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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规范医疗机构肠道门诊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60/2010-0000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卫生信息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卫监控〔2010〕72号 发布机构:市卫生局
生成日期:2010-03-15 公开日期:2010-03-2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对肠道门诊设置及工作要求作出规定,做好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关于规范医疗机构肠道门诊工作的通知
常卫监控〔2010〕72号
 

公开★永久

普通

 

常州市卫生局文件

 

常卫监控〔201072


 

各辖市、区卫生局,市直属医疗单位

为做好我市霍乱等急性肠道传染病的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常州市规范化肠道门诊建设标准》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肠道门诊开设时间:

每年41日—1031

二、肠道门诊开设范围:

城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二级)和原乡镇卫生院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村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

、肠道门诊设置及工作要求:

1)肠道门诊应当设在医疗机构内相对独立的区域,与普通门诊相对隔离,并有明显标识。

2)设立独立的诊室、治疗室、临时观察室和病人独立使用的卫生间或便盆,有专用药房或取药窗口或专用药柜。

3)配备高年资医师、护士各1-2名,医护人员应经过肠道传染病防治知识的专门培训,掌握相应的诊疗技术和消毒隔离要求。各医疗单位应建立霍乱防治领导小组、病人抢救治疗小组、疫点疫区处理小组、后勤保障小组,各组成员名单公布上墙。

4)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办公、诊疗、消毒设备、设施、药械和健康教育宣传板等,有健全的肠道门诊工作制度及消毒隔离制度,并上墙。

5)建立腹泻病人门诊登记制度,记录患者姓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及患者主要病情等,以便追踪观察。对霍乱疑似病人、来自疫区的肠道病人、来自饮服行业和流动人口中的肠道病人应列为霍乱检索对象。肠道门诊检索数不应少于肠道门诊病人登记数的10%,当地服务人口数的1‰。

6)建立医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四、疫情报告:

各医疗单位检出霍乱病人或疑似病人应立即电话报告医院所在地的辖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鉴定确诊后由医疗单位肠道门诊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在规定时限内由医院疫情管理员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五、病人或疑似病人管理:

病人确诊后,常州市区的病例转至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隔离治疗,各辖市、区的病例,一律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隔离治疗。

疑似病例由就诊单位负责隔离治疗,并应在2日内做出明确诊断,如每日一次采便培养,连续二次阴性就可以排除诊断,经辖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可解除隔离。

凡诊断不明确的重症腹泻病人,在排除霍乱前,应在肠道门诊隔离室或单独病房隔离治疗,严禁转院或送入普通病房。

市、辖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肠道门诊工作的业务指导,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强化执法检查,以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主题词:

肠道门诊  规范  通知                                                      

抄送:

常州市卫生监督所,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常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0318印发

                                                                                     共印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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