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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市卫生局贯彻2011-2015年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60/2012-0000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卫基妇〔2012〕134号 发布机构:市卫生局
生成日期:2012-05-30 公开日期:2012-05-3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规划2011-2015年妇女儿童发展的总目标和任务
关于印发《市卫生局贯彻2011-2015年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卫基妇〔2012〕134号

 

公开★永久

普通

 

常州市卫生局文件

 

常卫基妇〔2012134


 

关于印发《市卫生局贯彻2011-2015

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常州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常州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以及《常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相关目标,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我市妇幼卫生事业发展,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根据《省卫生厅贯彻2011-2015年江苏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订了《市卫生局贯彻2011-2015年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二年四月二十五

 

抄送:

市妇幼保健院

常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2530印发

     

                                                                                     共印4

 

市卫生局贯彻2011-2015

常州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实施方案

 

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反映了全民健康水平、生活质量和社会文明程度。加快妇幼卫生事业发展,对于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2001年市政府首次制订实施全市妇女儿童发展五年规划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紧紧围绕妇女儿童健康目标,认真贯彻《母婴保健法》,努力提高妇幼卫生工作水平,妇女儿童健康状况明显改善,全市孕产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持续下降。全市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分别从2000年的10.01/10万和9.06‰下降至2010年的3.01/10万和3.10‰。但是,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诸多因素制约,我市在保护和促进妇女儿童健康方面仍面临严峻挑战。妇幼保健机构发展不均衡,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高、结构不合理,妇幼卫生服务能力与妇女儿童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不相适应;妇幼保健重点学科发展缓慢,适宜技术推广应用的进展不快,不能满足妇女儿童主要疾病防治的需要;稳定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出生缺陷、营养性疾病、心理疾患等已成为威胁妇女儿童健康的突出公共卫生问题,全面实现妇女儿童健康目标任重道远。

为贯彻落实《常州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常州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两规”),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化,促进实现《常州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常州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两规”)以及《常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相关目标,全面加快我市妇幼卫生事业发展,改善妇幼卫生服务公平性和可及性,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目标

(一)总目标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妇女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妇女儿童平等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健全以市、县二级妇幼保健机构为主体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妇幼保健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加强妇幼保健服务内涵建设,妇幼保健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突破影响妇女儿童健康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妇女儿童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和继续保持国内先进水平。

(二)主要目标

1.妇女儿童健康指标

1)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0/10万以下,降低流动人口中孕产妇死亡率。

2)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6‰、8‰以下,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3)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8‰以下;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

4)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2%以下。

5)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辖市区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

6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2%以下,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3

7)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8)控制儿童常见疾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乙肝等重大传染病。

9)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超重/肥胖、营养不良发生率。

10)控制妇女艾滋病和性病新发感染。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达到90%,感染艾滋病及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

11)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精神疾病患病率;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

2.妇幼卫生服务指标

12)以辖市区为单位,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建设达标为100%,以市为单位甲等妇幼保健机构所到80%以上。

13)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妇儿保门诊建设合格率达到95%以上。

1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执业率100%

15)重大妇幼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完成率以县(市、区)为单位达到100%

16)孕产妇和7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95%以上。

17)孕产妇住院分娩率稳定在99%以上,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100%

180-6个月内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

19)加强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率以辖市区为单位达到90%以上。

20)确保妇女每两年享受一次妇女病检查,妇女常见病筛查率达到90%以上;提高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

21)孕产妇产前筛查率达到70%以上,符合产前诊断条件的孕妇产前诊断率达到95%以上。

22)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甲状腺功能减低症、听力障碍三种疾病筛查率达到95%以上;7岁以下儿童视力筛查率达到80%以上。

23)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镇(街道)为单位稳定保持在97%以上。

24)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率达到95%以上。

25)爱婴医院合格率达到98%以上。

26)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达到98%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妇幼保健服务管理,保障母婴安全

规范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孕产妇和儿童系统保健管理。实行妇幼保健服务分级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妇幼保健服务的职责分工和服务范围,建立妇幼保健机构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合理分工、密切协作的管理模式,逐步理顺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关系,促进结构优化和服务水平提高。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规范产前检查、产后访视、新生儿家庭访视、婴幼儿健康管理以及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等妇女儿童健康管理服务,提高孕产妇和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率。加强流动人口妇幼保健管理,将流动孕产妇和儿童纳入流入地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实现流动妇女和儿童享有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关注留守儿童健康问题,积极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强化妇女儿童死亡因素控制。加强助产技术准入管理,并与爱婴医院复核评估相结合,规范孕产期医疗保健服务,促进自然分娩,降低剖宫产率。定期开展助产技术服务质量评价,促进助产技术服务全面进步。加强产科服务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孕产妇和新生儿生命安全。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并完善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机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优化补助流程,促进住院分娩率的提高和稳定。健全孕产妇、新生儿急救网络,建立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的绿色通道,提高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紧急救治、转运和管理能力。加强危重孕产妇管理,推广孕产妇危重急症识别和救治技术规范,增强整体业务素质,提高服务质量和救治水平,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加强孕产妇死亡和儿童死亡监测与分析,完善死亡评审制度,加强对严重影响孕产妇和儿童死亡因素的干预与控制。

