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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转发《省农林厅关于在全省推行乡镇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员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59/2006-0000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农发〔2006〕59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农林局
生成日期:2006-07-14 公开日期:2008-03-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转发《省农林厅关于在全省推行乡镇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员制度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农林厅关于在全省推行乡镇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员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常农发〔2006〕59号

关于转发《省农林厅关于在全省推行乡镇

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员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农林局:

为全面、有序推进乡镇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职能,延伸农业部门农资市场监管的触角,完善农资打假监管网络,促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省农林厅在试行乡镇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员制度的基础上,决定在全省推行乡镇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员制度,并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在全省推行乡镇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员制度的通知》(苏农法[2006]14号)。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乡镇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员制度建设贯彻落实情况,包括组织领导、队伍建设、信息员名单、信息员队伍开展工作情况,以及对《信息员试行规定》建议等,请各辖市区农林局于115日前统一报送我局政策法规处。

 

附件:

1关于在全省推行乡镇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员制度的通知

2江苏省乡镇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员试行规定

 

 

 

00六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农资  监管  通知                            

  常州市农林局办公室             2006年7月14印发

  打字:张婷        校对:黄亮           共印20

附件1

关于在全省推行乡镇农资市场

监管信息员制度的通知

 

 

各市农林(农业、林牧渔业)局:

为充分发挥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农资市场监管网络,构建农资市场长效管理机制,推动我省农资市场秩序实现根本性好转,在试行乡镇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员制度的基础上,决定在全省推行乡镇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员制度。为全面、有序推进这项工作,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乡镇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员试行规定》(下称《信息员试行规定》),现随文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员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乡镇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员制度,是健全农资市场社会监督网络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农业部门农资市场监管能力的重要措施,也是推动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确保农民群众用上放心农资的重要保证。

(一)建立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员制度,是新形势下规范农资市场秩序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全省各级农业部门扎实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着力构建农资打假和监管有效机制,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农资市场秩序得到了基本好转。随着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历史任务,出台了一系列的支农、惠农政策,也对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通过建立乡镇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员制度,可以壮大农资市场监管力量,延伸农业部门农资市场监管触角,完善监管网络,提高市场监管密度。

(二)建立乡镇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员制度,是加强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的客观要求。少数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假劣农资事件的出现,也与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的力度还不够,手段还不多有关。要实现农资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必须前移监管关口,下移工作重心,采取更为有力、更为有效的监督措施。通过建立健全乡镇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员网络,可以及早发现农资市场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教育、提醒、补救和制约措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有效避免假劣农资流入农业生产领域。

(三)建立乡镇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员制度,是促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的有效途径。近年来,全省各级农业部门在加大专项治理的同时,通过加强市场巡查、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台账制度、建立健全农资打假举报投诉制度等,进一步畅通了农资打假信息渠道。但是,目前采取的一些方法还有一定的局限性。乡镇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员工作、生活在乡村,与农资经营门店和农民群众相对接触较多,能及时发现市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能及时和直接听到农民群众的反映。通过建立乡镇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员制度,建立健全社会化、系统化的农资打假和监管网络,有利于农业部门加强农资市场的监管,可以帮助农资生产经营者提高守法意识,帮助农民群众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从而预防和减少坑农害农事件和农资质量引发的农业生产事故的发生,是促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的有效途径。

二、加强领导,扎实开展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员队伍建设

乡镇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员制度在部分地方已经开始试行,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部分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地方,要制定出明确的时间表,抓紧启动。已经开展的地方,要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搞好培训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农资市场监管方面的作用。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年和今后一段时间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扎实、有效推进。要结合辖区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意见,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认真贯彻实施。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乡镇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员工作的重要意义,为信息员队伍顺利开展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加快队伍建设。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信息员试行规定》的要求,挑选出政治素质较高,致力于服务三农,富有正义感和责任心;具备一定的农资管理业务知识,比较熟悉本地农资市场状况的人员担任市场监管信息员。市场监管信息员一般由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推荐,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聘用。各县级农业部门要在今年10月底前初步完成信息员队伍建设工作。

(三)强化培训指导。推行乡镇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员制度,关键是要提高信息员的业务水平,努力造就一支素质过硬的信息员队伍。各级农业部门要经常对信息员进行必要的相关业务指导和培训,努力把信息员培养成为农资法律法规的宣传员、农资市场的信息员、农业实用技术的辅导员、农资经营者的监督员。

三、明确职责,充分发挥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员队伍作用

要通过2—3年的努力,在全省建立起一个覆盖面广、渠道畅通、反映灵敏的乡镇农资打假和监管信息网络,形成组织网络化、工作制度化、管理规范化的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员体系。

(一)密切联系。信息员受县级农业部门聘用,在农资市场监管网络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信息员要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守法意识,提高农民群众的安全消费意识、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认真履行知情、参与、监督职责,及时发现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行为的新动向,协助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农资市场打假和监管工作,努力建立一条自上而下的信息传递链条,为把握战机,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有效信息。

(二)强化考核。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信息员的聘用、培训、考核和奖惩制度,明确责权利。信息员上报个案线索具有重大价值的,县级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结合农资违法案件举报奖励规定,给予适当奖励。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安排专门经费用于乡镇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员的补贴。

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业部门建立乡镇市场监管信息员制度的指导,确保在今年建立起乡镇市场监管信息员网络,为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净化我省农资市场秩序提供有力保障。

请各市局在1130日前以市为单位统一将信息员制度建设情况报送厅法规处,包括组织领导、队伍建设、信息员名单、信息员队伍开展工作情况、对《信息员试行规定》的建议等。

 

附件:《江苏省乡镇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员试行规定》

 

 

 

                              江苏省农林厅

二〇〇六年七月五日

 

 

 

 

 

附件2

江苏省乡镇农资市场监管

信息员试行规定

第一条  针对农资市场特点和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的现状,为进一步健全农资市场监管网络,提高农业行政执法覆盖面,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乡镇聘用设立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员。

第二条  乡镇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员以志愿服务为主,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辅以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条  乡镇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较高,致力于服务三农,富有正义感和责任心;

(二)具备一定的农资管理业务知识,比较熟悉本地农资市场状况;

(三)本人及其亲属不从事农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乡镇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员应当根据农资经营网点数、农资使用状况等,合理配置。一般每个乡镇聘用1—2名,对于经营网点密集、情况复杂的地区,可适当增加。

第五条  聘用乡镇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员应当考虑以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人员为主,适当考虑乡村干部、种养殖大户等适宜对象。聘用期一般为三年。

第六条  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员的工作职责:

(一)了解掌握本辖区内农资经营网点变动情况;

(二)调查收集本辖区内的农资经营点所经营的品种、数量、价格等信息;监督相关媒体农资产品广告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及时了解本地农资市场状况,掌握农资市场动态;

(四)经常走访农户,了解农户农资使用情况,监督农资质量状况;

(五)发现有违法经营农资行为或农资使用后出现异常情况的,要向县级农业行政执法机构迅速报告;

(六)协助农业行政执法机构查处违法案件。

第七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应当与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员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信息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并将其纳入年度工作内容。

第八条  县级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对信息员提供的信息及时进行整理分析,提高农资市场监管的预判能力。

第九条  乡镇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员上报个案线索具有重大价值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农资违法案件举报奖励规定,对信息员予以适当奖励。

第十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员的管理,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不符合继续聘用信息员条件或者工作不负责任的予以取消资格并及时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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