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防疫法》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农林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学习宣传工作,近日,省农林厅转发了农业部《关于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工作的通知》(苏农牧[2007]64号),根据部、省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学习宣传活动方案,着力在创新形式,营造氛围,加强组织,提高宣传效果上下功夫,现将本方案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活动实施方案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动物防疫法 宣传活动 方案 通知
抄送:省农林厅、省畜牧兽医局、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各辖
市、区兽医卫生监督所
常州市农林局办公室 2007年11月15日印发
打字:张婷 校对:徐鸿飞 共印25份
附件:
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活动实施方案
一、活动目标
1、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屠宰加工厂、动物产品批发市场、动物诊疗机构等管理相对人相关法律法规普及率达到100%;
2、餐饮单位、超市相关法律法规普及率达到80%以上;
3、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合格率达到100%;
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公场所设立公示栏达到100%。
二、活动方法
1、编印《动物防疫法百问》、《动物防疫法》全文宣传公告(由市监督所统一编制);
2、制作法律法规知识展板;
3、制作用于搁置宣传册、单页明白纸的公示栏;
4、制作、悬挂活动主题标语;
5、制作、发放《动物防疫法》宣传挂历;
6、举办针对不同对象的培训班。
三、活动安排
(一)宣传咨询日
1、活动时间、地点
2007年11~12月(由各地自行选择)。
2、活动形式
举行一次现场宣传咨询活动,搭设宣传台,横挂宣传条幅,摆放宣传板,向市民发放宣传册和明白纸,介绍法律法规和动物产品安全知识,解答市民疑问。
3、宣传内容
(1)宣传册:《动物防疫法百问》:以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为基础,摘录针对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屠宰加工产、动物产品市场、餐饮企业等动物产品使用单位、动物诊疗机构等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关条款(32开手册形式,承载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举报咨询电话);
(2)新《动物防疫法》全文宣传公告(承载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举报咨询电话)。
(3)展板:肉品安全知识。
(4)动物产品安全知识现场讲解。
通过宣传咨询日活动,使市民了解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无疫知识,增强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二)新《动物防疫法》的培训、考核
1、执法人员培训班(市、辖市(区)监督所分级培训);
2、动物养殖场(小区)负责人、兽医技术人员培训班(辖市、区为主);
3、动物屠宰加工厂负责人、检疫人员培训班(辖市、区为主);
4、动物产品经营市场(包括超市、商场)负责人、销售人员培训班(辖市、区为主);
5、动物诊疗机构负责人和兽医技术人员培训班(辖市、区为主)。
通过层级培训和不同相对人的培训考核工作,促进全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和管理相对人对新《动物防疫法》的了解和认识,为新法的全面实施做好铺垫。
(三)宣传资料发放活动
1.时间:11月-12月。
2.地点:各辖市(区)动物养殖场、屠宰加工厂、动物产品经营市场、餐饮企业等动物产品使用单位、动物诊疗机构、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公场所
3.参加人员:各辖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
4.活动形式
(1)执法人员向动物养殖场、屠宰加工厂、动物产品经营市场、餐饮企业等动物产品使用单位、动物诊疗机构、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发放宣传资料。
(2)在办公场所公开(如置于公示栏中),由市民自由索取。
5.宣传内容
(1)宣传册:《动物防疫法百问》。
(2)新《动物防疫法》全文宣传公告。
通过宣传资料发放活动,使管理相对人及时了解动物防疫和动物性食品安全监管的新要求,增强动物防疫和动物性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四)媒体宣传
1、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报道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邀请媒体跟踪报道专项整治活动中的重大案件。
2、为及时反映各地活动进展动态,交流经验,市监督所将编发简报,请各地踊跃投稿提供信息,由市所编辑后在市农林信息网上发布。
四、组织领导
各地要成立动物防疫法宣传学习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要把宣传学习活动作为贯彻《动物防疫法》的一个重要环节抓紧抓好,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抓好活动中各项措施落实,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全方位展现动物卫生监督系统依法履行职责情况,震慑违法分子,营造和谐执法环境,保障市民食肉和公共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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