(二)加强常见疾病防治,改善妇女儿童健康

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普及妇女儿童健康及常见疾病防治的基本知识,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大力开展妇女儿童营养与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加强合理膳食指导,提倡科学合理的膳食结构和饮食习惯,预防和控制孕妇贫血以及儿童贫血、营养不良、肥胖、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等营养性疾病。在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开设心理卫生门诊,加强妇女儿童心理咨询及相关服务,加强妇女儿童常见心理卫生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干预。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服务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开展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规范的干预和治疗,开展喂养、心理等方面的指导,实行跟踪管理。

围绕影响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主要因素,做好特殊生理时期保健服务和重点疾病防治。强化青春期、孕产期和更年期保健服务监管,有针对性地解决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问题。各地要认真执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妇女病普查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妇女常见病定期检查制度,加大妇女常见疾病的普查普治力度,确保城乡妇女每2年接受1次常见疾病筛查;规范妇女常见疾病检查流程和技术操作规范,提高妇女常见疾病筛查质量和治疗率。逐步扩大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覆盖范围,提高妇女常见病筛查率和早诊早治率。加强儿童眼、耳、口腔等保健服务,预防和控制视力不良、听力损失和龋齿等疾病发生。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开展儿童常见病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开展儿童疾病预防、心理健康和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帮助儿童养成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提高健康素养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规范儿童疾病诊疗行为,推广儿童疾病综合管理等适宜技术,重点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儿童常见病诊治、现场急救、危急重症患儿处理和转诊能力

(三)加强综合防治,减少出生缺陷发生

逐步将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纳入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完善相关政策,建立出生缺陷防治协调工作机制。建立出生缺陷初筛、转诊、确诊和随访的工作网络,实行基层初筛和健康教育、妇幼保健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提供早期干预、早期治疗的模式,落实综合防治措施,增强防治效果。广泛开展出生缺陷防治健康教育和社会宣传,提高目标人群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加强出生缺陷防治技术的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出生缺陷的识别和防治能力。完善出生缺陷监测网络,强化监测数据报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研究,掌握出生缺陷现况和变化趋势,为出生缺陷防治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以婚前保健、产前诊断(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为重点,做好出生缺陷三级防治工作。推行一级防治措施,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认真贯彻实施《常州市关于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实施意见》,广泛开展婚前保健和咨询指导,加强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全面实行婚前医学检查与婚姻登记“一站式”服务,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和保健服务质量。规范孕前及孕早期医疗保健服务,指导城乡育龄妇女按时增补叶酸及多种营养素。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避免准备怀孕和孕期妇女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线。落实二级防治措施,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建立健全产前筛查和诊断服务网络,提高筛查率和诊断水平,逐步实现每个孕妇孕28周前至少接受1次产前出生缺陷筛查。加强三级防治措施,减少先天残疾发生。健全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和听力障碍筛查网络,逐步提高新生儿法定筛查病种的筛查率,加强确诊病例的治疗和干预,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市妇幼保健院要加强常州市产前诊(筛查)中心和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的建设,加强管理,规范服务,提高质量。

(四)做好重大项目工作,提高妇女儿童健康保障水平

强化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工作任务。将重大妇幼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切实增强各级对项目工作的重视程度。进一步健全市、县二级项目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加强项目管理办公室建设,强化部门协调、项目管理和业务指导。完善各项目年度管理方案,明确项目年度目标任务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单位的监督管理与考核。建立项目督导评估制度,全面实施项目绩效评估与考核,促进项目管理水平提高和服务规范,并按序时进度完成年度工作任务。进一步完善财政补助政策,逐级建立专项资金,提高项目补助标准,并加强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做到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率。

规范项目管理,增强项目实施效果。贯彻落实江苏省卫生厅等4厅局《关于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意见》,严格执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省定基本服务项目和限价收费标准,不断提高住院分娩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管理,逐步提高项目运行质量。逐步规范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免费补服叶酸预防出生缺陷项目的环节管理,提高叶酸服用率和随访率,并逐步将城市适龄妇女纳入补服对象,进一步扩大补服叶酸的覆盖范围,增强项目实施效果。加大农村妇女“两癌”检查的资金投入,逐步扩大妇女“两癌”免费筛查覆盖面,放大政策效应,力争2015年全市实现以辖市、区为单位全覆盖。加强检查相关设备配套和人员培训,强化项目服务的质量控制,增强医疗保健机构对宫颈癌、乳腺癌的筛查和诊治能力,提高适龄妇女“两癌”早诊早治率。完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协同工作机制,提高目标人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强化规范治疗和用药管理,提高项目运行质量。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

