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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动物诊疗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59/2007-0001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农发[2007]113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农林局
生成日期:2007-10-19 公开日期:2008-03-2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组织开展全市动物诊疗市场专项整治活动
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动物诊疗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动物诊疗市场

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各辖市、区农林局:

为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切实加强动物诊疗市场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根据省农林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动物诊疗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苏农牧[2007]61号)要求,结合年初全市动物防疫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动物诊疗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我局组织制定的《全市动物诊疗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附件:全市动物诊疗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

 

 

 

 

 

 

 

 

 

 

 

 

 

主题词:动物  诊疗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省农林厅、江苏省兽医卫生监督所 

  常州市农林局办公室             2007年10月20印发

  打字:张婷          校对:徐鸿飞          共印20

附件:

 

全市动物诊疗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根据《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江苏省动物诊疗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为切实加强动物诊疗市场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确保动物诊疗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各地要通过此次整治活动,加大对全市动物诊疗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等诊疗行为,全面规范动物诊疗市场秩序,提升动物诊疗水平,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整顿内容

要坚持“严格把关,分类指导,循序推进,全面规范”的原则,按照《江苏省动物诊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重点整治城市宠物诊疗市场和问题比较突出的农村动物诊疗活动。

1、审核诊疗资格。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必须依法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且在有效期内,按规定的执业类别和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机构及人员资质等应在诊疗室内显要位置公示。

2、审核执业人员。城市开设宠物诊疗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农村开设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有1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江苏省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和所在动物诊疗机构的聘用合同。

3、审核诊疗场所。城市宠物诊疗机构营业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农村诊疗机构在30平方米以上。动物诊疗机构应设立相应的诊疗室和兽药房,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4、检查仪器设备。动物诊疗机构应该具有保定、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及无害化处理等设施。

5、检查规章制度。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有疫情报告、药品采购使用、日常清洗消毒、污物处置、病例档案、处方管理、就诊需知等各项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收费标准等应张贴上墙。

6、检查档案资料。动物诊疗单位要建立真实完整的诊疗活动记录,并建立相关档案。要使用全省统一规定的病志、处方笺,并按规定期限保存(普通处方保存半年,麻醉处方保存1年)。

三、时间安排

1、宣传发动阶段(1015-10月25)。各地要将整顿和规范诊疗市场的要求迅速宣传贯彻到动物诊疗机构和基层兽医人员,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学习《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苏省动物诊疗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执业兽医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诊疗管理的要求。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开展动物诊疗服务秩序整顿的目的、意义,宣传国家动物诊疗的有关规定,争取社会各界对整顿、规范工作的关心、理解与支持。

2、自查整改阶段(1026-11月15)。动物诊疗机构要按照整顿、规范的工作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顿措施,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规模养殖企业的兽医技术人员,要在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助理执业兽医师以上资格或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在本单位内按规定从事动物疫病诊疗。

3、集中整顿阶段(1116-11月30)。各地要根据这次规范整顿工作重点和要求,精心组织安排。要对辖区内的动物诊疗市场进行一次拉网式的检查,坚决取缔无证经营行为、无证行医行为,杜绝擅自扩大诊疗范围、非法发布诊疗广告、动物防疫条件不合格、规章制度不健全、转让骗取诊疗许可证、动物诊疗行为不规范以及宠物美容院、兽药门市部无证从事诊疗服务等行为。对有诊疗许可证,但不符合相关条件的限期整改。对规定时间内未能整改到位的,吊销诊疗许可证。通过集中整治,规范诊疗机构管理,促进诊疗机构改进服务,提高诊疗水平,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

4、检查验收阶段(12月)。各地要将辖区内的动物诊疗机构登记造册,对整顿后核准执业的诊疗机构和被依法查处、取缔的诊疗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各辖市(区)要将此次专项活动形成书面总结,并报我局。我局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地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终考核的内容。

四、组织领导

各地要从提升动物诊疗水平,促进畜牧业规范健康发展和加快兽医体制改革的高度,充分认识此次整顿诊疗服务秩序、规范诊疗行为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搞好整顿规范工作。在整治活动中,坚持宣传教育和查处相结合的原则,着力提高从业者的守法意识,规范执业行为,引导其依法执业。对非法从事动物诊疗的机构和人员,尤其是在当地影响恶劣的“钉子户”要严肃查处,必要时与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行动,协同作战。在实施处罚过程中要规范执法程序,确保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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