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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下发《2008-2009年度常州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评选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33/2008-0001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外经贸贸[2008] 162号 发布机构:市外经贸局
生成日期:2008-08-27 公开日期:2008-08-2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外经贸局关于下发《2008-2009年度常州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评选办法》的通知
关于下发《2008-2009年度常州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评选办法》的通知
常外经贸贸[2008] 162号
 

 常外经贸贸[2008] 162

 

关于下发《2008-2009年度常州市

“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外经贸局: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自主出口品牌建设,加快转变全市外贸增长方式,根据商务部等八部委《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了2008-2009年度常州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以下简称“常州市出口名牌”)评选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原则

常州市出口名牌的评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企业为主体,以培育和发展自主出口品牌为目标,着力提升自主品牌的国际竞争力。

二、组织管理

市外经贸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常州市出口名牌的评选工作。各辖市区外经贸局组织企业申报出口名牌,参与初审工作。邀请有关政府部门共同组成常州市出口名牌评审小组,负责审议确认出口名牌企业名单。

三、评选标准

参照商务部出口名牌的评选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评选标准(见附件1)。评选标准确定了常州市出口名牌的资格条件和评审指标。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方可申报常州市出口名牌。申报商品类别按照《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划分。

四、评选程序

(一)初审。各辖市区外经贸局负责初审所辖有关企业的申请材料,将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上报我局。

(二)复审。市外经贸局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按评审指标进行评审、打分。提出常州市出口名牌的初选名单,交常州市出口名牌评审小组审议

(三)审议。市常州市出口名牌评审小组将根据申报企业的得分情况,综合考虑行业特点、企业类型等因素,确定常州市出口名牌的初选名单。

(四)公示。经常州市出口名牌评审小组审议、确定后,市外经贸局通过局网站公示常州市出口名牌名单。公示期满后,正式确定常州市出口名牌。

五、监督管理

常州市出口名牌有效期为二年。为保持名牌的先进性和代表性,市外经贸局将对常州市出口名牌加强监督管理。已获得常州市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在诚信经营方面,或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市外经贸局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常州市出口名牌称号。

企业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常州出口名牌称号的,除撤销其常州市出口名牌称号并予以公告以外,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常州市出口名牌的申请。

六、申报时间:

请各辖市、区外经贸局组织所辖有关企业的申请材料,于930日前将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上报我处。

特此通知。

附件:20082009年度常州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评选标准

联系人:韦炜、曹克(外贸处) 联系电话:0519-8568227985682278,传真:0519-85682299

  
 
                       常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00八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1

 

20082009年度“常州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

出口名牌”评选标准

一、资格条件

申请常州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企业,应具备以下所有资格条件:

(一)在常州市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拥有进出口经营资格。

(三)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上年度经营盈利。

(四)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600万美元,其中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以农产品出口为主的企业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400万美元,其中农产品(商务部口径)出口额不低300万美元。

(五)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六)在国内(中国关境内)和主要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均已注册商标、或商标注册申请已获境外注册国受理。

(七)拥有申报商标所有权。

(八)申报商标的注册范围(核定使用商品)涵盖申报商品类别。

(九)申报商标首次注册地为国内(中国关境内)。

(十)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保、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二、评审指标

对完全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按下列评审指标打分:

(一)研发创新能力(15分)

指标内容:

1、被境内外知识产权部门授权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须在申报类别商品范围内)数量。

2、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高新技术产品(须在申报类别商品范围内)数量。

3、被评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称号。

评分标准:

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得1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得0.5分,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得0.25分;

每获得一项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高新技术产品得4分,一项省级科技进步奖或高新技术产品得2分;

被评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得10分,被评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得5分;

各项得分可以累计,但最多不超过15分。

(二)按照国际标准组织生产(15分)

指标内容:

第一类: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系列、GMPHACCPOeko-Tex Standard 100ISO/TS16949)情况。

第二类:通过国际通行的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系列)认证情况。

第三类:通过国际通行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0系列)或社会责任标准(SA8000)认证情况。

评分标准:

每通过上述一类认证得6分,但累计不超过15分。

(三)市场销售(35分)

指标内容:

1、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额。

2、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市场份额(在同一类别商品所有申报企业中排序)。

3、企业上年度销售总产值(企业自产产品的销售总额)。

评分标准:

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达到500万美元得5分,每增加300万美元加1分,但累计不超过20分。

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市场占有率。在全市所有申报企业中按照同一类别商品出口额大小排名,排第1位的得5分,排第二位的得4.5分,依此类推,最低为0分。

企业上年度自产产品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得1分,每增加2000万元加1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四)知识产权保护(10分)

指标内容:

海外(中国关境外)商标注册(商标注册范围须涵盖申报类别商品)数量。

评分标准:

每在海外一个国家(或地区)注册商标的得1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五)全球化经营(10分)

指标内容:

海外(中国关境外)设立营销机构、研发中心、生产基地数量。

评分标准:

每在海外设立一个机构得2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六)社会评价(15分)

指标内容:

获得省级以上出口名牌、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有覆盖范围的,应包括申报类别商品)的数量。

评分标准:

每获得“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一个荣誉称号得6分;每获得“江苏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江苏省名牌产品”、“江苏省服务业名牌”、“江苏省著名商标”中一个荣誉称号得3分。

各项得分可以累计,但最多不超过15分。

三、申报商品类别

按照《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划分申报出口名牌的商品类别,除去“武器、弹药及零件、附件”,共有21类,具体如下:

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二类  植物产品。

第三类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五类  矿产品。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第七类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九类  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框及柳条编结品。

第十类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浆;回收(废旧)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

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第十二类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十三类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第十四类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第十五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

第十六类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第十七类  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第十八类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测、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第十九类  杂项制品。

第二十类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第二十一类  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

四、申请材料

企业在申请时应如实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表(附件2)。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由会计、审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上年度出口额、申报类别商品出口额证明。

(六)创名牌工作规划。

(七)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境内外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

(九)专利证书,高科技产品、高新技术企业称号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海外营销机构、研发中心、生产基地设立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一)获得省级以上出口名牌、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的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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