发展妇幼卫生事业,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辖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 “两规”的目标要求,把发展妇幼卫生事业作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目标,摆上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的重要位置,制订发展规划,纳入政绩考核体系,并将妇幼保健机构健全率、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出生缺陷发生率等作为考核各级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点指标,定期进行考核。辖市区政府应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卫生、发展改革、财政、人社、民政、人口计生、物价、妇联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组织,明确职责分工,建立政府领导、卫生主管、部门协同、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以辖市、区为单位,整合“两规”实施工作资源,建立融合卫生、计生、民政、妇联等相关部门为一体的工作责任体系,加大工作推动力度。借助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实施“两规”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引导和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实施工作。

(二)加大妇幼卫生经费投入

调整卫生经费投入结构,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加大妇幼卫生经费投入,确保妇幼卫生经费随着经济发展同步增加,妇幼卫生经费增长幅度应高于同期医疗卫生总投入的增长幅度。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对妇幼保健机构的财政投入政策,各级政府应把妇幼保健机构纳入公共卫生机构建设规划,重点加强建设,并根据妇幼保健机构发展需要,足额安排妇幼保健机构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经费以及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

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到2015年,按不低于60/人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辖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重大妇幼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待孕妇女补服叶酸预防出生缺陷、适龄妇女宫颈癌以及乳腺癌检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等重大服务项目所需的补助资金及必要的工作经费,并为扩大项目服务覆盖面及提高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供经费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将产前诊断(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等服务项目纳入免费服务范围,开展免费服务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各级政府应设立妇幼卫生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妇幼保健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妇女儿童重大疾病防治技术研究、适宜技术推广应用等,以促进妇幼保健技术进步。

(三)健全妇幼卫生服务网络

建立以妇幼保健机构为主体,综合医院和儿童医院的妇产科、儿科以及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妇幼保健门诊为基础,相关科研教学机构为补充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

1.重点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加快妇幼保健机构规划建设。按照市、辖市(区)二级设置、政府举办、独立法人的要求,完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设置规划和建设标准加快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步伐,健全市、辖市(区)二级妇幼保健机构网络。市设置三级妇幼保健院,辖市和有条件的区设置二级妇幼保健院,暂不具备条件的市辖区设置妇幼保健所,并逐步推进妇幼保健所向妇幼保健院发展,确保到2015年标准化妇幼保健机构健全率达到市定目标。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必须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发展方向,逐步完善服务功能,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妇幼保健机构须以妇幼保健院(所)名称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执业注册,不得改变妇幼保健机构名称和性质,保证妇幼保健机构健康发展。

深化妇幼保健机构改革。贯彻省卫生厅关于深化妇幼保健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妇幼保健机构性质、服务职能和发展方向,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建立体现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新机制。合理划分和调整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之间以及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分工和服务范围,建立分工合理、逐级指导的妇幼保健服务体系,促进结构优化和服务水平的提高。积极推进市级妇幼保健机构与辖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建立纵向业务合作和双向转诊关系,深化业务技术支援协作,放大优质资源品牌效应,不断提高妇幼保健服务能力。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和绩效工资制,探索和建立有利于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的绩效考核制度和内部分配制度,促进妇幼保健服务效率和质量的提高,推进医改重点工作落到实处。

深入开展等级妇幼保健机构创建工作。按照《江苏省三级妇幼保健院评价标准与细则》等标准,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和人才队伍建设,优化科室设置和服务环境,完善机构管理和服务规范,提升服务内涵和服务质量,推进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认真做好妇幼保健机构评审与复核评价工作,到2015年,100%幼保健机构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水平和服务能力得到整体提升。

2.加强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妇幼卫生服务相关科室建设。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助产技术服务评审标准,严格助产技术服务准入管理,促进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产科、儿科标准化建设。深入开展爱婴医院评估工作,重点围绕爱婴医院产科、儿科建设和服务质量,定期开展评估,促进医疗卫生机构产科、儿科的建设与发展。全面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妇女和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创建工作,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科室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都要配备女医师或女乡村医生负责妇幼卫生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妇幼保健服务中的网底作用。到2015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儿保门诊建设合格率达到95%以上。

(四)加强妇幼保健服务能力建设

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每万人口配备1名妇幼保健人员的编制标准,协调编制部门落实妇幼保健机构的保健人员编制,使人员编制配备与妇幼保健院(所)的功能任务相适应。原则上,辖市(区)级机构保健人员要达到41-70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临床医务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床位与医务人员11.7的编制标准配备。建立妇幼保健机构保健技术人员定期业务培训和考核制度,通过进修、岗位培训、远程教育等方式培养妇幼卫生专业人才,提高妇幼保健人员的业务素质。着力培养高层次、高素质的妇幼保健人才,采取有效措施引进和培养学科带头人。

