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OO一年九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及时、有效地组织江苏省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以下简称全省开发区)统计工作,促进全省开发区统计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全省开发区统计工作是江苏省国民经济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委省政府掌握全省开发区建设发展情况的必要手段,是促进全省开发区决速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三)全省开发区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省开发区发展建设情况,对区内生产、贸易、投资、效益、开发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为省委、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宏观决策、经济管理及各开发区间的信息交流提供统计信息、咨询和服务。 (四)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开发区及相应单位。全省开发区及相应单位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五)本制度由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制定,经江苏省统计局批准后实施。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全省开发区统计资料的汇总、加工、发布和对外交流。 第二章 统计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确定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的发展方向和有关法规、政策,全省开发区的统计范围主要包括开发区的发展建设情况,区内企业生产、服务、贸易、投资、效益、开发等方面的统计。 (二)全省开发区内工商注册企业均列入统计范围。 第三章 统计报表 (一)全省开发区统计表由全省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委会填报。 (二)全省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委会应按本制度规定,按时汇总、编制、报送本开发区统计月报和季报,同时做好有关统计资料的整理工作。 (三)全省开发区统计表在报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同时报送所在省辖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开放办)和当地统计部门。 (四)由各省辖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招商局)统一汇总本市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情况,报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五)采取月报表和季报表相结合的方法。月报在下月5日内报出,每月上报,季报于每季后15曰内报出。报表通过网络报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六)全省各开发区自营进出口的统计以海关统计为准。为配合自营进出口统计,全省各开发区每月要及时向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报送区内新增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名称及海关代码。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一)全省开发区的统计汇总数据由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向省委、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提供或对外公布。 (二)对外提供全省开发区统计汇总数据应按《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建立数据库,对全省开发区统计数据进行系统管理。 (四)全省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做好统计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五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一)各地方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开发区统计工作的领导,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专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二)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根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开发区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有权核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提出改正不确定的统计资料;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统计工作中违反国家或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奖 惩 (一)对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统计任务,工作成绩显著的市外经贸局(开放办)、开发区及统计人员,由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给予通报表扬。 (二)各地方、各开发区及有关单位的领导自行修改统计数据、编造虚假数据的,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的,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厅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的,由所在开发区管委会予以通报批评,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一)全省开发区统计货币单位以人民币万元或万美元,需折算时按《各种货币对美元统一折算率表》执行。 (二)全省开发区统计起止时间与自然月份、季度、年一致。 (三)逢法定节假曰、双休日,各种报表的报出时间应相应顺延。 (四)本制度由省对外贸易经济经济合作厅负责解释。 (五)本制度自2001年 l1月18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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