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直接投资 1.合资经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合资经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各方投资者须在合营合同中明确各方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在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中外各方投资者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和其他物料,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和工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2.合作经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可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的条件,并在利润或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方面明确合作各方的权责与义务。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厂房与建筑设施、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3.独资经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可以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可以用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设立公司自主经营,所获税后利润全部归投资者所有。 4.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可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企业注册资本25%以上。 5.合作开发 依据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经外经贸部批准的与外国公司合作勘探石油、煤炭资源项目。 (二)其他方式利用外资 1.外国政府贷款 一般是工业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双边政府贷款,利率优惠,贷款期限较长,一般长达20—30年,主要用于工业,基础设施项目。国家财政部是开展外国政府贷款的对外窗口。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世界银行贷款的对外窗口是国家财政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亚洲开展银行贷款的对外窗口是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的对外窗口是农业部;日本输出入银行能源贷款由中国银行负责对外。 3.出口信贷 指出口国政府为后盾,通过银行对出口贸易提供的信贷。出口信贷按接受对象的不同分为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其中:买方信贷是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商或出口方银行提供的商业信贷。 4.外国银行商业贷款 借用国外商业贷款,国家规定由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部分地区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金融机构对外办理。 5.对外发行债券 我国政府机构或企业在境外资金市场发行的以外币为债券面额的有价证券。 6.对外发行股票 此种股权融资方式分为二类:一类为境内上市境外机构与个人以外汇认购的人民币特种股票称B股;另一类为境外上市股票,在香港发行并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称H股,在美国发行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称N股。 7.国际租赁 国际租赁公司垫付资金购置用户所需设备,租赁给用户使用,用户定期支付租金。设备所有权归出租人,使用权在租赁期内归承租人。 【发布日期】:200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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