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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组织开展“加强活禽检疫监管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年度主题活动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59/2007-0004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农发〔2007〕25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农林局
生成日期:2007-03-27 公开日期:2008-03-2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开展“加强活禽检疫监管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年度主题活动
关于组织开展“加强活禽检疫监管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年度主题活动的通知
常农发〔2007〕25号

 

关于组织开展“加强活禽检疫监管  规范

市场经营行为”年度主题活动的通知

 

各辖市、区农林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6]148号)和省农林厅、卫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江苏省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苏农牧[2007]16号)精神,根据省农林厅《关于组织开展加强活禽检疫监管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年度主题活动的通知》(苏农牧[2007]17号)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加强活禽检疫监管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年度主题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该项工作作为2007年兽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将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附件:2007加强活禽检疫监管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主题活动实施方案。

 

 

 

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七

 

 

 

 

 

 

 

 

 

 

 

 

 

 

主题词活禽市场  监管  活动  通知                

  抄送:省农林厅、省兽医卫生监督所,市政府办公室, 

 各辖市、区兽医卫生监督所                    

  常州市农林局办公室            2007年3月28印发

打字:张婷          校对:徐鸿飞        共印25

附件:

 

2007加强活禽检疫监管

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主题活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6]148号)和省农林厅、卫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江苏省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苏农牧[2007]16号),以及省农林厅《关于组织开展加强活禽检疫监管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年度主题活动的通知》(苏农牧[2007]17号)文件精神,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加强活禽检疫监管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年度主题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目标

全面推进家禽及其产品检疫监管,完善活禽经营市场动物防疫条件,规范活禽交易行为,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转变家禽消费习惯,有效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从经营市场环节传播扩散,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工作要求

1、全面推进活禽及其产品检疫监管。一是建立健全活禽报检制度。对规模饲养场(户)出栏出售的活禽,实施到场、到户检疫;对散养户出栏出售的活禽,实施定点、定时间段到点检疫。检疫率要达到100%。对经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二是实施家禽定点屠宰驻场检疫制度。对进场屠宰的禽只,检疫员驻场实施宰前、宰后检疫。三是逐步推行检疫标识制度。对出县境及进入批发市场和大中城市交易市场的活禽及光禽,必须加贴省农林厅规定的检疫标识。在县境内及农村集贸市场销售的活禽及光禽,各地先行试点,年底前检疫标识配戴率要达到30%,三年内全面实施。

2、规范活禽及其产品经营动物防疫行为。要规范活禽及其产品经营行为。完善动物防疫条件,建立健全凭检疫证入市销售、亮检疫证经营、消毒及无害化处理等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一是建档溯源。市场主办者应建立场内经营者基本档案,报送一份给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备案。同时,全面建立销售禽类及其产品来源情况,主要包括:种类、数量、来源地、检疫证号、消毒证号、运输车辆牌号等相关信息,建立禽类及其产品溯源机制。二是销售分区。禽类及其产品经营区与其他农产品经营区分开,水禽与旱禽经营区分开,屠宰区与活禽经营区分开,光禽与活禽经营区分开。三是光禽入户。改变群众购买后携带活禽回家自宰的习惯,农贸市场销售的活禽必须在场内宰杀间宰杀、煺毛后离市进户,一律不得携带活禽离场。四是休市消毒。全面建立活禽经营休市制度,活禽批发市场休市日前必须清场,有条件的城区农贸市场活禽销售区也可以清场。活禽批发市场及城区农贸市场活禽经营区要做到每天一消毒,所有活禽经营市场在休市日必须彻底冲洗、消毒,并对冲洗后的污物、污水进行彻底的药物消毒。

三、时间安排

第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份完成。各地根据本方案要求,积极开展宣传发动工作,组织检疫、监督人员学习本方案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组织学习活禽及活禽屠宰检疫业务知识。广泛张贴省农林厅、卫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公告,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单及市场内电子显示屏等途径,向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宣传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科学知识,增强活禽饲养者、经营市场开办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

第二,推进实施阶段,4月份完成。各地要根据要求,全面开展活禽及其产品检疫工作,增加由省统一监制的检疫标识;开展活禽经营市场的防疫条件审核,指导市场主办者按硬件设施要求,完善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消毒设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指导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规范经营,做好溯源、日常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根据省农林厅要求,将选择12家活禽批发市场进行试点,试点市场经营的活禽除了检疫证明外,必须凭检疫标识进场经营。同时各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切实做好活禽经营市场禽类及其产品检疫监管和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工作。

第三,检查验收阶段,5月份完成。各地要在推进实施的基础上,组织检查验收,重点查活禽报检点设立、活禽及其产品检疫、检疫标识使用,检查经营市场防疫条件设施设备,检查规章制度建设,检查规范经营及建档溯源情况,查主动配合相关管理部门情况,符合条件的,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联合工商部门予以关闭。市里将于6月初联合相关部门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市(区)将予以通报。

第四,规范管理阶段,7-12月份完成。通过规范和整顿,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工作,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互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巩固整改成果,促进活禽及其产品检疫和检疫标识的使用,促进经营市场规范经营行为。同时,要建立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分片包干负责机制,实施长效管理。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市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专项活动取得实效,各地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分管畜牧兽医工作负责人要亲自抓,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强化落实。

1、组织发动,制订方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及省农林厅、卫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整顿和规范活禽市场交易行为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活动方案的要求,开展组织发动工作。同时,根据本地区活禽饲养、销售去向及活禽交易市场动物防疫条件现状,制订本地区活禽规模场(户)登门检疫及散养定点、定时检疫具体要求,制定本在区活禽及产品市场经营防疫、检疫工作规定,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职责分工,确保工作实效。

     2、分类指导,督促整改。各地要根据工作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在活禽产区,要重点抓好检疫工作,设立报检牌,明确包片检疫员、监督员,建立检疫员与规模饲养场(户)联系制度,对散养的家禽设立定点检疫点,检疫员到点时间段,并广泛告知;在禽类定点屠宰场,要明确派驻的检疫员,根据省家禽屠宰检疫规范开展检疫工作;在销区,要重点抓好活禽及其产品经营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请工商部门配合做好凭检疫证入场工作,对进入试点的批发市场的活禽还要凭检疫标识入场,抓好休市、消毒制度的落实,抓好污物及病死禽只的无害处理工作。实施分类指导,细化要求,明确硬件设施及规章制度等要求,督促市场主办者实施整改。

3、树立样板,全面提高。根据规定要求,各地要有针对性抓好典型示范,树立活禽产区出栏禽只的检疫、禽只定点屠宰检疫及活禽批发市场、城区农贸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符合规定要求的样板,组织观摩学习,全面推进整改。活禽批发市场进出厂必须设置车辆消毒池及专用冲洗消毒台,配备消毒设施,实施相对封闭经营;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必须配备消毒、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实施活禽与其它农产品,旱禽与水禽,活禽经营区与屠宰区物理隔离,分区经营;建立健全消毒制度、凭检疫证入场销售制度、溯源制度及农贸市场、集贸市场不得携带活禽离场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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