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常州市编办《关于转发省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的通知》(常编办发〔2011〕44号)的精神,现就有关职业卫生工作职能调整通告如下:
一、原由市卫生局负责的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监督管理工作调整为市安监局负责。
二、原由市卫生局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下列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卫生审查工作调整为市安监局负责。
(一)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受省级安监部门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
(三)跨辖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原由市卫生局负责对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和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开展监督检查,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等职业卫生监管职能,调整为市安监局负责。
四、原由市卫生局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职业卫生监管职能调整为市安监局负责。
五、原市卫生局负责汇总、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等工作职责,调整为市安监局负责。
六、自2011年9月1日起,常州市卫生局不再受理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卫生审查申请,请申请单位向常州市安监局提出申请。常州市安监局咨询电话:0519-85683116;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市行政中心1A9楼);邮编:213022。
特此通告。
常州市卫生局 常州市安监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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