业船舶修造业的健康秩序,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范围

()无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颁发的渔船修造企业认可证书而从事渔业船舶修造的企业。

()未持有有效检验证书作业的渔业船舶,主要包括过期未及时申报检验的渔业船舶、应当报废仍在生产的渔业船舶和无证作业的渔业船舶。

三、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低质量渔业船舶专项治理活动,改善低质量渔业船舶安全技术条件,使不合格渔业船舶停止其渔业生产;坚决打击非法修造船,制止违规修造船,堵住低质量渔业船舶的生产源头,确保渔业船舶航行和生产作业安全。

四、组织领导

为保证专项治理活动统一、有序地开展,成立全市低质量渔业船舶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常州市渔政监督管理站。

  长:蒋伯丹(常州市农林局副局长)

副组长:何尧平(常州市渔政站站长)

  员:潘国强(武进区农林局副局长)

沈锁坤(金坛市农林局副局长)

吴裕铭(溧阳市农林局副局长)

屠伟庆(新北区农林局副局长)

  坚(常州船检处副处长)

办公室主任:何尧平(兼)

专项治理活动联系人:薛坚、冯军

专项治理办公室电话:6650421,传真:6647283

五、治理检查重点和处理原则

()对于无工商营业执照的“沙滩(滩涂)造船”厂(点)要联合船舶工业、安全监管和工商行政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对无《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证书》、超认可范围以及未申报检验的在建(修)渔业船舶,要勒令企业立即停工整顿,并对其进行政处罚。

()对无《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建造的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捕捞渔船,由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根据《渔业法》和《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对无图纸、不按图纸或使用未以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合格的图纸建造的渔业船舶,要强制企业停止违规行为,由渔船检验机构对在建船舶的图纸进行重新审查,确认符合技术要求方可继续生产;对不符合船舶安全要求的,责令企业返工;对使用非船用材料或废旧材料修造渔船的,由渔船检验机构监督拆除。

()对擅自改变船舶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及航区的渔业船舶,渔港监督机构要进行处罚并重新检验。

()对航行、信号、消防、救生、无线电等设备和职务船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渔业船舶,渔港监督机构要禁止其离港,并监督其配齐。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捕捞许可证等渔业证书、证件的发放,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违反程序发放,严格控制低质量船舶进入生产领域。

六、整治工作步骤:

()动员部署与宣传(516610

各辖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全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层层动员,周密部署,建立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实。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对低质量渔业船舶造成的危害、治理的意义目标与措施进行广泛宣传和报道。各地要在渔业船舶修造厂(点)、船舶码头、签证和办证点张贴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横幅,对非违规造船和建造低质量船舶进行警示教育。

()调查摸底(610-20日)

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非法渔船修造厂(点)进行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各渔港监督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低质量渔业船舶进行检查摸底并登记造册。专项治理办公室将调查摸底好的数据资料分类汇总后,按规定时间上报低质量渔业船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面治理(6月20-10月31)

各辖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配合经贸部门对非法违规渔业船舶修造厂()进行清理整顿。各渔港监督机构要负责对低质量渔业船舶的检查,重点解决渔船到期不报检及安全航行设备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对无证渔船要加强检查和处理,并通报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进行专项治理附加检验,确保没有有效检验证书的渔船不得从事渔业生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清理出的渔业船舶进行附加检验和整治,对经检验合格的发放检验合格证书,对不合格的渔业船舶通报给渔港监督机构。渔港监督机构要把不合格渔业船舶作为后续检查整治的重点,定期进行检查。

()检查验收(11月1-11月30)

各辖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在专项治理活动结束后,对各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渔业船舶的总体质量水平。

七、工作要求

()各辖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主动汇报,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与其它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确定一名专项治理工作联络员,及时收集、分析和研究有关信息,并定期向市低质量渔业船舶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应急处理计划,建立应急处理机制。

()各渔船机构在专项治理期间执行的渔业船舶附加检验不得收取费用。

()要处理好日常工作与专项治理工作的关系,保证日常工作和专项治理活动的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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