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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2006年全市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索 引 号:014109859/2006-0002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农发〔2006〕16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农林局
生成日期:2006-03-22 公开日期:2006-03-2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2006年全市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2006年全市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常农发〔2006〕16号

关于印发2006年全市农资打假

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辖市、区农林(机)局、经贸委、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合作社:

2005年,我市各级相关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省、市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部署要求,密切配合,积极开展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从而使全市农资市场秩序得到了进一步好转。为了强化农资监管,深入持久地开展农资打假工作,根据部、省相关部门的要求,制定了《2006年全市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现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附件:《2006年全市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常州市农林局               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常州市公安局               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农资  打假  监管  要点  通知                  

  抄送:省农林厅,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

  局,省农机局,省供销合作总社,市政府办公室,市整顿和

  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常州市农林局办公室              2006323印发

打字:张婷           校对:黄亮            共印100

附件:

 

2006年全市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2006年全市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市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总体部署,从严格市场准入,推进诚信经营,强化监管执法,严查大案要案,完善保障措施,开展放心农资下乡等方面入手,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我市“十一五”期间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的良好开局。

一、严格市场准入,推进放心农资下乡

(一)严格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及产品的市场准入。农业、工商、质检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辖市(区)所有农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建立经营信息档案。对需要经过审批、登记或许可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和农资产品,要严格执行有关条件、程序和标准,禁止降低标准或越权审批,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坚持谁发证、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加强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组织对许可进行清理、核查,发现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限期整顿,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企分开的要求,认真清理整顿政企不分和乱挂靠、乱挂钩的农资经营企业。

(二)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要认真总结金坛等地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的经验,从完善农资营销机制入手,大力发展农资物流。要通过引导农资直销和连锁经营、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技物结合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对接等方式,不断探索新形势下“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的有效途径和模式。要将放心农资下乡进村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现代高效农业建设和农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落实到位。

二、突出工作重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行为

(一)精心组织专项治理行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工商部门要继续抓好“红盾护农”行动,质监部门要围绕生产领域继续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下乡”活动和化肥产品质量区域性问题集中整治活动,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的犯罪行为,供销部门要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加快“诚信体系建设”步伐,配合做好农资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二)突出监管整治重点。紧紧围绕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渔机渔具等重点品种,坚持工作重心下移,突出村镇级农资市场特别是零售商户的整治,严厉打击在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广告宣传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高毒农药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三)加大大案要案查处。对发现的案件线索要进行认真梳理,特别要加强投诉举报案件的核查工作,要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明察暗访等有效方式,查处一批大案要案。要加大经费投入,优先保障办案经费,坚持“五不放过”原则,彻底捣毁制假售假窝点和严惩违法分子。重点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对群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农业生产事故、涉及面广的制售假劣农资案件,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挂牌督办。

(四)加强农资质量抽查。在各个重要农时季节,要加强对种子、农药、肥料的质量监督抽查,并提高抽查密度,扩大抽查范围。要依法及时公布例行监测和市场监督抽查结果,在宣传放心产品的同时,公开曝光不合格产品,引导农民正确选购和放心消费。加强农资市场调查,了解和掌握各地农资产品的市场分布、质量优劣、价格波动、销售动态和服务状况,及时预警,防止不合格农资流入农业生产领域,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五)规范农资广告宣传。工商部门要加大对本地农资广告宣传的监督检查,规范农资广告宣传,严肃查处发布虚假农资广告的违法行为。对不按法定要求审定,只收费不审查的广告发布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农业、质检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做好虚假农资广告的整治工作。

(六)巩固毒鼠强专项整治成果。要充分认识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日常监管,继续做好毒鼠强的清查收缴和防范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毒鼠强行为,并进一步畅通合法杀鼠剂市场流通渠道,加强统一灭鼠,切实巩固专项整治成果,防止反弹。

三、完善保障措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一)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企业数据库。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合作,互通信息,及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市场主体资格审查结果、消费者投诉状况、公众评价情况等相关信息,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逐步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诚信档案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

(二)开展农资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在农资打假和监管实践以及互通信息的基础上,逐步制定科学的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对辖地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信用等级综合评价。对于遵纪守法、信用优良的企业要给予表彰、鼓励和政策扶持;对于发生经营过失、存在信用缺陷的企业要给予警示、教育和指导;对于多次发生违法记录或故意违法、情节恶劣的失信企业要重点监控,加强跟踪检查。

(三)实行农资生产经营销售可追溯管理。要采取稳妥有效的措施,制定规范管理办法,提倡和引导农资生产经营单位推行守法经营质量公开承诺制,树立诚信意识,督促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经销台账,积极引导农民群众科学选购农资产品并索证索票,实行可追溯管理。提倡和建立农资行业协会,加强农资行业自律。今年要先期重点建立种子、鼠药、高剧毒农药的经营台账。

(四)推进乡镇农资市场信息员队伍建设。要通过建立健全乡镇农资市场信息员制度,及时反馈当地农资经营网点变动,农资经营、使用等情况,监督农资质量状况,根据信息反馈,建立监控目标,督促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

(五)推进工作制度建设。要积极推行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责任制度、过错追究制度、公示制度、回避制度等执法管理制度,落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配合协调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各部门要形成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严格实行分级负责,层层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要积极开展农资打假和监管考核评价工作。对工作不力,或发生重大假劣农资案件,造成农民严重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要及时报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密切配合,整体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加大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力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肩负起农资打假工作的牵头职责,组织落实各项整治措施。其中,质检部门要把化肥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好、落实好。经贸委、公安、工商、质检、供销社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资打假有关工作。各部门要加强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效能。

(三)强化监督,严格执法。市级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采取明察暗访方式,对各地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督查,严厉打击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查处行政部门系统所属农资经营单位各种违规经营行为,为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创造良好环境,确保农资打假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大对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的投入力度,不断改善农业执法条件与手段。要加强农资打假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整合执法力量,针对大案要案和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要加强业务培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多种媒体,宣传农资法律法规,依法推介优质放心农资产品,深入报道典型假劣农资案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要结合开展“送法下乡”、“送科技下乡”和“送放心农资下乡”等活动,普及农资识假辨假和科学使用知识,努力提高农民的法治意识,维权意识和识假辨假的能力。要积极宣传报道各地的创新工作方式,强化监管措施,推进诚信建设的好典型、好经验,大力营造有利于农资打假监管工作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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