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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59/2007-0003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农发〔2007〕35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农林局
生成日期:2007-03-30 公开日期:2008-03-2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常州市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农发〔2007〕35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渔业污染事故

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农林局、环保局,长荡湖渔管会:

为改善水域生态环境,确保水产养殖业生产安全和质量安全,公正及时调处渔业污染事故,切实保护渔农民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常州市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二 O O 七年 三  月 三 十 日

 

 

 

 

 

 

 

 

 

 

 

 

 

 

主题词:渔业  污染事故调处  办法  通知             

  常州市农林局办公室            2007年4月2印发

打字:张婷          校对:冯军          共印30

附件:

常州市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公正及时地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造成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部门或由渔政部门、环保部门组织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渔业水域是指鱼虾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增养殖场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是指由于单位或个人倾废或排污等行为,损坏渔业水体使用功能,致使水域内生物减少、死亡或质量下降等事实。

第五条: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工作:

1、办理污染事故报告受理和登记工作。

2、组织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取证。排查污染源、分析污染物和核定渔业损失。

3、控制污染源,减轻对渔业的危害,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如跨界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和损失较大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应立即向上级渔政、环保部门报告。

4、对污染情况复杂、损失较大的污染事故,要进行跟踪监测,必要时要扩大采样分析范围。

5、根据需要聘请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专题论证和评估。

6、形成污染事故调查报告,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对污染单位或个人给予处罚,造成天然渔业资源损失的要责令赔偿。

7、污染事故调处结束后,完成事故调处报告,并归档成卷。

第六条:渔政部门负责填写“事故报告表”,制作“现场笔录”,收集与污染事故有关的各种证据和相关资料;按《污染死鱼调查方法(淡水)》、《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核定》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和核定损失。环保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跨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在损失核定时,需有上级渔政、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现场共同参与。

第八条:渔政部门配合环保部门排查分析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

第九条:渔政、环保部门根据掌握的各种证据和资料,进行分析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和相关处理意见。

第十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依法进行调解处理,或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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