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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全面实施水域养殖证制度的意见
索 引 号:014109859/2004-0006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04〕32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04-04-01 公开日期:2008-03-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进一步推动全市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广大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渔业法》和农业部关于《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农渔发[2002]5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贯彻实施农业部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3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实施水域养殖证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实施水域养殖证制度的意见
常政办发〔2004〕3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委办局:

为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进一步推动全市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广大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渔业法》和农业部关于《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农渔发[2002]5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贯彻实施农业部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3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实施水域养殖证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水域养殖证制度实施工作

养殖证制度是我国渔业的一项基本制度。水域滩涂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凭证。全面实施水域养殖证制度,是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建设、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生产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各级各有关部门转变职能、依法行政的需要。各地要认真学习《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农业部农渔发[2002]5号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发[2002]131号文件精神,提高政策水平,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和印发资料等多种渠道、方式进行宣传,使广大基层干部和渔民认识到,水域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凭证,实施养殖证制度是稳定水域养殖使用权制度和承包经营权的重要基础,是渔业养殖管理的核心制度,是维护渔农民利益的重要保障。

二、全面开展调查登记,科学合理地编制功能规划

各地要对辖区内已进行水产养殖开发利用和目前尚未开发但适于水产养殖开发利用的水域基本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建立档案资料。在此基础上,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保持稳定、促进发展的原则,根据《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试行规范》和《编制大纲》,结合《江苏省特种水产业发展规划》和《常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农林、规划、国土、水利、环保等部门确定水域养殖功能,编制和完善本辖区水域养殖功能规划。调查登记和编制养殖水域规划,以各辖市、区为主体,水域养殖功能规划由辖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常州市农林局备案。长荡湖为金坛市、溧阳市共同管辖的湖泊,由长荡湖渔管会负责调查登记、编制规划,并主动和两辖市农林局衔接,所编制的规划报经常州市农林局审核后,报金坛市、溧阳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落实政策规定,规范养殖证核发工作

县(区)级以上地方政府是养殖证发放的批准机关,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域养殖证申请的受理、审核及发放工作。符合养殖规划,在国有水域滩涂养殖的,申领国有水域滩涂养殖证;在集体所有水域滩涂水域养殖的,申领集体所有水域滩涂养殖证。养殖规划区内已养水域滩涂,过去曾发过养殖证的,可凭旧证核发新证;没发过养殖证的应通过申领,核发养殖证。已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宜渔农田改为水产养殖的,养殖证不改变原有土地权属。在操作过程中,采取先试点,后推开的办法,积累经验,完善和规范水域养殖证核发工作。

金坛市和武进区作为试点市区,原则上要在上半年全面完成养殖证核发工作;对已认定的和即将申报的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水产种苗基地、各级各类科技示范园区等水产养殖重要场所,也要在今年上半年完成养殖证核发工作;其它辖市区,今年上半年要全面完成调查登记和规划的编制工作,年底前全面完成水域养殖证核发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养殖证制度的顺利实施

全面实施水域养殖证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的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站在维护渔民利益、促进渔业发展、保持渔区稳定的战略高度,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步推进这项工作。市政府已成立市实施水域养殖证制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名单见附件),各辖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具体负责,落实工作责任制,限期完成任务;国土、水利、环保、交通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责职,积极予以支持配合;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保证全市实施养殖证制度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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