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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开展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59/2006-0001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农发〔2006〕104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农林局
生成日期:2006-12-27 公开日期:2008-03-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开展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常农发〔2006〕104号

关于开展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

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各辖市、区农林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元旦、春节期间水产品消费安全,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苏海管[2006]72号文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现将《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自查和作好迎接市、省组织的抽查准备。

特此通知。

 

附件1:常州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附件2:常州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渔业 质量  检查 通知                         

  常州市农林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29印发

打印:张婷         校对:何锦军           共印20

附件1

 

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元旦、春节期间水产品消费安全,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苏海管[2006]72号文要求,我局决定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其方案如下。

一、行动目的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兽药管理条例》赋予渔业部门的监管职责,按照“规范、引导、监管、服务”原则,全面启动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通过执法行动,强化养殖生产监管和质量安全制度建设,打击违法生产行为,保证元旦、春节期间水产品安全供应。

二、行动组织

本次专项执法行动以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管理机构为主实施,水产技术推广、水产品质检和农业行政执法等机构参与。市农林局成立由蒋伯丹副局长为组长,由市渔政站、水产站、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农检中心参加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渔政站,负责组织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各地要积极组织协调本地区渔政、水产技术推广、水产品质检、农业行政执法等机构力量,采取联合或综合执法方式,确定牵头部门,明确各部门任务和要求。

三、执法范围

本次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检查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出口水产品生产基地和集约化程度较高的水产养殖场所及水产品批发市场,适当检查小规模养殖户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其它执法相对人。

四、行动内容

(一)开展养殖用药拉网式排查。在11月份开展的全市水产用药督查工作基础上,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生产实际、养殖品种状况以及用药特点,对辖市区内水产品生产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检查采取现场存药检查和产品药残检测相结合的方式。现场存药检查以是否存放禁用药物为重点。产品质量抽查要将辖区内重点养殖水产品列入检测范围,重点检查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氯霉素、己烯雌酚等禁用药物和环丙沙星、磺胺类、红霉素等限用药物使用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用药生产者依法实施处罚;对使用限用药物的产品和生产者,要加强监管,督促生产者必须在休药期满后上市销售。对使用环丙沙星等药物的无公害基地,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顿。

(二)检查养殖场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各地要督查养殖场所生产日志、药品出入库和使用记录、水域环境监测、产品包装和标识、产品销售记录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要有针对性地考核养殖场质量和技术管理人员,对未建立相应制度的企业要限期进行整改,必要时可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三)指导养殖生产者依法生产。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产品产地管理办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使养殖生产者了解禁止使用违禁使药物的道理,增强依法生产的自觉性。各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引导和帮助生产者建立科学的操作规程,传授合理、规范的用药知识。

(四)督促水产品批发市场实施市场准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要在本次行动中,进入水产品批发市场,督促批发市场加强进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检查产地证明、经营台账、进场水产品的抽查检测等制度落实情况。要帮助有条件的市场建立水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督促暂时缺乏条件的市场委托有资质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水产品进行抽查检测。

五、检查时间安排及形式

此次检查分两阶段进行。20061228-2007年元月10日为自查阶段。请各地按照行动方案进一步细化,认真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按《常州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如实记录汇总(附件2),对自查情况进行总结,元月12日前将自查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汇总表》报我局渔政处站,元月13-20日为总结抽查阶段。我局将组织对辖市区无公害基地、水产品批发市场等进行检查和抽样检测。省海洋与渔业局将对我市部分地区养殖场进行抽检复查。

六、建立举报制度

为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督查,我局设立举报电话:0519-6650421。各地要相应建立举报制度,动员社会力量监督不法行为。鼓励守法养殖户和社会各界举报违法用药行为。对举报情况要及时跟踪调查,情况属实的,要依法查处。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从提高行政能力和保障消费者健康、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行动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行动措施,落实行动各项要求。行动中,要坚持依法行政,树立执法队伍良好形象。

 

 


附件2                         常州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制表人:

 

 

批准人:

 

 

 

 

填报日期:

 

 

序号

检查时间

被检查单位名称

主要产品

检查情况

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水产品批发市场检查情况

 

违规用药

水产品药残超标

生产记录

用药记录

药品出入库记录

水质监测记录

产品包装与标识

销售记录

其它

抽查检测

自有检测机构

经营台账

其它

 

品种

数量

品种

数量(千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备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和“水产品批发市场检查情况”填表按“无”“有”“齐全”三种情况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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