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安监局,公安(分)局,外经贸局: 为贯彻执行《禁毒法》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醋酸酐的生产和经营秩序,遏制走私、非法买卖醋酸酐的势态,从源头上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苏安监〔2008〕1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安监局、公安局和外经贸局决定自2008年9月20日至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依照《禁毒法》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醋酸酐生产、经营、运输、使用、进出口、仓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醋酸酐流入非法渠道,进一步完善醋酸酐的管理措施,推动我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和禁毒工作达到新的水平。 二、检查范围 所有从事醋酸酐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的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醋酸酐相关单位)。 三、检查内容 (一)醋酸酐相关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 1、自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期间,醋酸酐相关单位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使用、进出口、仓储等情况,特别是客户情况、客户联系方式、所购用途等。 2、履行各种行政许可和备案手续等遵守易制毒化学品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各地安监部门、公安机关和外经贸部门联合检查内容 1、醋酸酐从业单位的醋酸酐产量、销售量(及包含客户资料的销售记录)、购买量、进出口量、使用量等情况,出入库、使用、保管等内部管理情况。 2、履行各种行政许可和备案手续的情况。 3、各地安监部门监督检查醋酸酐生产、经营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情况时,应同时检查这些单位有关生产、储存装置等现场设施的安全生产状况。 4、各地公安机关在核查醋酸酐销售流向时,应对在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期间,生产、经营和进出口企业销售的每笔醋酸酐流向进行核实,查清每笔醋酸酐的来源、流向、用途和最终用户情况。对市内跨县流通的,由流入地公安机关负责核查工作;跨市流通的,各地公安机关要将购买或销售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以及购买或销售时间、数量和运输方式等情况,汇总上报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提请销售对象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协查。 (三)各有关部门应当查清以下有关醋酸酐生产、经营、使用的基本情况 1、各辖市、区安监部门要摸清本辖区醋酸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数量,掌握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期间,醋酸酐生产单位的产量、销售量、库存量等情况。 2、各辖市、区公安机关要摸清本辖区醋酸酐使用和运输单位的数量,掌握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期间,醋酸酐经营、使用单位的销售量、库存量、购入量、使用量等情况。 3、各辖市、区外经贸部门要摸清本辖区醋酸酐进出口单位的数量,掌握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期间,醋酸酐进出口许可和数量等情况。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准备部署阶段(2008年9月20日至10月20日) 各地安监部门、公安机关和外经贸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的工作机构、人员等,联合制定本地区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实施方案,把专项行动的安排和要求通知到本辖区所有醋酸酐相关单位。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0月21日至10月31日) 醋酸酐相关单位要按照专项行动的内容和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填报相关数据报表,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整改。 各醋酸酐单位必须在10月31日前,将本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以及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期间醋酸酐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使用、进出口、库存等情况形成报表(见附件1、附件2、附件3),分别报送所在地安监部门、公安机关和外经贸部门。 (三)检查整治阶段(2008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各地安监部门、公安机关和外经贸部门要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本辖区醋酸酐相关单位实施联合检查,核查本辖区内的醋酸酐生产、销售、流向等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辖市、区安监部门、公安机关和外经贸部门须在2008年11月25日前,将本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分别报送市安监局、公安局、对外经贸合作局。 (四)综合整理、确定底数阶段(2008年12月1日至l2月15日) 各辖市、区安监部门、公安机关和外经贸部门要综合整理对专项行动中企业自查和联合检查中掌握的情况,必要时进行再核实,确定本辖区醋酸酐的生产、销售、使用等基本情况,并形成书面的基本情况数据资料。 各辖市、区安监部门、公安机关和外经贸部门须在2008年12月20日前,将本地区醋酸酐的生产、经营、使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和有关文字说明,形成书面材料分别报送市安监局、公安局、对外经贸合作局。 (五)总结报告阶段(2008年12月16日至12月31日) 各辖市、区安监部门、公安机关和外经贸部门对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不足认真进行总结,提出进一步完善醋酸酐管理的意见和措施,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并于2008年12月20日前,分别报送市安监局、公安局、对外经贸合作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有关部门一是要加强对本次专项行动的领导,明确承办机构和人员;二是要联合制定本地区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实施方案,认真部署和开展本次专项行动;三是要将本通知及时传达到辖区内所有醋酸酐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单位),督促其开展自查自纠活动。 (二)加强执法检查。各地要发挥联合执法的作用,从严执法。检查中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存在的醋酸酐管理不完善等问题,要责令限期改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予以从严处罚;对有关单位在自查中已经纠正或正在纠正的、且尚未造成危害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依法从轻处罚。对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密切配合沟通。在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中,各级安监部门、公安机关和外经贸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强协调,形成合力。要及时通报专项行动中有关信息,并定期召开会议,进行部门间会商,交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商议确定下一步工作重点。 (四)建立长效机制。鉴于醋酸酐在制毒过程中的重要性和流失的严重性,各地安监部门、公安机关和外经贸部门要以此次专项检查行动为契机,建立醋酸酐情况通报和核查的长效机制。各地安监部门每年应将本辖区醋酸酐生产、经营企业的底数等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外经贸部门;各地公安机关每年应将本辖区醋酸酐购销和运输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安监和外经贸部门;各地外经贸部门每年应将本辖区醋酸酐进出口企业底数、进出口数量等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安监部门。 在开展专项行动中,市安监局、公安局和对外经贸合作局将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各地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和督导。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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