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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对利用外资项目审批实行简政放权的意见
索 引 号:014109533/2005-0000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发〔2005〕93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05-05-30 公开日期:2005-05-31 废止日期:2012-12-10
内容概述: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利用外资项目审批实行简政放权的意见(注:2012年12月10日废止)
关于对利用外资项目审批实行简政放权的意见
常政发〔2005〕93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593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全市外资推进大会精神,进一步创新发展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561日起,按照优化审批程序的要求,对涉及利用外资方面的14项市级审批权限实行简政放权。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及变更

  以委派形式,将该项审批权下放给金坛市、武进区、天宁区、钟楼区和戚墅堰区,由当地外经贸局分管外资的副局长兼任市局外资处副处长,统一使用市外资委的印章。溧阳市、新北区已实行外资单列,享有和市级同样的审批权。

2、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

  将该项审批的初审权下放给金坛市、武进区、天宁区、钟楼区和戚墅堰区。溧阳市、新北区已实行外资单列,享有和市级同样的审批权。

3、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将该项审批的初审权下放给金坛市、武进区、天宁区、钟楼区和戚墅堰区。溧阳市、新北区已实行外资单列,已享有初审权。

4、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初审和考核

  将该项审批的初审权下放给金坛市、武进区、天宁区、钟楼区和戚墅堰区。溧阳市、新北区已实行外资单列,享有和市级同样的审批权。

5、将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工业项目的初审权,下放给武进区、天宁区、钟楼区和戚墅堰区。各辖市已享有核准权。

6、新北区对鼓励类、允许类工业项目,享有和市级同样的核准权。

7、将3000万美元以下技改项目的初审权,下放给天宁区、钟楼区和戚墅堰区。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已享有核准权。

8、新北区对技改项目享有和市级同样的核准权。

9、除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4]164号文明确的重污染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须由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外,一般项目凡属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申报(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按照与经济主要部门同级管理的原则,将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委托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天宁区、钟楼区和戚墅堰区审批与管理。

10、新北区对一般项目的环保审批,包括建设项目申报(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享有和市级同样的审批与管理权。

11、将需要编制环境报告书的一般建设项目简化为直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省略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专家评审和审批程序。

12、在已完成区域环评和环保规划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在区内集中供热、污水集中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到位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进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可降低一个等级。

13、在已放权金坛市、溧阳市对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对企业注册登记、变更等进行初审的基础上,由市工商局负责,加快完善授权条件,积极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变金坛、溧阳两辖市的初审权为登记核准权。

14、参照对新北区的做法,由武进区工商分局分管局长兼任市工商局外资处副处长的方式,放权武进分局对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以上14项市级审批权限,是涉及利用外资的重要审批与管理权限。为了确保这些下放的审批权限落实到位,各级各部门必须统一认识,转变观念,协调动作,调整和改革现行的审批操作方式,促进放权工作顺利实施。为此,提出如下要求:

1、强化代理服务功能。各辖市、区应由专门机构或专责人员扎口负责,帮助和服务于利用外资项目办理其他在市级部门审批的事项,或对有初审权的事项负责与市级相关部门衔接办理,完成审批程序,为投资者提供全程服务。

2、实行相对集中收费。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建设项目收费服务区,将涉及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服务收费集中办理,切实纠正和防止让投资者多头奔跑、分散交费的现象。

3、加强窗口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平台,为利用外资项目形成配套成龙、一门式审批服务,按照“能进则进”和让企业“少跑一家门、少找一个人、少盖一个章”的要求,进一步梳理、充实窗口的审批和服务事项,实现“快捷、简单、明确、高效”的服务目标。

4、落实配套实施细则。市行政服务中心要会同各相关部门,按照下放审批权限的要求,迅速制定落实相应的具体操作办法,使下放的审批权限具有可操作性,确保彻底下放,落到实处。

5、切实搞好督查。市监察局、法制办和行政服务中心要对放权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对落实不到位、明放暗不放或顶着不办的,监察局要严肃处理。对操作中出现的问题,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法制办、监察局,及时协调解决。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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