加强基层妇幼卫生队伍建设。把妇幼保健人员配置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妇儿保门诊建设内容,确保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职妇幼保健人员。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妥善落实基层妇幼保健人员待遇,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和优秀妇幼保健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工作,充实基层保健队伍力量。将妇幼保健知识与技能培训纳入基层卫生人员培训计划,开展以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专项培训。积极开展妇幼保健机构对口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服务能力。

完善妇幼保健重点学科评价体系,组织开展重点学科评审,加强妇幼保健重点学科建设。至2015年,全市建成1-2个省级妇幼保健重点专科,推进妇幼保健技术进步。推进妇女儿童健康相关技术的研究和应用,重点围绕降低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的措施和方法、新生儿疾病筛查和产前诊断的新技术、妇女儿童心理疾病的防治方法、产后康复和儿童康复技术等进行研究,努力提高妇幼保健科学技术水平。引进和推广面向城乡基层的妇幼保健适宜技术,提升基层妇幼保健服务水平。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妇幼保健科技合作交流,增强消化吸收先进医学科技能力和科研能力。

(五)强化妇幼卫生全行业管理

加强妇幼卫生法制建设。把加强法制建设作为妇幼卫生监督管理的基础性环节,配合做好《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的立法调研和修订工作。建立妇幼卫生综合执法机制,将妇幼卫生执法纳入卫生综合执法范畴,并逐步将妇幼卫生执法与医疗卫生机构监管以及医疗卫生服务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增强妇幼卫生行业监管效果。努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逐步形成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与妇幼保健机构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的执法队伍。建立逐级培训制度,对各级妇幼卫生管理人员定期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妇幼卫生依法监管能力。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强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和人员监管。严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准入管理,全面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持证执业率达到100%,杜绝无证执业和超范围执业现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依法加强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筛查)和遗传病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助产技术、计划生育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专项技术服务监管,切实做到依法执业。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药械市场监管,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强化妇幼保健机构院内感染防治,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强化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日常监管和爱婴医院(卫生院)的长效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保障集体儿童和母婴健康安全。依法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换发、补发等证件管理工作。

实施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工作。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通知》及《江苏省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操作细则》要求,逐级进行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提高地方政府对妇幼卫生工作的重视程度,推进妇幼卫生体系建设,规范实施妇幼卫生各项服务,增强妇幼卫生服务的可及性,促进妇幼卫生服务均等化深入开展妇幼卫生先进辖市(区)创建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府对妇幼卫生工作的重视程度,调动各级政府发展妇幼保健事业的积极性,推进相关政策的落实、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和各项妇幼保健工作的开展。“十二五”期间,经过市级绩效考核的县(市、区)比例达到50%以上,争取创成妇幼卫生先进辖市(区)1-2个。

(六)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妇幼卫生工作水平

以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为契机,加快妇幼卫生信息化建设。按照区域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建立全市统一的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并逐步与基本医疗保险、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免疫接种以及医院电子病历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充分发挥信息化在发展妇幼卫生事业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妇幼卫生信息统计和管理制度,完善孕产妇死亡监测、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和出生缺陷监测管理系统,提高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和利用水平,为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监测和评估提供信息支持。充分运用信息化建设成果,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基础数据库和信息网络,加强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和技术服务监管,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探索数字化妇幼保健门诊建设,努力提高妇幼保健服务质量和科学管理水平。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发展妇幼卫生事业,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辖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目标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幼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妇幼卫生指标和工作任务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同步实施,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合作机制,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政策措施,推动妇幼卫生事业发展。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针对公众的政策宣传和健康教育,动员社会、家庭和个人积极参与相关活动,为促进妇女儿童健康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明确责任主体

建立实施“两规”目标管理责任制,制订卫生系统实施“两规”目标管理方案和评估标准,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市成立实施“两规”领导小组(见附件),制定“两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辖市(区)成立相应领导组织,按照市“两规”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监督和指导,并按要求定期向市卫生局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强化监测评估

1建立监测和评估制度。按照省监测统计有关要求,建立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监测和评估制度,将监测统计及分性别统计工作列入本系统年度常规统计中,及时准确收集和上报妇女儿童发展规划所涉及的妇幼卫生信息,总结经验,针对问题采取相应干预措施,保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

2.进行定期评估和督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中妇幼卫生指标的监测评估工作,每年对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动态分析。2013年组织中期评估,系统收集和分析监测数据,评估规划实施工作进展和效果,总结经验与不足,提出进一步推进“两划”实施的建议措施。2016年组织开展终期评估,全面总结妇女儿童健康指标完成情况,为明确下一阶段妇女儿童健康优先领域、调整策略措施提供决策依据。辖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及时将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报告提交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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