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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在全市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60/2009-0000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卫生信息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卫监控〔2009〕144号 发布机构:市卫生局
生成日期:2009-06-03 公开日期:2009-06-0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转发省卫生厅《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并提要求
关于在全市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常卫监控〔2009〕144号
 

常卫监控〔2009144


关于在全市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辖市、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 精神和省卫生厅的有关要求,决定在全市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现将省卫生厅《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苏卫监督〔20091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实行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制度是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模式向风险度管理转变的一种方式,是卫生监督管理模式的创新。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给予充分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实施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工作的相关工作机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进度,稳步实施

    《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明确了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工作的目标和进度,统一了标准,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卫生监督所要根据方案,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稳步推进;要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办事效率,保质保量完成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工作。2009年,各辖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40%的住宿业经营单位、市卫生监督所要对市本级50%的住宿业经营单位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全面完成对游泳场所的量化分级管理。住宿业中所涉及的其他行业(美容美发、沐浴)一并进行量化分级管理。

  三、做好宣传,强化培训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卫生监督所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工作情况的报道。市卫生监督所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人员和经营者的培训,充分掌握量化分级标准及评定方法。

  四、严把标准,加强监管

  量化分级管理适用于已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的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各地要严格掌握标准,认真做好信誉度等级评定,市卫生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督查。鉴于江苏省第十七届运动会将于201010月在我市举行,各地相关住宿业接待单位(名单见附件2)必须纳入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

  五、其他要求

  (一)公示牌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牌制作由各辖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要求分别承担。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牌必须张贴于场所的醒目处。

  (二)住宿业经营单位内有沐浴、游泳、美容美发等经营项目的,分类评定,按经营项目分类公示。

  (三)资料工作

  20096月底前,请各地将住宿业场所基本情况按附件3报市卫生监督所。从20097月起,各地每月25日之前将开展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度按附件4及时报市卫生监督所;A 级卫生信誉度单位按附件5格式上报,由市卫生监督所汇总后报省卫生监督所备案。20091210前,各地将2009年全年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卫生监督所,以便及时汇总上报。

  各地在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以及有何建议和要求,可与常州市卫生监督所联系沟通。联系人:段晋人、管新亚;联系电话:0519-86672952

 

附件:1.省卫生厅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2.江苏省第十七届运动会拟接待单位名单

3.常州市住宿场所基本情况调查表

4.常州市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工作进度月报表

5.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A级单位基本信息表

(附件通过卫生局办公网发送)

 

                                                        二○○九年六月三日

附件1  省卫生厅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省卫生厅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苏卫监督〔2009〕12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水平,根据《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号),省卫生厅决定在全省公共场所推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量化分级管理)。现将《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在公共场所推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制度,是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模式转向风险度管理的一种方式。通过实施量化分级管理,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经营者自身管理水平和信誉度,强化其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信息沟通和督促检查机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根据卫生部的要求,在全省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将分步实施,2009年底前完成住宿业的量化分级管理,以后将逐步在其他公共场所推行。2009年在对住宿业量化分级管理中涉及到的其他行业的如美容美发、沐浴、娱乐场所等,请按实施方案的要求一并同时开展。各地可以以县(市、区)为单位,对住宿业以外的美容美发、沐浴、娱乐场所等行业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地要加强卫生监督员的培训,使卫生监督员能够准确掌握法律、法规及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卫生监督水平。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重点公共场所的负责人或管理业主的宣传培训。及时向社会提供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等相关信息,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倡导群众对公共场所卫生水平的关注,促进该项工作深入实施。同时,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提高消费者的认知和防范能力。

  四、加强卫生监管。量化分级管理适用于已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的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对于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提出整改要求。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查处,及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各地执行过程中有何建议和要求,请及时与省卫生监督所联系沟通。

  联系人:省卫生监督所  匡国正,联系电话:025-83620765

  附件:江苏省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为促进全省公共场所经营者加强自身管理,不断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水平,保护广大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

通过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和卫生信誉度公示,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强化公共场所经营者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同时,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整体水平,减少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发生,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按卫生部统一规定,2009年主要在住宿业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下简称:量化分级管理)。具体要求是:各市要对辖区内不少于40%的住宿业(南京市不少于50%)实行施量化分级管理,住宿业中所涉及的其他行业(美容美发、沐浴、娱乐场所)一并进行量化分级管理。2010年将逐步在其他公共场所推行量化分级管理。

三、适用范围

量化分级管理适用于已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四、实施原则

(一)量化评价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评价项目进行量化,并应用风险性分析理论,按风险度高低分为关键项目和非关键项目。通过量化评价评定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以客观公正地反映其卫生状况。

(二)属地化管理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指导本辖区内的量化分级管理。量化评分和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原则上由卫生许可证发放和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三)动态监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根据每次日常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卫生监督频次随量化评价结果做相应调整,以合理分配监督资源。

在评定等级后,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经整改认为本单位能达到上一等级时,可主动要求重新评定等级。

(四)公开透明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向社会公示,并使用统一标识。增强消费者公共场所卫生意识,使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消费选择,便于社会监督。

五、实施方法

(一)掌握量化评价的主要内容  在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中,量化评价内容和项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决定量化评价效果。本实施方案中《江苏省住宿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见附表1)、《江苏省游泳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见附表2)、《江苏省沐浴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见附表3)和《江苏省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见附表4)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共场所卫生规范的要求,对量化评价的主要内容、项目、分值、评价标准等作了具体规定。

(二)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价  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开展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时,要使用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量化评价。根据量化评价结论确定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监督频次。

卫生监督员现场填写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后,可不再另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但对于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仍应严格按照相关行政执法程序进行。

(三)卫生信誉度等级的确定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评价,按100分标化后,总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卫生状况为优秀,卫生信誉度为A级;总得分在7089分的,卫生状况为良好,卫生信誉度为B级;总得分在6069分的,卫生状况为一般,卫生信誉度为C级;总得分低于60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

公共场所内发生传染病疫情或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其卫生信誉度定为C级。

(四)确定卫生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日常卫生监督频次参照其卫生信誉度等级确定。等级越高,监督频次应越低。下表规定了不同卫生信誉等级的最低监督频次,各地应根据实际,合理调整监督频次。

卫生信誉度

监督频次 *

A

不少于1/两年

B

不少于1/

C

不少于2/

*由于行政任务和处理投诉举报而需要进行监督时不受此频次限制。

(五)公示卫生信誉度等级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确定了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公共场所发放《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的标识(见附表5),并张贴在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客观、准确地公布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信息。

(六)督导检查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人员按随机抽样原则,采取现场检查、暗访等形式,督促检查各县(市、区)的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六、工作进度安排

(一)20095月,省卫生厅委托省卫生监督所召开全省公共场所督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培训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20096月前,各地组织开展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试点、以及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自查、准备。

(三)20097-11月份,根据试点全面开展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四)200912月上旬,省卫生厅适时组织督查、调研各市量化分级管理开展工作情况。

(五)请各市卫生行政部门于20091225日前,将量化分级管理开展情况书面报送省卫生监督所,以便及时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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